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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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卡介苗接种工作的接种门诊需设置卡介苗接种专室或专用操作台。
3、告知
应在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第二类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禁忌症、作用、不良反应,各种疫苗的接种流程,接种前后的注意事项,接种服务咨询电话,预防接种前应告知的主要内容等。
4、设备、器材、药械配置
(1)每个接种门诊应至少配备3台疫苗专用冰箱,并放置在干燥、通风的房间。
同时要配备3个以上冷藏包,冰排按冷藏包所需数量的1倍配置。
(2)配备足够的接种相关器材,包括注射器、脱脂干棉球、75%酒精棉球、镊子、砂轮,健康体检器材和急救药品。
注射器配备量应当为最高一次门诊人次量的1.1倍,同时配备一次性注射器回收安全盒。
注射器材应当保证安全、可靠、质量合格。
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均要证件齐全。
(3)配备高压消毒锅、紫外线消毒设备、喷雾消毒器等消毒设备。
(4)配备一定数量的体检器材,如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检查床等。
(5)接种门诊要配足桌、椅,接种时,各种疫苗要分苗、分桌摆放,做到“一苗一室”或“一苗一桌”。
(6)操作台面应铺设白色消毒台布,摆放接种盘、醒目的疫苗名称标牌等。
(7)接种门诊要有夏季降温与冬季保温设施。
(8)接种门诊室内要定期采用消毒剂或紫外线进行消毒。
接种日应当提前做好室内消毒工作。
(9)接种门诊应当设置接种门诊工作制度、预防接种公示板及有关预防接种知识宣传品等。
(10)接种门诊应当配备档案资料柜,对预防接种卡、登记簿等有关原始资料要妥善保管好。
(11)接种门诊应当备有一次性汤匙、纸杯、饮水机、卫生纸、废纸篓等卫生用具。
(12)预防接种门诊应当配备计算机、存折式打印机等设备和宽带上网条件,实行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
5、人员配备
从事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不少于3人。
人员调整须征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意见,经由县级卫健行政部门同意。
6、开诊时间
接种门诊常规接种应与应急接种、强化免疫接种的时间分开,避免差错和其他交叉感染。
预防接种门诊根据服务工作量的大小可推行按日、周、旬接种制度。
每旬内至少提供1次免疫服务。
门诊服务对象应以适龄儿童的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为主,可以逐步扩大开展其他疫苗和相应人群的接种。
(三)接种门诊业务技术要求
1、接种卡(簿)、证的管理
(1)预防接种工作实行预防接种卡(簿)、证管理。
儿童预防接种后,在预防接种卡(簿)、证上逐一记录接种信息,并在接种前后对受种者的记录信息进行核对。
(2)接种门诊应建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登记册”,对不同疫苗(针次、反应类型)的疑似异常反应要作详细的登记,按要求进行报告。
(3)接种信息填写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工整,文字规范,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日期均填写公历,清晰涂改,并确保预防接种卡(簿)、证记录内容一致。
(4)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永久保管,预防接种卡(簿)城市由接种单位保管,农村由乡级预防保健单位保管。
预防接种卡(簿)的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
(5)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及时掌握儿童出生及变动情况。
本地区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应当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证;
迁入0~7岁儿童一个月内应当建立预防接种卡(簿)、证;
外来人口儿童在现居住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证。
每月月底应对受种者进行查漏摸底,核对预防接种卡,逐苗逐程进行统计、登记,计算接种率。
2、预防用生物制品及冷链管理
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建立预防用生物制品和冷链管理制度。
(1)疫苗出入库管理。
接种门诊应当填写真实、完整的疫苗出入库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疫苗名称、生产单位、采购来源、疫苗数量、规格、剂型、价格、批号、效期、出入库日期、疫苗运输温度、经手人签名等。
定期核对疫苗进出情况,日清月结,半年核查一次,做到帐苗相符。
(2)验收索证。
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当要求供货方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货方印章;
如果是进口疫苗,还应当要求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以上书面证件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
(3)冷链管理。
接种门诊存放疫苗制品应当使用专用冰箱,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并有设备档案和测温记录。
冰箱内疫苗应按冷链要求存放,无过期疫苗及其他无关的物品。
疫苗专用冰箱内各种第一类疫苗贮存量限定为一个月的预计使用量。
疫苗专用冰箱应每天上午下午各测温一次,每次应测量冰箱内存放疫苗的各室温度。
冰箱温度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如发现冰箱温度异常应立即更换,及时维修,并在设备登记上做好记录。
3、预防接种原则
(1)预防接种应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要求和疫苗使用指导意见进行。
在接种前,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后,方可对其进行接种,相应记录应妥善保管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2)第二类疫苗接种实行“自主、自愿、自费”原则,根据疫苗接种技术方案向相关受种者介绍,并告知疫苗的品种、免疫效果、不良反应、禁忌症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自主、自愿选择是否接种,不得强制接种。
