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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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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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进口机械设备的销售商。
2010年3月1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A合同”),买卖一台日本生产的机器(A机器),价款600万元。
合同约定:
乙公司应于4月1日前支付价款10万元,5月1日前付清余款590万元,甲公司应于7月1日交付。
乙公司4月1日支付了10万元,但未付余款。
甲公司5月2日起多次催要,乙公司均未回应。
甲公司遂于7月1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此前,甲公司已经与日本生产商订立买卖合同,价款合人民币520万元(卖方负担运费)。
由于发生上述问题,甲公司根据该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款单方解除了合同,但向生产商支付了违约金,合人民币60万元。
2010年4月10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B合同”),买卖一台美国生产的机器(B机器),价格100万元。
乙公司于4月20日按期付清价款,甲公司按期于6月1日交付了机器。
但是,乙公司在调试安装中发现其存在严重故障,难以使用。
经甲公司联系生产商上门修理,最终彻底解决了质量问题。
但乙公司为此而耽误了正常生产,产生损失。
2010年8月1日,甲公司发函通知乙公司赔偿A合同项下的损失140万元。
乙公司8月2日回函(“抵销函”)称:
(1)自己在A合同项下已经支付了10万元的款项,应予抵销;
(2)甲公司在B合同项下交付的B机器有质量问题,造成停产损失150万元,其中130万元抵销;因此认为自己无须赔偿,甲公司反而应赔偿自己在B合同项下的损失20万元。
甲公司不同意。
请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分析下列问题。
请假设上述事实全部为真。
(1)在A合同项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2)在B合同项下,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律关系。
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一)请求权是否发生
《合同法》第8条第1款第1句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释上,应当认为该句是一方请求他方履行合同所明确约定的义务的法律依据。
同条第1款第2句“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是对“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含义的解释。
也就是,如果合同“依法成立”,并且该合同约定了当事人的义务,那么,该当事人应当履行这一义务。
《合同法》第8条第1款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比较简洁。
结合合同法其他相关条文,在解释上,该款规定的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合同成立;
(2)合同生效;(3)合同没有消灭;(4)合同约定了一方对另一方享有的债权。
如果满足上述要件,则请求权发生。
本案中,甲、乙公司之间达成合意,显然符合一般成立要件。
该合同的类型,显然是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第130条的定义),而法律并未规定买卖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
因此,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
该合同显然并无无效、可撤销事由。
上述要件
(1)-(3)均显然满足。
该合同约定了乙公司支付600万元价款的义务。
因此,甲公司取得了请求乙公司支付600万元的请求权。
(二)请求权的消灭
应当检索法律所规定的请求权的各种消灭事由。
1.清偿
《合同法》第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经按照约定履行;……”本案中,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价款,可以消灭该部分债务。
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尚有请求支付590万元的权利。
2.解除
《合同法》第97条前段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也就是,合同解除,可以导致尚未履行的合同债务消灭。
债务的该消灭事由的构成要件应包括:
①合同成立;②合同生效;③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④该当事人行使了解除权;⑤合同上尚有未履行的债务。
本案中,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且生效。
满足上述第1、2要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案中,乙公司支付价款的义务显然是其主要债务,其应于2010年5月1日前支付却未支付,构成迟延履行,而甲公司从5月2日起多次催要,乙公司均未回应和履行,直到7月1日。
应当认为,这两个月的时间,显然已经超过“合理期限”,因此,该项规定之要件完全满足,甲公司取得解除权。
《合同法》第96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甲公司于2010年7月1日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符合该条规定的要件。
因此,合同已经解除。
这样,《合同法》第97条关于债务消灭的要件的第1-4要件已经满足。
合同解除时,乙公司尚有590万元的债务尚未履行。
符合第5要件。
因此,乙公司支付该590万元价款的债务消灭。
3.小结: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支付600万元的权利,已经全部消灭。
(三)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该问题已经无须讨论。
(四)结论
甲公司对乙公司不享有请求支付价款的权利。
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一)请求权的发生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解释上应当认为,该条是主张违约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般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2条之下的构成要件应解释为:
(1)债务人有违约行为。
其具体应包括:
