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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实施教育法,也是切实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客观需要。
在现代社会,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
多方面研究表明,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
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
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新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新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修订的教育法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新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
从这一点上看,新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作为一所普通小学学校老师,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不因为家庭条件的差异和学校条件的差距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是新教育法的最大受益者。
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未来,国家和民族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 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 受之一。
新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
“新的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
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
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
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
在实施新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
《教师法》告诉我们: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育工作者,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
教育法的学习让我深深感受到:
一、德育是我们工作的首位。
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
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
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
师爱即师魂。
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
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 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已经成为学校教师势在必行的工作。
打破传统教育模式,让学生在更为广阔、宽松的学习和生活空间里,接受全面的培养,获得真正的全面发展才是一切为了学生,那么除了针对课堂教学加以改革之外,我对学生的作业布置中也应该丢掉了以前的简单重复的内容,改为根据学生的水平差异分层次设置不同的作业。
导致师德失范现象的因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教师教育理念陈旧,其理念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框框里,只注重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人格培养,没有注意心灵的沟通。
二是教师缺乏良好的心理品质,而教育学生需要良好的心理品质,心理品质的缺乏轻者对学生恶语中伤,重者对学生体罚。
三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缺少爱心,不会关爱学生。
四是教育评估机制,仍以应试成绩为核心,教师面对各方面的压力,延缓了师德建设的进程。
师德形成决非一种表面的具体行为。
任何一种师德表现都能折射出深层的东西,它包含着人才观、学生观、质量观、管理观、学习观、评价观等一系列相关理念在内的综合观念。
一句话,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
篇二: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翟瑞明 学习了新《教育法》使我感受到新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因为它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真正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利国利民。
所以新《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首先,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
明确了: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从这点看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必将惠及全国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特别在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将让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作为乡镇中学的我们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我想这些内容也必然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
在实施新《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其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
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教育均衡就是让所有的孩子,同在蓝天下,都应该享受到同样的教育。
再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中小学任教,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
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最后,新法规定了学生家长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如果家长不送孩子上学或者在家里自我教学、送个人私塾等,都属于违法行为,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最该学习法律的不是政府和学校的事,而是学校、学生和家长。
只有我们都了解了义务教育法,具有了相应的维权意识,才可能形成更严密,更有效的监督体系,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篇三: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杜志仙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
教师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下一代的历史重任,教师的发展和提高直接影响着国民素质的高低和各级各类人才培养。
终生学习的思想和观念逐步被广大教师所接受,并日益成为教师工作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学习、生活、工作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我们的保护神。
作为教师,通过学习,有着深刻的感悟。
尤其,书中第三章:
教师执教中的法律问题给我的教育教学事业点亮了一盏明灯。
我们应该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审视着我们的师生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高位与低微、权威与平庸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
这种真正的人教育人的关系,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他们赋有利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26条规定: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节能自由的尊重。
”很明显,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无论是作为人的学生,还是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
教师作为教育者在七职业范畴内,更应从教育目的出发,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择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寻找尊重或不尊重学生的理由。
其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项绝对权力,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保证学生享有受教育的资格。
二、受教育权的发展 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治实践中经历和将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愈来愈多地被人们认识到了它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认识到了它应当属于人本身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的重要意义。
依法规定和保证受 教育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并表现在想追求学习权发展、向报章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的态势。
学习权是基于现代社会对受教育权的新认识而对受教育权的一种新的表述,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利益。
如果社会的不平等阻碍着明天社会的前进,教育策略就必须做出鉴定的努力,更广泛地传播学习的方式与方法。
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做出了法律规定,以依法报章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
第一、保障女子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向与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36条规定: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向与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与管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平等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特别规定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是与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相符合的,它有利于防止性别歧视,实现受教育者在受教育机会和受教育成就上的平等。
第二、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7条规定: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受到了影响,特别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缴费上学制度给学生增加了降级负担。
对此,国家以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方式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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