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讲座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5123286
- 上传时间:2022-10-27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7.39KB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讲座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x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讲座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讲座讲稿Word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的及不允许做的或是应当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
为预防和整治校园暴力,今年3月昆明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联合下发通知:
今后,对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2周岁至17周岁,有以下严重不良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学生,将送交工读学校进行为期10至15天的法制教育矫正措施。
届时,派出所在办理涉校案件时,在调查取证完成后如有需要送工读学校的学生,将对学校提出建议,经县、区教育局、公安局审核同意后,送至工读学校(昆明市金殿中学)进行法制教育矫正。
这8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包括: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携带管制工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传播淫秽物品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夜不归宿: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从劳动教养的决定程序来看,公安机关是事实上的审批机关,劳动教养管理所是执行机关。
接下来,我就给青少年朋友们讲两个违法案例来介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措施:
昆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昆劳管字(2010)第XX号。
刘某,男199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53XXX2199808010XXX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现查明刘某有下列违法事实:
刘某于2010年9月4日13:
00时许,在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某烟酒副食店抢夺一条云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元。
其逃跑时被店主抓获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违法事实有:
本人陈述:
店主证词:
到案经过;
现场指认笔录及相关物证照片;
价格鉴定结论及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及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3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某劳动教养一年。
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昆劳管字(2010)第XX号。
黄某,男,199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53XXX819XX10134XXX,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户籍所在地住址:
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某镇石夹村委会连动村民小组61号,现住址:
同前。
违法犯罪经历:
2010年6月6日因盗窃被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10月18日因盗窃被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5月8日因盗窃被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现查明黄某有下列违法事实:
黄某伙同胡某(另行处理)于2010年9月26日10时20分许,在本市1路公交车上,盗窃失主高某某的一个钱包(包内装有人民币585元),并将钱包递给胡某,二人下车逃跑时被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民警抓获。
查获经过,证人证言,报案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2010年9月29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聆听告知书》已送达黄某,黄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聆询。
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及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某劳动教养壹年叁个月。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法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不是天生的,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是罪犯,就会杀人抢劫,他都有一个过程,那么,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哪些呢?
总结起来,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有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家庭的和学校的因素。
那么,今天我们就着重探讨一下未成年人的主观方面的原因。
未成年人都具有“年轻气盛,血气方刚”的个性,都具有敏感、好奇、喜欢冒险、爱模仿的特点。
如果引导得当,这些特点就是优点,对吸收新鲜事物,探索未知事物都有好处。
如果缺乏指导或引导不当,这些特点就会成为缺点。
有句俗话说的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同时,未成年人处在"
初生牛犊不怕虎"
的阶段,认识能力低,辨别能力差,看问题简单、片面,不知天高地厚,待人处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常常不顾后果。
犯罪这个词,青少年朋友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可能不是很了解。
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几个青少年犯罪的案例:
云南省公安厅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决定书,云少教字(2010)第X号,赵某,男,1998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
53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陆良县某镇派出所,家住陆良县某镇光明村三组53号。
收容教养事实与根据:
2010年5月6日在某县一学校与另一学校进行篮球比赛时,赵某被王某推出篮球场边线,赛后赵某邀约五名同学携带匕首寻找王某报复,在校北侧围墙外的小河边遇到王某后,将王某踢倒在地,用携带的匕首对着王某的左大腿连刺两刀,随后王某在赵某送往医院的途中失血性休克死亡。
虽然赵某的年龄不满14周岁,法定监护人积极进行了经济赔偿,但赵某的犯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实行收容教养三年(收容期限自2010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3日)。
据报道,某市公安局去年抓获140多名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无一例外都是游戏迷。
其中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抢劫、盗窃、敲诈得来5万元,有4万多元是用于打电子游戏机。
许多人都在金钱,物欲的诱惑下丧失了理智,抛弃了做人的基本准则。
还有,前段时间发生这样一个案例,有几位未成年人为了吃夜宵,而又没有钱,就到江滨公园的黑暗处抢劫一对情侣的钱财,共获得50元,就因为这50元钱这几个人结果都被判处了有期徒刑。
同学们,为了这么小小的50元钱,去坐牢值得吗,“一失足成千古恨”,这几位未成年人后悔莫极。
一个是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2004年的7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感觉好玩,将自已买来未吃的冰袋饮料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饮料后,很快就死了。
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再给同学们讲一个今年4月发生的案件,江津市警方快速破获一起命案:
两个14岁少年预谋后,持马刀和绳索杀害一名13岁学生,动机仅是为今后闯社会“练胆”。
他们杀害小健的原因仅是给今后闯社会“练胆”。
从刚才四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很清楚地说明了那几位同学对违法和犯罪认识的不清。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招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
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
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举例说明);
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有可能将自己玩进拘留所,看守所,监狱。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那么,什么是我们未成年人犯罪呢?
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
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
郑某,男,15岁,初中尚未毕业就辍学,在外东游西逛,偶然结识了周某(男,19岁,无业青年)俩人成了铁哥们,俩人干过小偷不摸的事儿,甚至进行盗窃,刚开始,郑某很害怕,但周某说:
“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
”郑某抱着这种想法,胆子愈来愈大,逐渐萌发了没钱就去偷、就去抢的念头。
2001年3月18日,郑某因偷盗被拘留,后因涉嫌抢劫而被逮捕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怎么会被判刑呢?
同学们,如果有“小孩干点坏事没事”的想法,现在就有了答案。
郑某,已经15岁了,因此对于盗窃,法院没有认定为犯罪,而对于其实施的抢劫行为则认定为犯罪,所以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名十五岁初三男生,为了有钱买武侠小说,连续七次入室盗窃纵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服从老师和家长的管理教育,遵纪守法,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我们工作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
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2005年2月16日下午3时许,松阳县有一个学校的学生小杨在西屏桃花园旅馆门口被七八名十五六岁的小青年抢走一部小灵通电话及现金30元;
当天下午,又有学生报案说,手机被类似的一伙人抢走。
同日下午6时许,松阳县a学校毛某等3人在西屏山烈士墓边上,被七名十五六岁的小青年威胁、殴打、搜身后,被抢走现金30余元、裤子1条、鞋子1双。
一天内连续3起抢劫案,受害人都是在校学生。
这引起了松阳县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当即组成专案组对此系列案件展开连夜排查。
经过两天两夜的连续侦查,8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
经查实,这是一个由4名在校生和4名社会青年组成的敲诈抢劫团伙,年龄分别为15岁和16岁。
据他们交代,刚开始,他们几天抢劫一次,到后来越来越频繁,因为他们的生活来源靠的就是抢劫敲诈,随着抢劫敲诈次数的增多,数额的增加,他们开始用抢来的钱住旅馆、吃饭、上网吧,长时间不回家。
2月16日当天他们连续抢劫了8起。
不论公园、街道、体育场所、网吧、学校附近,也不论是白天黑夜,只要遇到可以抢劫敲诈的对象,他们随时进行抢劫敲诈。
而且,团伙成员越来越多(刚开始只有两三个人,到最后发展到10多个人,从纯“流失学生”发展到在校生的加入),还有,他们的手段越来越残忍,他们在街上碰到或发现有学生模样的人,就上前去搂住对方的脖子拉到小弄堂里,一伙人围住,先问是否有钱,再殴打,后搜身进行抢劫。
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抢劫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预防 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 法制 讲座 讲稿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