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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
ABSTRACT
ThesituationinSyriaintensifiedsince2012,hasbeenthefocusofattention.EuropeanUnionandotherWesterncountriesconcernedabouttheirinterestsinSyria,whileRussiaandothermajorcountriesalsohavetheirownconsiderations.Contradictionsbetweentheoppositionandthegovernmenthasnotbeeneased,butwiththe12-year15studentswerearrestedgraffitidemonstrationstriggeredbygreatlyintensified.In12years,theEuropeanUnionformallyrecognizedthelegitimacyoftheSyrianopposition,theSyrianoppositionpurchaselargequantitiesofoil,tosolvethetransportbanonweaponstoSyria,begantoslowlyarmedSyrianopposition.BehindtheGovernment,withthesupportofRussiaandothermajorpowers,butalsodoagoodjobandtheoppositionintendstofightintheend.Contradictionbetweenthetwosidesisveryacute.
Basedonthestudyofthetheoryofthegovernmenttoadmit,weanalyzetheprosandconsoftheEuropeanCommunitytosupporttheSyrianopposition,includingsupportfortheoppositiontotheSyriangovernment'
slegitimacyandeffectivenessoftheprincipleofreciprocalrecognition.
Keywords:
EC;
Syria;
opposition;
admit
目录
引言4
一、政府承认概述4
(一)政府承认的含义4
1.政府承认的概念4
2.政府承认的特征5
(二)政府承认的性质6
1.正统主义6
2.事实主义7
二、政府承认的原则8
(一)合法性原则8
(二)有效性原则9
不干涉内政原则10
三、欧共体承认叙利亚反动派分析12
(一)欧共体承认叙利亚反动派概述12
(二)欧共体承认叙利亚反动派评价13
1.合法性分析13
2.有效性分析13
3.不干涉内政分析14
结语15
致谢16
参考文献17
引言
叙利亚危机是指从2011年年初开始的叙利亚政府与叙利亚反对派之间的冲突。
叙利亚的反政府示威活动于2011年1月26日开始并2011年于3月15日升级,随后反政府示威活动演变成了武装冲突。
2011年3月,15名少年在学校墙壁上画反政府的涂鸦,由此被抓,此举引发了学生家长的示威游行,他们要求除了释放学生外,还要求政府扩大民主、惩治腐败。
当地政府对此事件非常敏感,逮捕了一些反政府人士。
截至2011年4月29日已经造成约450名平民丧生。
政府承认是国际法主体。
叙利亚反对派,对此做了很大的抗议。
并且引发了全国性的游行示威。
促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包括一定程度的扩大民主。
然后,由于2012年,欧共体承认了叙利亚反对派人民联盟,称叙利亚反对派为叙利亚“人民的代表”。
叙利亚的局势不但没有得到缓和,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变得更加恶化。
而此背景下,很多大国在背后的角力,使得局势更加变幻莫测。
一、政府承认概述
(一)政府承认的含义
1.政府承认的概念
承认是国际法领域中颇难定义的概念之一,因为它往往被各国政府用作外交政策的工具,来表示对国际关系新情况的同意与否,而且没有明确清晰的习惯法规则来对其详加阐述。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作为国际法的法律人格者的存在、一个当局作为另一个国家的唯一合法政府的存在、一个叛乱集团作为交战团体的存在以及对领土转让的合法性等等的承认,这种承认将产生某些法律后果。
‘从承认的对象看,包括对新国家和新政府的承认,以及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从承认的形式看,可以分为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法律上承认和事实上承认、
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等。
此外,“不承认”己被接受为在国家的承认实践中产生
的重要原则,是国际法上承认制度的组成部分。
上述界定也被视为是狭义上的
承认概念,而广义上的承认是指国家对于在与其他国家关系中产生的任何事实和
情势的一种接受。
例如对条约的承认和对条约废止的承认,对领土取得和丧失的
承认,以及对情势变更的承认。
这实际上扩大了承认概念的适用范围。
政府承认一般来说发生在某一新政府以破坏国内法律秩序的方式掌握政权的情况下,
如内战、革命或政变。
也就是说,政府承认所针对的对象是新政府,这在绝大多数国际法著作和外交实践中都是被不假思索地作为公理来对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外国政府的情况也多数如此。
例外的一种情况是对长期未被承认的政府的承认,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成立至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二十余年中得到了世界上相当多国家政府的承认,1971年以后更是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政府的承认。
