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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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宿、膳食、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主要包括:
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院)、养老院(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养护院(老年护理院)、敬老院(楼)、托老所等。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要依据国家、省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指引,履行合同约定,以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为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服务,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度晚年。
第四条养老机构除适用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引用文件
第五条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XX)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XX)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XX)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10号)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
《消毒技术规范(20XX年版)》(卫生部颁布)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XX年7月26日卫生部颁布)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XX)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GB4789-20XX)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GB15980-20XX)
《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GB15981-20XX)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XX)
《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20XX)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第三章术语定义
第六条本指引所涉及的主要术语和定义
(一)老年人: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二)自理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三)介助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辅助器具帮助的老年人。
(四)介护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专门护理的老年人。
(五)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
由政府出资举办的供养城市中的“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或其赡养人或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人)和接收社会上的老年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六)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院):
政府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特殊社会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主要为接收烈属老人、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七)养老院(老人院):
接收政府供养的或社会上的老年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八)老年公寓: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九)护老院:
专为接收介助老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十)养护院(老年护理院):
专为接收介护老人而设置的养老机构。
(十一)敬老院(楼):
街道、乡(镇)、村设置的供养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保吃、穿、住、医、葬)老人或接收社会上的老年人托养的养老机构。
(十二)托老所: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机构。
第四章设施设备
第七条建筑设计基本原则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
(三)老年人公共建筑、出入口、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的无障碍设施条件。
(四)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第八条出入口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宜采取阳面开门。
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
50m×
1。
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三)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
35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四)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五)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第九条过厅和走道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车床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
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cm。
(二)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
80m。
(三)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四)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
90m和0。
65m高处宜设Ф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
35m高的护墙板。
第十条楼梯、坡道和电梯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二)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
4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三)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
踏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
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l0mm。
(四)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
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
00m,坡度不宜大于1/12。
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XX的有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
50m。
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
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五)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
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
扶手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六)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车床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
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可视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居室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
(二)集中托养型老人院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
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
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
(三)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老人院的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
矩形居室的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
00m。
(四)老人院、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
30m。
第十二条厨房
(一)老年住宅应设独用厨房;
老年公寓除设公共餐厅外,还应设各户独用厨房;
老人院除设公共餐厅外,宜设少量公用厨房。
(二)供老年人自行操作和轮椅进出的独用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
00㎡,其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2。
10m。
(三)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0。
75~0。
80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
60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
60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0。
25m。
(四)厨房宜设吊柜,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
40~1。
50m;
轮椅操作厨房,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
20m。
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0。
第十三条卫生间
(一)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坐便器、洗面盆和淋浴器三件卫生洁具,其面积不宜小于5㎡。
(二)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
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三)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独用卫生间。
(四)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五)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或淋浴器。
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0。
40m,浴盆或淋浴座椅高度不应大于0。
40m。
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
30m宽度坐台。
(六)公用卫生间厕位间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
20m×
00m,内设0。
40m高的坐便器。
(七)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0。
70m的“L”形安全扶手或“II”形落地式安全扶手。
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高度0。
60m的“L”形安全扶手,入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
(八)卫生间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平底防滑式浅浴盆。
冷、热水混合式龙头宜选用杠杆式或掀压式开头。
(九)卫生间、厕位间室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第十四条阳台
(一)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
(二)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净深度不小于1。
50m的阳台。
(三)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
30m,寒冷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
顶层阳台应设雨篷。
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四)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
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
60m。
第十五条门窗
(一)老年人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1。
30m。
(二)老年人住宅户门净宽不应小于1。
20m,内门(含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
90m。
(三)起居室、卧室、疗养室、病房等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
(四)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
开启窗口应设防蚊蝇纱窗。
第十六条室内装修
(一)老年人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1。
80m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二)老年人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
(三)老年人出入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老年人通行的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不宜采用黑色、显深色面料;
老年人居室地面宜用硬质木料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寒冷地区不宜采用陶瓷材料。
(四)老年人居室不宜设吊柜,应设贴壁式贮藏壁橱。
每人应有1。
00立方M以上的贮藏空间。
第十七条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一)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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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养老 机构 规范化 建设 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