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5105822
- 上传时间:2022-10-27
- 格式:DOCX
- 页数:288
- 大小:62.61KB
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Word下载.docx
《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Word下载.docx(28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GB50187-2012第3.0。
7条);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GB50187—2012第3。
0。
12条)
10
查资料:
ﻫ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
现场检查:
ﻫ检查周边环境情况。
厂址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或位于窝风地段,扣6分;
2.厂址位于易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未采取措施不得分,但采取了防洪、排涝措施的,扣2分。
1。
散发有害物质的企业厂址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或窝风地段.2。
散发有害物质的企业与周边的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的防护距离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3。
厂址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或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未采取防洪、排涝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ﻫ《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2厂房之间及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4。
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5。
1的规定(GB50016-2014第3。
3.8条);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5。
2的规定。
(GB50016—2014第3.5.2条)
10
查资料:
ﻫ现场检查:
ﻫ厂房、仓库及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
厂房、仓库或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规范要求扣4分。
1.厂房之间及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要求。
3.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1.3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
(GB15577-2007第5。
1条)
8
ﻫ目测或实测粉尘厂房与其它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规范要求扣2分。
1.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未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布置.2.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布置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1.4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GB50187-2012第5。
6.2条)
4
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
检查平面布置情况。
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未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或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扣4分。
1.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未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2.布置的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GB50016—2014第3。
3。
5条、第3。
3。
9条)
6
检查厂房、仓库内是否设有员工宿舍。
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或仓库内,终止评审。
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或仓库内.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14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
8MW的燃煤锅炉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GB50016-2014第5。
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GB50016—2014第5。
2。
3条)
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
现场检查:
ﻫ锅炉房与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
锅炉房与周边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扣2分。
锅炉房与周边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ﻫ《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
2的规定(GB50016-2014第4.2.2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2。
7的规定(GB50016—2014第4.2.7条);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GB50016—2014第4.4.3。
1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2.1的规定(GB50016—2014第4。
2.1条);
架空供电线严禁跨越甲、乙、丙类液体罐区(GB50187—2012第5.6。
5条);
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化学品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并应符合(GB50160-2008第6.2.2条、第6.2.12条)的规定;
防火堤内的雨水排放阀应挂牌常关(GB50074—2014第13。
2.2条);
有毒、有害的不燃液体罐区应设置围堰,围堰容积不应小于罐区内1个最大容量的储罐的容积;
全冷冻式氨罐的防火堤容积不小于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
(GB50160—2008第6.3。
8条)
ﻫ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ﻫ现场检查:
ﻫ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防火堤或围堰的设置情况;
雨污切换阀是否挂牌常关.
1.架空供电线跨越甲、乙、丙类液体罐区,终止评审;
2.液体罐区、液体桶装堆场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扣2分;
3.液体储罐间及与其泵房、装卸鹤管间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扣2分;
可燃气体储罐间及与其它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扣2分;
无防火堤(围堰)扣4分。
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架空供电线跨越甲、乙、丙类液体罐区.2.液体罐区、液体桶装堆场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3。
液体储罐间及与其泵房、装卸鹤管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可燃气体储罐间及与其它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罐区无防火堤(围堰)。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庆市 工贸 企业 安全生产 标准化 等级 评定 细则 监督 检查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