4、预防接种实施
(1)预防接种人员必须责任明确,严格按卫健委《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XX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2)严格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免疫程序”,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接种年(月)龄范围。
(3)接种门诊应在接种前做好受种者的预约通知、接种药械和疫苗的准备工作。
每月均应对下月的受种者的预防接种卡(簿)进行一次预先审核。
在接种过程中,医务人员按照“预检→接种登记→宣传预约”的步骤进行,每个受种者则按“接受预检→接种→留观”的过程完成接种。
接种操作过程必须符合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规范和安全注射要求。
(4)开展接种时,工作人员要穿戴工作衣、帽,佩带标志上岗。
接种卡介苗的人员应佩戴卡介苗接种上岗证。
(5)工作人员要做好现场宣传和组织工作,维持好现场接种秩序。
核实接种对象的卡(簿)、证,询问健康情况、既往病史、过敏史等,严格掌握禁忌症。
(6)接种人员要熟悉接种方法、部位、途径、剂量,掌握一般反应的处理技能,严格按照卫健委《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中“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要点”和“常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治原则”进行。
(7)工作人员应检查疫苗品名,确实无误后,按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接种,接种后应观察30分钟方可离去。
(8)预防接种必须使用一次性注射器。
喂服脊灰疫苗应使用一次性汤匙。
还应具备必要的抢救设施、器械,配备1:
1000肾上腺素等抢救药物,以防过敏性反应时急救之用。
(9)在夏季接种过程中,从冰箱取出的尚未使用的疫苗应暂时放入有冰排的冷藏包内,以保证疫苗的免疫效价和质量。
(10)接种工作结束后对剩余疫苗按规定处置,已打开未使用完的疫苗应废弃,未打开并冷藏的疫苗可放入冰箱,下次使用。
对使用过的接种器械按要求毁型消毒并统一回收处理。
工作人员要及时填写接种卡(簿)、证,疫苗不得交予家长保存。
(11)认真做好接种情况的统计、及时填报接种报表,并录入儿童接种个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进行上报。
(12)一旦发生接种异常反应或接种事故,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处理,严重者送上级医院诊治,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卫健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对个案进行调查、采样和病例随访。
5、数据统计和报告
(1)预防接种门诊疫苗需要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种(基础免疫+加强免疫)人数+上月未种人数+新流入人数]×
每人次剂量×
疫苗损耗系数。
疫苗应按常规计划在冷链运转前一周上报所属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接种门诊应每月对接种人次数进行统计,同时要求每年收集预防接种相关的资料。
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登记、报告。
按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的要求及时上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
(四)特殊要求
1、犬伤门诊要求
(1)应单独设置于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的专用房屋内。
应分为候诊区、登记区、伤口处理和注射区、留观区四大区域,布局合理。
(2)配备具有外科处置技能的医生和护士,负责犬伤门诊登记、伤口处理、注射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
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局部注射必须由有外科处置技能的医生指导或参与完成。
(3)必须配备用于伤口处理的消毒液、肥皂水。
2、卡介苗门诊要求
(1)卡介苗门诊设置参照接种门诊设置标准,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人员配备不少于2名,并备有卡介苗专用冰箱。
(2)卡介苗门诊应按要求进行卡介苗接种效果监测,承担未种儿童的补种工作。
3、新生儿接种要求
(1)设有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在新生儿出生24小时内为其接种第1剂乙肝疫苗,同时接种卡介苗,登记新生儿首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三联),一联留存,另两联交由监护人,作为其余两剂乙肝疫苗接种的凭证。
(2)疫苗及冷链管理按照接种门诊要求实施。
二、规范预防接种门诊
规范预防接种门诊除达到上述合格预防接种门诊的全部标准外还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预防接种门诊使用总面积不低于80m2。
2、预防接种门诊分设预诊室(登记查体)、接种室、观察室、冷链室和资料档案室。
做到分室分台接种,一个接种室最多接种2种疫苗。
卡介苗必须专室接种。
3、儿童保健查体工作尽量不与预防接种工作同时进行,如与预防接种工作同时进行,要单独设置查体室。
4、接种室有降温和保温设备。
5、从事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现场应做到1名工作人员接种1种疫苗。
6、每周内至少提供1次免疫服务。
三、示范预防接种门诊
预防接种门诊除达到上述规范预防接种门诊的所有标准外,还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预防接种门诊使用总面积不低于100m2。
候诊或观察室内配备电化教育设备。
接种室内配备空调。
3、实行分室或分区管理,做到一个接种室(区)接种1种疫苗。
4、从事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现场应做到1名工作人员接种1种疫苗。
5、每周内至少提供2次免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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