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政策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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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族地区;
中央扶持政策;
区域政策;
发展
作者简介:
魏后凯(1963-),男,湖南省衡南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区域经济学、资源和环境经济学。
成艾华,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张冬梅,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中图分类号:
D63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433X(2012)01-0103-08
一、现行中央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政策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根据中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中央政府对民族地区实行特殊的帮扶政策,建立完善了内容丰富、类型多样的中央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政策体系。
这里所讲的中央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政策,是指中央政府为扶持民族地区发展所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和手段的总称。
限于篇幅,本文着重探讨中央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财税政策、对外开放政策、产业政策、扶贫政策、生态环境政策和区域性扶持政策。
(一)财政政策。
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扶贫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中央通过采取财政转移支付、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等手段,加大了对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
1.转移支付。
长期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建国以后,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实行“统收统支、不足补助”、提高预备费的设置比例(比一般地区高2个百分点)等优惠政策。
1980-1988年,中央财政对民族8省区实行年递增10%的定额补助制度。
1994年,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实行政策性转移支付。
自2000年起,除按相关规定拨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外,还设立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其来源,一是2000年专项增加对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10亿元,之后每年按照上年中央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增长率递增;
二是对8个民族省区及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的增值税收入,采用环比办法,将每年增值税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的80%,转移支付给民族地区。
据统计,从1978年到2008年,中央财政向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累计达20889.40亿元,年均增长15.6%。
其中,2008年为4253亿元,占全国转移支付总额的23.8%①。
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大表明了中央政府对民族地区发展的高度重视。
2.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一种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专项资金,建立之初被称为“新增发展资金”,是199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设立的,其规模为6000万元,1998年以前实行有偿使用,大部分用于民族地区基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1998年,根据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改为无偿使用,同时改称“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当年资金规模为3亿元。
到2004年,总规模扩大到4.5亿元,适用范围也由1992年的16个省区扩大到27个省市区;
2009年则进一步增加到12.4亿元。
同时,为支持22个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国家民委和财政部于2002年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专项安排3300万元,建设项目246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受益人口98.2万人,其中有人口较少民族34.5万人,占35.1%。
2002-2005年,中央财政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累计投入资金2.29亿元。
从2005年到2009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资金10.45亿元。
3.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是中央财政在1977年设立的,主要用于支持边境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当时规模为每年4000万元,以后逐年有所增加,到1983年达到1亿元。
从1981年起,中央每年安排8000多万元用于边疆基本建设专项补助投资。
由于边疆地区大多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际上这两项专款的大部分都安排在民族地区。
2001年,中央财政取消了“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专项,把边境建设事业作为一项因素,统一纳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中。
此外,为支持中越边境地区的战区恢复建设,中央财政在1992年设立战区恢复建设专项资金,每年补助云南战区4000万元,2001年至2005年,这项资金调减为每年200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战区安排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恢复性项目建设。
(二)税收政策。
中央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投资、民贸、企业等方面。
一是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1992年至今,中央开始减免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是民贸税收优惠政策。
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几个税收问题的通知》,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从1994年起,国家对收购边销茶原料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2006年农业特产税被取消);
2006-2008年,国家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
据调查测算,在“十五”期间,全国县级以上民贸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50%优惠约12亿元,县以下民贸企业免征增值税约10亿元,全国边销茶生产经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约5000万元[1]。
三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994-1997年,国家规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三年;
2001-2010年,国家对西部民族地区企业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外开放政策。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对民族地区实施了一系列对外开放政策,以促进其经济社会发展。
这些政策主要有:
1992年,国家先后开放了内陆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并实施了沿边开放战略,确立13个沿边开放城市和241个一类开放口岸,设立14个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
1994年,中国建立了第一批“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开放试验区”,包括内蒙古呼伦贝尔盟、乌海市、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自1994年以来,国家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改革开放试验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996年,国务院制定了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和对外经济合作的优惠政策;
2010年中央新疆工作会议又明确在新疆喀什等建立开发开放试验区。
(四)产业政策。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国家对民族地区实行优先支持。
譬如,为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1992年国家设立贫困县基本农田建设专项贴息贷款、贫困县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贴息贷款,对民族贫困县给予照顾。
中央政府还规定,在民族地区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要适当减免地方配套资金。
在乡镇企业发展方面,1992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农业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报告》,提出进一步推进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乡镇企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
中国农业银行制定实施了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②;
199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的通知》提出,大力扶持中西部乡镇企业发展,人民银行安排用于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每年应适当增加,重点支持西部粮食主产区发展乡镇企业。
在特色产业发展方面,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确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为加快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1994年国家将中央与自治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调整为4∶6,其他省市为5∶5;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国家鼓励西部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在贸易政策方面,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和税收减免“三项照顾”政策。
在“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对民贸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给予支持,贴息贷款规模由“十五”期间的每年1亿元增加到每年5亿元,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月息低2.4厘的优惠政策,并由财政直接安排利息补贴。
据测算,“十五”期间,全国民贸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享受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总额约22亿元;
中央财政共计安排民贸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贴息资金1445万元[1]。
2009年,国家为民贸民品企业增加了150亿元优惠政策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补助资金达4亿多元。
(五)扶贫政策。
农村贫困是制约民族地区发展的关键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针对民族地区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的扶贫政策。
一是给予优先支持。
1983年,国务院召开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会议,提出要在较短时期内基本解决部分群众的温饱问题、住房问题和饮水问题。
1987年,确定了27个国家重点扶持的牧区贫困县,设立牧区扶贫专项贴息贷款。
1990年起,国家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重点扶持141个少数民族贫困县。
1994年,在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通过放宽标准使享受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贫困县增加了116个。
2001年又为民族地区增加了1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同时将西藏作为特殊片区整体列入重点扶持范围。
2005年,国家优先将少数民族贫困村纳入整村推进的扶贫开发规划。
2009年,国家实行新的扶贫标准,扩大覆盖范围,对民族地区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
国家还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全部纳入了西部大开发范围或者参照享受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
对少数民族扶贫贷款执行国家优惠利率,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建设周期长、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可延至5年。
二是实施对口支援。
自1995年起,中国开始对民族地区进行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
1996年,中央政府安排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尝试开展扶贫协作,在北京与内蒙古,天津与甘肃,上海与云南,广东与广西,山东与新疆,辽宁与青海,福建与宁夏,大连、青岛、深圳、宁波与贵州之间进行。
同时继续动员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结合自身优势,在技术培训、承办项目、无偿支援等方面对口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
同年,国家民委对定点扶贫工作实行国家、自治区、地(市)、县(旗、市)四级民委负责制。
在总结过去全国支援西藏经验的基础上,2010年国家又决定启动全国19个省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
三是开展兴边富民行动。
1999年,国家实施了旨在振兴边境、富裕边民的兴边富民行动。
2000年,国家民委会同财政部开展了兴边富民行动试点,并在全国确定了17个试点边境县,中央财政每年安排5100万元专项资金。
2000-2005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兴边富民行动资金3.68亿,2004年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工作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为1.11亿元[2]。
2007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
2009年,国家民委又将兴边富民行动试点范围扩大到全部136个边境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8个边境团场,中央财政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共安排兴边富民行动补助资金达4.84亿元。
四是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
20世纪90年代,国家民委开始重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问题。
2001年国务院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对人口较少民族实行特殊扶持政策,中央财政从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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