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管理规定精编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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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
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
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
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
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保健食品购进管理制度
1、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客户需求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品种重复积压以至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3、认真审查供货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4、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
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5、采购人员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资料收集工作。
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有效的[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报告书],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
6、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7、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
[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产品;
[2]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异常的产品;
[4]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定的产品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一、首营企业的审核
1、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公司首次发生药品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2、索取并审核加盖有首营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或GMP等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及有法人代表签章的企业法人授权书原件、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上岗证等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审核是否超出有效证照所规定的经营(生产)范围和经营方式。
4、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内容:
GSP或GMP证书等,首营企业审核还不能确定其质量保证皮能力时,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技术人员状况、储存场所,质量管理体系、检验设备及能力、质量管理制度等并重点考察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药品质量的要求等。
5、购进人员应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依次送质量负责人和本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购进药品,首营企业审核的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二、首营品种的审核1、首营品种是指本公司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含新剂型、新包装、新规格、新品种)。
2、购进人员应向生产企业索取该品种的生产批件、法定质量标准、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药品说明书及药品最小包装样品等资料。
3、资料齐全后,购进人员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依次送质量负责人审查合格后,本公司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货。
4、对首营品种的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应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审核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了解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储存条件及质量状况。
审核药品是否符合供货单位〈〈药品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生产范围。
当生产企业原有生产品种发生规格、剂型、包装改变时,应按首营品种审核程序重新审核。
审核结论应明确,相关审核记录及资料应归档保存。
保健食品验收管理制度
(一)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选择合格的供货方,须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有对应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鉴定费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采购保健食品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有明确质量条款,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保证协议。
(三)购进的保健食品必须有合法真实的票据,做到票、账、货各项内容相符,并按日期顺序归档存放,票据至少保存二年。
(四)对购进保健食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进行查验,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必须注明保健食品品名、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购进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五)购入首营品种还应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和该批号的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
(六)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
(七)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
2、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八)保健食品验收工作应在待验区内进行,保健食品质量验收包括保健食品外观质量的检查和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标识的检查,以及购进保健食品及销后退回保健食品的工作。
(九)对包装、标识等不符合要求的或质量有疑问的保健食品,应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裁决。
(十)保健食品必须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或上柜台,如发现保健食品就地封存及时上报质量管理人员。
保健食品分类陈列管理制度?
(一)展示保健食品的货架必须在展示前进行清洁消毒。
(二)展示保健食品必须有单独的陈列柜台,并按要求挂放专区提示牌。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四)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保健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五)展示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保健食品养护管理制度
1.养护员指导并协助保管员对保健食品进行合理储存,每日上班每间隔1小时在电脑上查看一次温湿度自动记录仪的显示情况。
2.发现温、湿度超标要采取相应调控措施,如:
打开空调、换气扇、拖把加湿拖地等,进行除湿、通风、降温、保湿、恒温处理措施。
确保库房温、湿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记录在《养护设备使用记录》上,以备后查。
3.养护员每季度应将库内所有品种按30%、30%、40%的比例循检一遍。
随机抽取3件打开外包装箱,从中间和底部各取出一盒(瓶)检查其外观质量,摇晃声音是否异常、中包装盒是否破损等,若完好无损应恢复原样。
4.每月对重点品种进行养护。
重点包括:
首营品种、新品种、主营品种、质量不稳定品种、食品药监部门重点检测品种、近效期品种的养护。
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符合标准、药品有无短缺、破损,外观质量有无异常等。
发现问题及时悬挂“停售”黄牌,填写《停售通知单》,通知保管员暂停发货,并在养护系统中反映该问题药品,通知开票员暂停开票,同时上报质量管理部复查处理.5.养护员每季度将仓库进货总批次、养护批次、养护情况等记录汇总,对养护中的不合格保健食品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并上报质量管理部。
每季度将“重点养护保健食品确定表”、“质量养护检查记录”存档。
每年将养护设施、设备使用检查记录存档管理。
以上存档记录和养护检查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保健食品储存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销售验收员必须检查保健食品外观质量,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与入店进货票据相符后,方可入店。
2、养护员应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专区的相对湿库保持在35%-75%之间。
3、保健食品的陈列应整齐,不得倒置。
对包装变形或被污染的保健食品不允陈列。
4、应保持货架或货柜中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
做好相关工作。
5、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养护工作。
每日上下午对店内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范围,应及时采取措施。
如发现质量问题立即报保健食品管理员。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
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卫生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二、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带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手部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
五、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远离工作场所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六、销售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七、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有培训记录备查。
销售管理制度
1、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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