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流动编制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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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流动编制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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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流动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医院流动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提高专业及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规范和加强对医院流动编制人员的管理,根据《关于改革附属医院接收应届毕业生办法的通知》、《XX医院补充固定编制人员的若干规定》、《关于附属医院人员调入基本条件的通知》、《关于附属医院流动编制转正调入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附属医院(中心)人员调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近年来对流动编制人员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聘录用
第二条根据每年度用人计划确定各科室、各系列流动编制人员的招聘名额,按照《XX医院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进行招聘并录用。
第三条原则上不直接接收应届毕业生作为固定编制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录用为流动编制人员,流动期满择优选拔调入。
第四条录用为流动编制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好的学历背景,原则上要求毕业于国内外著名的高等院校(国内“985”或“211”高校、国外知名院校等),第一学历必须是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1.医教研系列人员一般应毕业于国内外著名的高等医学院校(重点综合性大学医学院、重点医学院校等),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第一学历为“211”、“985”等重点、知名院校的优先,亦可根据实际情况接收少量优秀硕士毕业生。
2.技药系列人员一般应毕业于国内外著名的高等医学院校(重点综合性大学医学院、重点医学院校等),原则上应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
3.管理系列及非卫生技术系列(含会计、经济、审计、统计、编辑出版、工程(实验)等系列)人员一般应毕业于国内外著名的高等院校,原则上应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
4.护理系列人员应毕业于国内外著名的高等医学院校(重点综合性大学医学院、重点医学院校等),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的少量优秀毕业生。
5.对少数特殊科室和紧缺、急需的专业和岗位,允许接收个别重点医学院校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本科毕业生,但应严格控制接收的规模。
(二)年龄一般要求硕士及以下学位人员在30周岁以下、博士学位人员在35周岁以下。
第五条流动编制人员入职时原则上需取得应聘时所需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三章流编期管理
第六条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流编期一般为两年,其他流动编制人员的流编期一般为三年。
第七条流动编制人员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将人事档案转入政府授权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八条流动编制人员的医德医风考评、年度考核、医师定期考核、“三基”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纪律、薪酬、假期等,均按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医教研、护技药、会计、经济、审计、统计系列流动编制人员申报医疗、护技药及相应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职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其他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参加XX医院的职称评审。
第十条流动编制人员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在流编期内暂不聘任,待流编期满经调入为固定编制后,按规定予以聘任。
医院认可其在流编期间的任职资历和工龄。
第四章期满选留条件
第十一条流编期满选留须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及各系列人员的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医德高尚,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扎实;
(二)医德医风考评良好及以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三)取得应聘时所要求的学历及学位;
(四)完成医院和科室要求的工作,工作量每年不少于48周;
(五)医教研系列和护技药系列人员每年至少完成72学时的继续教育,管理系列和非卫生技术系列人员流编期内至少完成72学时的业务培训;
(六)科室综合评价优良率80%以上;
(七)期满选留相关考试、考核合格;
(八)医院专家评议小组通过率达到80%以上。
第十三条临床医教研人员必备条件:
(一)参加“三基”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取得执业医师证;
(三)具有博士学位人员须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考试;
(四)根据医院要求完成轮派惠亚医院、东院等工作至少3个月;
(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至少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影响的学术刊物(指按XX医院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计100分以上的学术期刊,下同)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领域内发表第一作者SCI论文1篇,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在部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中排名第二。
第十四条专职科研人员必备条件:
(一)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和实验仪器维护工作;
(二)至少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2篇,或在本专业领域内发表第一作者SCI论文2篇或影响因子3.0以上的第一作者SCI论文1篇,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部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在国家级科研项目中排名第二且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1篇。
第十五条医技、药剂、护理人员必备条件:
(一)通过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等级考试;
(二)护理人员须取得执业护士证;
(三)护理人员临床一线值夜班每年50次以上;
(四)参加“三基”培训、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规范化培训具体要求按相关科室规定执行;
(五)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至少在本专业领域内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1篇。
第十六条管理、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必备条件:
(一)管理系列人员须掌握计算机基本技能,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四个以上模块的合格成绩,或具备其他能证明其计算机水平的资格证书;信息网络科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国计算机资格(水平)考试,或取得相应水平的资格认定证书;其他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须考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二)行政管理科室的管理、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需跨处(科)室或在本处(科)室内完成至少2个岗位的轮转(特殊岗位除外),各岗位至少半年;
(三)至少提交1篇主笔撰写的与本工作领域、岗位相关的总结报告、规章制度等,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论著1篇。
第十七条流编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流编期满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劳动合同终止: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不合格,且退出培训;
(二)未取得应聘时所要求的学位;
(三)临床医教研人员未取得执业医师证,护理人员未取得执业护士证;
(四)医德医风考评结果评为“较差”及以下;
(五)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
(六)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
(七)发生医疗或教学事故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
(八)受到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
(九)一年内发生服务缺陷达三次或发生严重差错达两次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或发生严重的服务缺陷一次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且性质恶劣;
(十)累计运行病历出现两份以上丙级病历或五份以上乙级病历;终末病历出现一份以上丙级病历或三份以上乙级病历;
(十一)经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讨论认定违反《处方点评管理规定》并受到处罚。
第五章期满选留程序
第十八条流动编制人员流编期满,可向医院提出调入申请。
第十九条所在处(科)室组成考核评价小组,对申请调入的流动编制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医教研、医技、药剂、非卫生专业技术、管理等系列人员的考核评价小组,原则上以接收科室为单位,由科室民主管理小组成员组成;护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小组由护理部组织。
管理、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还需参加由医院组织的理论考试。
第二十条医院资格审核小组对申请选留的流动编制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小组由人事处、教育处、护理部、监察室、医务处、质量管理评价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医院组织专家评议小组听取通过资格审核的流动编制人员的个人述职,并进行评议。
卫生专业技术系列人员的专家评议小组由医院领导、临床科室专家等组成;管理、非卫生专业技术系列人员的专家评议小组由医院领导、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专家评议小组评议后,考核结果提交医院院长书记办公会审定并上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三条特殊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由于工作量、科研业绩等本办法第十七条以外的条件未达到选留条件的,经院长书记办公会同意可延长一年流编期,次年可再次参加选留,但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对于未能通过选留考核且院长书记办公会不同意延长流动期的人员,流编期满终止合同。
护技药、管理及非卫生专业技术系列人员经审批且本人愿意可与我院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转为合同人员。
(三)其他特殊情况可提交院长书记办公会讨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若博士研究生已取得学历证书,未取得学位证书,可先办理入职手续;若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均没有的,以及硕士及以下学历人员没有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的,须延期办理入职手续,延期最长不可超过6个月,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五条流动编制人员流编期内不能攻读在职委托培养研究生(利用非工作时间除外);如在合同期最后一年报考非定向研究生,毕业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并减少流编年限。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要求发表的论文不含学位论文;所称“第一作者”SCI论文包含符合XX医院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规定的视为第一作者计分的标注“通讯作者”、“共同(并列)第一作者”或与第一作者“共同(同等、相同)贡献”的SCI论文。
第二十七条东院可根据发展情况,经院长书记办公会讨论,适当放宽当年招聘及选留条件,但原则上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符合国家规定的休假以及经医院审批同意的出国进修期间的工作可计入流编期工作量。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除XXXX年申请调入的流动编制人员的科研业绩条件实行一年过渡期外,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另《XX医院流动编制人员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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