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花莲教育大学教育学院体育学系教师聘任与升等审查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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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博士學位,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教授:
(一)具有博士學位,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
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著作
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專門著作者。
第五條技藝教師、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系教師之新聘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依系所員額編制、課程需要及授課時數等,填具「本校申請教師員額申請書」,提院、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以確定新聘教師之名額。
二、本系應詳列新聘教師等級、人數、專長、資格等,於國內媒體公告徵求之。
三、應徵教師須先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初審通過之講師、助理教
授未具教師證書者,應先由系所辦理著作(碩、博士論文)實質外審。
四、本系應將會議紀錄、聘任有關證件資料、外審意見表及最近五年內
著作,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五、複審通過後,學院應檢送擬聘教師聘任有關證件資料、著作外審成績及會議紀錄,簽會教務處、人事室,陳請校長核示後提校教評會審議。
第二章 教師之續聘、不續聘、停聘與解聘
第七條本系專任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第一次續聘為一年,以後續聘均以兩年為原則。
第八條教師之續聘、不續聘、停聘與解聘均須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於三月上旬前審議完畢,並將審議結果送院教評會審議,學院於四月上旬將審議結果再送人事室彙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如有不續聘者,應於聘約期滿前三個月通知當事人。
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
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第九條新聘專任教師應於到職三個月內,依規定檢齊證件或著作辦理資格審查。
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屆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
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
第十條教師不續聘、停聘、解聘依據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三章:
教師之升等
第十一條本系各級教師申請升等,須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及下列資格條件:
一、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申請升等者,須在本校任教至少一年以上,且表現良好者。
任教年資計算至提出升等申請當學期結束日為止。
二、藝術類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教學人員之升等,依有關規定辦理。
本條文所述表現良好係指在教學、研究、服務方面有具體成效並於生活品德上無不良紀錄者,其考評項目另訂之。
第十二條教師升等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頒發教師證書上記載起算年月為準,年資計算至提出升等申請當學期結束日為止。
此期間於國內外進修達一學期者其升等服務年資不予採計,若有回校上課授足本職授課時數者折半計算,借調其他機關服務留職停薪者,若有回校上課授足四小時以上時數者,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第十三條本系教師申請升等依據下列日程進行:
次序
日期
項目
一
2(9)月底前
各級教師向本系提出申請升等。
二
3(19)中旬
本系召開教評會審議升等資格及教學服務成
績後,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三
6(12)月30日前
人事室彙整完成著作外審後簽會教務長轉陳校長核示。
四
7
(1)月底前
召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決審。
教師申請升等審查程序如下:
一、通告申請:
人事室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前、九月一日前,通函系、所辦理升等事宜。
二、系審:
(1)升等申請人應於上列日程,填妥「教師升等申請表」、「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評分標準表」各一份,並檢具送審前最近三年內出版公開發行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而未用作升等之代表專門著作、最近五年內參考著作一式三份及「教學服務成績」有關佐證資料,送所屬系所提系所教評會審議。
(2)本系應分別於三月中旬、十九月中旬前將系所教評會審查通過擬升等教師有關資料送院教評會複審。
(3)本系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送審升等教師,應提供系評審過程之全部資料,包括:
1.系所評審之會議資料。
2.申請人著作表(依學校製定之格式)及著作。
3.申請人在本職內之教學、研究及服務之評審資料。
4.學校規定之表格資料。
5.申請人自行補充之資料(若無必要時可免除)。
(4)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就研究、教學及服務三項審議升等教師之資格,其審查內容及標準如下:
