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流程及操作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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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
”
三、编号:
421
四、法定实施主体名称:
五、审批权限:
此事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水行政部门批准。
六、项目申请人种类:
企业、事业、公民个人、其他组织
七、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八、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在河道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标准:
1、石料按料场当地销售价格10~25%,2、砂、土料按料场当地销售价格的5~25%,3、淘金沙按每立方米淘金量售价的3~5%。
十、年检情况:
是
十一、申报条件:
1、拟在满城县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范围内的砂场未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十二、申报材料:
1、河北省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4、采砂船舶、船员证书;
5、采砂设备及采砂人员的基本情况;
6、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十三、受理地点:
县行政服务中心满城县水务局窗口
十四、咨询电话:
7274409
十五、项目程序示意图:
申请单位(个人)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市水行政审批中心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河系管理机构
省河系管理机构提出核查意见
省水利厅批准
发证
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取水许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4、《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422
本级批准
45个工作日
1、水利窗口应当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42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水利窗口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水利审批窗口。
3、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无收费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2、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
3、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5、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6、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8、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提交申请事项所需全部材料
中心受理人员受理
返还申办人
受理通过?
否返回下级
中心负责人审核
审核通过?
否否
市局
主管局长审定
返回下级
审定通过?
否否
向申请人告知审批决定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同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
“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423
15个工作日
否
1、拟在满城县境内河流、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未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应委托具有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相应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设置入河排污口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审批结束备案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
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424
60个工作日
1、在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或涉及到流域性防洪安全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改善生态环境的各项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取排水口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
2、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或水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由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完成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6、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
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425
1、由县水务局审查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向县水务局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2、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委托水土保持工程技术咨询单位进行技术评估。
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4、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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