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后果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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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卷烟厂诉异议人请求判令解除签订施工合同、给付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及承担二次招标费用。
上述诉讼请求与工程造价鉴定没有任何关系。
并且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卷烟厂向法院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时,异议人不同意该鉴定。
该鉴定报告结论与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卷烟厂提出的四项诉讼请求没有任何联系。
所以异议人对吉林长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造价鉴定报告不予认可。
二、异议人对该鉴定报告当中的第三项:
工程审核范围和内容及第四项的工程造价审定情况提出异议。
1、第三项、工程审核范围和内容
本次审核对整个合同预算进行逐项审核,审核时按照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计算,合同内容里已全部完成的细目直接采用原合同单价,未完工程我们按照备案的施工图纸重新计算工程量,重新进行组价,未完工程中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的价格采用现行的造价信息价及人工费调整价格。
异议:
造价公司在审核时按照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计算,异议人认为,该鉴定结论不全面,该工程实际完工包括经济签证、变更部分,但鉴定公司在作出该鉴定报告时并没有将实际完成的经济签证变更部分包含在内,所以导致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准确。
对同一工程作出的鉴定报告采用两种造价鉴定标准(原合同单价与现行的造价信息价及人工费调整价格)。
这样得出的鉴定结论对异议人很不公平。
报告应按同一个造价鉴定标准作出。
否则该鉴定报告所得出的结论异议人无法认同。
2、第四项、工程造价审定情况
经审核,本工程已完工程造价金额为23,514,807元(专业工程暂估价为61414元),未完工程造价19,873,419元(专业工程暂估价为6,905,252元)。
异议:
已完工程鉴定结论未包含经济签证变更部分,所以该鉴定结论不准确。
对未完工程采用现行的造价信息价及人工费调整价格不予以认可。
2013年12月16日
篇二: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异议
关于对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豫世建價【2016】鉴字第号文书鉴定意见书的异议申请人:
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
信阳市浉河区张李湾商住城办公室
于涛该公司懂事长
异议事项:
事实与理由:
贵院委托鉴定中心所做的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豫世建价【2016】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我方已收悉。
被告认为:
(如果你对鉴定有法律上异议,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做,专业性异议造价员写):
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
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
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
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
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
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
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
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受贿腐败的问题。
所以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
其内容往
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
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
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另外,针对那些缺乏分析论证只有粗糙含糊性结论的鉴定意见书,我们也可以自行委托更加权威的鉴定机构来做出精益求情论述细致严密的鉴定意见来向法庭提交。
尽管这种鉴定意见可能法官不予理睬。
但对法官绝对会起到一定的影响。
因为都是意见,法官更喜欢意见的分析推理而不只是口号性的结论;
(一)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
如果没有质证,则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
如果是受害人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气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
(二)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其中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可供查阅甄别。
(三)鉴定标准适用。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
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
这就是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
但普通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这些,他们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结论,只是因为鉴定结论是专家做出的,而自己并不懂鉴定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更不知道有很多标准可供选择。
那么到底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呢?
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而且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
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
因此,针对具体的鉴定结论,吃透案情,熟悉各种鉴定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四)鉴定结论证据能力。
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们通常过分地夸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忽视鉴定结论的“意见”属性,把本应需要严格审查的“意见”证据当作“结论”而直接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判断,鉴定意见的滥用在这种情况下在所难免。
但我们可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发现其第1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条不仅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同时也指出了鉴定结论的性质,即鉴定结论实际上仅仅是鉴定人向法庭提供一项鉴定意见而已,意见暗示的意思之一便是其仅仅代表了一家之言,既可能正确,也可能发生错误,因此鉴定结论并不具有任何预决的效力。
鉴定意见只有在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据资格的情况下,并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才可以成为法官据以做出判断的证据,也就是说鉴定结论实际上是那些顺利通过法庭程序限制而具有证据能力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鉴定意见的使用结果。
所以,对其进行充分有效的质证很关键。
如果发现了问题就要充分的揭露从而暴露其证据能力不足。
另外,就某些复杂问题要坚持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否则不能认可鉴定结论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另外,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请予准许。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月日
随着中国建筑房地产市场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大幅攀升,而几乎所有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均是因结算而起。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技术性比较强,人民法院在判决工程欠款数额时,基本上完全依赖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
故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客观、公平、公正与否对案件判决的公平、公正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又需要与法律相结合。
现就工程造价鉴定中经常遇到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无效时,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
各地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均会碰到这种情况:
合同无效,申请鉴定方会根据合同效力对自身是否有利来写鉴定申请内容;
合同无效,但合同约定的计价及结算方式对自身有利,其鉴定申请就会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鉴定;
如果合同无效,对自身不利,鉴定申请就会要求按照定额依实鉴定。
这时,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是否应该按照鉴定申请委托鉴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该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但是是否也可以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呢?
司法技术部门对外委托书如何填写委托事项?
在笔者所在的司法技术部门就曾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施工单位申请鉴定,直接在鉴定申请书中写明要求按照定额依实进行造价鉴定。
当时,我们部门的做法是,直接在对外委托鉴定书中写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鉴定,当然这也是司法技术部门同审判部门结合后的意见。
这样处理的理由是:
不会造成与审判脱节,如果直接按照当事人申请内容鉴定,那么就会出现鉴定意见不是法院依法应当采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实际上该条解释按照无效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是原则性的规定,即合
同无效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
因为考虑到建设工程造价基本都是依据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定额,以及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调价文件,这些文件也称行业统一定额。
这是一整套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用于确定行业劳动生产率的权威价格指标体系。
按照定额计算的工程造价,往往远远高于合同约定的结算结果。
在中国建筑市场上,投标时各施工单位基本都是依据同一套设计施工图纸,按照定额计算出工程造价,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在定额造价基础上让利8%-22%进行投标报价。
如果合同无效,按照定额计算工程造价,反而让一方获得额外利益,这对于双方均不公平。
故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在委托鉴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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