1.審查內容:
(1)研究:
以論文或著作審查之。
(2)教學:
以授課科目、任課時數、指導論文及報告、改進實驗、教科書講義教材撰寫及學生教學評鑑調查結果等為審查重點。
(3)服務:
依升等之申請人在校原職級期間參與之校內外各種活動之具體服務表現為審查重點。
2.審查標準:
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依下列甲或乙之方式辦理之。
甲、著作外審:
①升等申請人之三年內代表作與五年內參考著作(至少有一篇與代表作同領域)。
②升等著作應由系教評會送校外三位相關教授專家審查。
須有二位(含)以上審查通過(七十分)。
③校外審查教授由升等申請人及系教評會各提供三名,密函交由系主任圈選送審之。
升等申請人得提出二位認為不宜審查其著作之迴避名單並敘明理由供審查委員參考。
乙、學術著作分級門檻審查:
本系教評會循下列辦法1及2審理之。
1.著作分級如下:
A級:
SCI期刊、SSCI級期刊、TSSCI或相當等級之期刊(如附件)。
B級:
各師範院校學報或相當等級之期刊(如附件)。
C級:
其他學報或期刊(如附件)。
上述各附件之修正,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提交院務會議,
俟院務會議通過後即可施行。
2.升等申請人在最近三年內之代表作及五年內之參考著作(至少有一篇與代表作同領域)符合下列標準者算通過。
代表作:
升等教授A級論文至少一篇。
升等副教授B級論文(含)以上至少一篇。
升等助理教授C級論文(含)以上至少一篇。
參考作:
升等教授A級論文至少一篇,或B級論文至少二篇。
教學及服務: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四)1.審查內容評審,決定是否通過。
三、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前列研究、教學、服務三項逐項審查,各項均符合標準者,則升等通過,本系始向學院提名推薦。
第十四條教師升等之院複審須依左列條件審查:
一、升等申請人申請表、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評分標準表具體事實資料及考評項目。
二、送審代表著作、參考著作,所提之代表著作,須以本校名義發表。
三、對學術專業之評審,應尊重專家之意見,但對申請升等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成果、任教年資等做綜合評量後,得採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簽會人事室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十五條本系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升等:
一、在國內外進修、研究、講學等,而未履行專任教師職務達一學期以上,返校任職未滿一學年者。
但在國內外進修、研究、講學前已在本校擔任同級教師三年以上者,得不受此款限制。
二、借調其他機關服務,未能履行本校專任教師之職務達一學期以上,於返校任職未滿一學期者。
三、在申請升等之學年度內,延長病假達一學期者。
四、在申請升等年度內赴國內外全時進修,未實際在校任教者。
五、在申請升等年度內仍在國內在職進修者,已享受減授時數優待未全職在校者。
第十六條本系教評會委員如參與審查本身、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校、院教評會委員就升等案件有偏頗之虞者,升等申請人得向校、院教評會申請委員迴避,並應敘明具體理由。
前項申請,由校、院教評會決議之。
第十七條本系教師升等申請表、教師教學服務成績標準表另定之。
第十八條本系教評會對升等申請人升等資料若有認定之疑義,得邀請升等申請人提出書面說明或口頭答辯。
系教評會尚未審議前「著作外審審查意見表」不提供升等申請人參閱,俟系教評會決議後提供之。
第四章教師升等審查未通過之申訴
第十九條申請升等之教師,如對審查結果不服,得依下列程序提出申訴:
一、對系審查不服:
(一)申請人如不服系審查結果,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具體證件及有關資料,向院教評會提出申訴,申訴以一次為限。
(二)院教評會召集人收到申訴書後,應邀院教評會委員五位(含院長,但該系委員除外)組成專案小組(院長為召集人),處理該申訴案。
(三)專案小組應給予申訴教師充分說明其理由,必要時得請本系教評會召集人到場說明。
專案小組對申訴理由必須詳加論證,如有三位委員同意申訴之理由,則將申訴者具體事實及有關資料送請院教評會依升等程序審議。
二、對院教評會審查不服:
(一)申請人如不服院複審之決議,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校教評會提出申訴,申訴以一次為限。
但對於著作外審結果之異議不予受理。
(二)校教評會召集人收到書面申訴後,應召集七位校教評會委員(含教務長,但該院教評會召集人除外)組成專案小組(教務長為召集人),處理該申訴案。
(三)專案小組應給予申訴教師充分說明其理由,必要時得請本院教評會召集人到場說明。
專案小組對申訴理由必須詳加論證,同時至少有五位委員同意申訴之理由,則將申訴者具體事實及有關資料送請校教評會依升等程序審議。
第二十條本系教評會對升等申訴案件未通過者所作之決議均應檢附理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系專任教師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實施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者,其升等不需經助理教授一級。
其他未盡事宜,依校、院聘任與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國立花蓮教育大學體育學系著作分級表
等級
期刊名
發行單位
備註
A
體育學報
中華民國體育學會
大專體育學刊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運動教練科學
中華民國運動教練協會
B
各領域專業學報
相關單位
國民體育季刊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中華體育季刊
C
學校體育
教育部
大專體育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
體育總會
其他經系教評會認可之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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