然而,外来势力的干涉造成前中华民国政府残余在台湾地区得以保存的局面,仍然有个别国家无视事实而承认已在国际法上不复存在的“中华民国政府”,这就使得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问题在它建立四十多年之后仍未消失。
在极少数例子中,出于政治上或尊严上的考虑,有的新政府也提出对既存政府的承认问题。
这种特殊的外交实践被中国的一些学者用作相互承认理论的实证依据,认为新政府同样也可以承认既存政府。
但是从一般的国际法著作来看,大多数学者均倾向于认为承认是既存政府针对新政府作出的单方面行为(这从他们给承认所下的定义中可以得到证实),相互承认的概念并未得到广泛赞同。
2.政府承认的特征
第一,承认是既存国家(承认国)和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
第二,承认是指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同时又表明承认国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第三,承认与否是现存国家的政策选择是国家的政治行动。
第四,承认一旦发生就要承担法律义务因此承认又是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
承认将奠定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了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
第五,承认是不可撤消的。
(二)政府承认的性质
从性质上看,政府承认是一种深受政治动机影响的法律行为。
在承认究竟是政治行为还是法律行为的问题上,国际法学者们之间存在着分歧,有些学者认为承认纯粹是一种政治行为,更多的则肯定承认是一种包含政治因素的法律行为。
对于法律行为的含义其实有两种理解,一种仅指承认的效果是法律性的,另一种则认为承认的给予及效果都是法律性的。
在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对政治因素的说明也是不同的。
如果将法律行为理解为“承认的效果是法律性的”,政治因素就是指承认的给予是政治性的,可由各国根据政治考虑自由决定,只有给予承认之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相反,如果将法律行为理解为“承认的给予及效果都是法律性的”,政治因素仅指在给予承认的时候对其法律条件的应用是政治性的,各国无权决定承认的法律条件和法律效果。
但是无论怎样,承认行为是永远不可能脱离政治考虑的。
一般来说承认不是义务,但也不是完全不接受国际法约束的政治行为。
那种认为只有将承认作为义务才能体现其法律性质的观点是片面的。
一旦具备了政府的要素,一个政府就有权代表其国家开展对外交往活动,它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其所代表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有的权利。
其他国家可以不承认该政府,但必须尊重这些权利,不能因为政府未被承认而否认国家的这些权利。
不承认政府可能是合乎政治考虑的,但否认国家的权利则是违反国际法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既存政府对新政府是负有义务的,只不过不是承认本身,而是在对它的关系上必须遵守国际法。
1.正统主义
正统主义认为一个新政府只有通过他国的承认才能在国际上代表其国家,该政府的权利和义务有赖于承认,而承认与否的决定性因素是该政府相对于原法律制度来说是否合法。
正统主义将判断新政府的必要条件是否已经满足的权力交给承认国,由其根据国际法自行决定,使得承认国有权进一步确认新政府的合法性。
在这种情况下,承认将对新政府的资格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新政府只有经过承认才能在国际法上存在。
2.事实主义
事实主义主张承认仅仅是宣告一个新政府在事实上的存在,而不为其创设任何权利和义务,决定承认的唯一标准就是该政府的有效统治。
两种理论对承认效果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
事实主义则是预先假定新政府的必要条件已经满足,承认国所要做的仅仅是对其合法性加以宣告,但承认与否并不对新政府的资格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新政府也并非只有经过承认才能在国际法上存在。
二、政府承认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从历史上看,有效性标准总是面临着来自于这种或那种合法主义的挑战,后
者主张以某种方式确定的权利可以排除甚至最有效的非法行为。
这方面的第一个
挑战表现为法国大革命的反对者重新建立王朝合法主义的企图,这是启蒙时期之前国王享有的神圣权利的体现,它反对任何革命性变革。
第二个挑战以宪政合法
主义的形式出现,托巴主义就是其著名代表,这是一些拉丁美洲国家所主张的,
并于二十世纪早期将其写入它们之间的条约中。
第三个挑战,源起于冷战时期,
是指以所谓勃列日涅夫原则和里根原则而体现的意识形态合法主义;
对于某特定
政府代表其国家诉诸国际法以防止外部干预的资格的承认,不取决于内部标准
(有效统治、惯例性继承或者合宪性),而是取决于依据某种政府理念而实施的
外部区分。
第四个挑战,包括第二个和第三个挑战的遗产,它主张一种新兴的有
关民主治理的国际权利,因而是一种民主合法主义的承认学说。
’
然而,国家关于承认某新政府的决定,并不总是简单地取决于这一新政府是
否通过有效统治标准。
例如,象美国这样的资本输出国就曾经认为,即使这一新
政府有效地控制了其国家,但在给予承认之前,还是需要考虑该新政府是否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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