第一,合同成立;第二,合同生效;第三,合同没有消灭;第四,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发生了债务;第五,债务人违反其债务(完全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2)债权人发生损害;(3)债权人的损害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具有违法性;(5)债务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就结果性义务而言,应为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履行不能)。
本案中,如上文所述,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且未消灭,根据约定,乙公司负有支付600万元价款的义务,而乙公司没有在约定来的履行期(2010年5月1日)之前支付590万元,违反了其义务。
因此,乙公司有违约行为,上述第1要件满足。
甲公司向日本的生产商支付了60万元的违约金,这是甲公司所发生的损失。
甲公司原本计划以520万元向日本生产商购买、以600万元卖给乙公司,本可以赚取80万元的差价。
由于乙公司的违约,甲的该可得利益无法实现,这也是甲公司的损失。
甲公司的上述140万元损失,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从条件关系来看,若非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就不会解除与生产商之间的合同并赔偿其违约金。
上述第3要件满足。
乙公司的违约行为显然不存在任何可以阻却违法的事由,且没有免责事由。
上述第4、5要件满足。
2.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甲公司的损失中,60万元的违约金支出和80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均属于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但是,还要考察法律进一步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的计算方式。
(1)可预见规则
《合同法》第113条但书规定:
“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显然可以预见到自己迟延支付价款而导致甲公司解除合同时,甲公司会进而解除与生产商之间的合同并为此而支付违约金。
因此,甲公司的违约金损失属于乙公司可以预见的范围。
甲公司以低价购进、高价卖给乙公司以赚取差价,是此类经销商的基本经营方式,因此,体现为差价损失的可得利益损失显然也是乙公司可以预见的。
(2)损益相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损益相抵规则……,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案情并未显示甲公司因为乙公司的违约而获得了何种利益(例如,假如合同约定甲公司应送货上门,则甲公司可以节约运输费用)。
因此该问题可以忽略。
(3)减损规则的适用
《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公司就A机器与日本生产商之间订立了买卖合同,在转卖之买受人乙公司违约并导致甲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选择的应对措施包括:
第一,继续履行其与日本生产商之间的合同,但是将该机器销售给他人,从而可能发生额外的费用,并且,转卖他人的价格可能低于与乙公司约定的价格;第二,取消其与生产商之间的交易,但需要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甲公司应当选择可以尽量减少其损失的做法。
本案并未提供细节,应推断为甲公司作出第二种选择是合理的选择。
也就是,甲公司并未采取不适当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
3.结论
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140万元。
(二)请求权的消灭
检索法律规定的债的消灭的各种事由,本案中显然未发生清偿、免除等事由。
但是需要考虑的是抵销。
《合同法》第99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该条所规定的债务消灭的构成要件包括:
1、抵销权发生;2、抵销权人通知对方抵销。
关于抵销权的发生,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均已经到期;(3)两个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4)消极要件:
法律未规定不得抵销,依照合同的性质并非不得抵销。
1、抵销权的发生
下文将分析,在A合同项下,由于甲公司解除了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7条,其负有返还10万元给乙公司的义务。
该债务已经到期(具体分析从略),且与乙公司在A合同项下对甲公司所负的《合同法》第112条之下的债务(140万元)种类相同,均为金钱债务。
并且显然不存在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
因此,就该债务,甲公司、乙公司均发生抵销权。
下文还将分析,在B合同项下,甲公司对乙公司发生了债务,其金额为150万元。
该债务已经到期,且与乙公司在A合同项下对甲公司所负的债务(据上文分析,为140万元)种类相同,均为金钱债务。
并且显然不存在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
因此,就该债务,甲公司、乙公司均发生抵销权。
2.抵销权的行使
乙公司于2011年8月2日向甲公司发出抵销函,主张抵销。
该函已经到达甲公司。
从抵销函的内容来看,乙公司分别行使了两个抵销权。
3.法律效果
双方的债务的数额不同,应当在等额范围内发生抵销的效力。
乙公司就其A合同项下的10万元债权所行使的抵销权,导致该10万元债务消灭,同时导致甲公司的140万元债权中消灭了10万元,仅余130万元。
乙公司就其B合同向下的150万元债权所行使的抵销权,导致甲公司的这130万元债权全部消灭,而乙公司的150万元债权则消灭了其中的130万元,剩余20万元。
因此,甲公司的140万元债权已经全部消灭。
(三)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此问题无须讨论。
(四)结论
甲公司对乙公司没有请求权。
三、结论
甲公司对乙公司没有请求权。
贰、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上文已经分析,甲、乙公司之间关于A机器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甲公司根据合同而负有的交付A机器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尚未履行,显然,合同解除导致该义务消灭,下文不再分析。
需要考虑的是,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10万元价款。
一、《合同法》第97条上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一)请求权的发生
1.《合同法》第97条关于恢复原状(包括采取补救措施)请求权的规定是不是独立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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