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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基本评价9
1、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积极意义9
2、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局限性9
三、中国古代调解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原因分析10
(一)“无讼”思想对调解的影响10
(二)“和”文化对调解制度的影响11
(三)其他因素对调解制度的影响12
1、制度因素12
2、中华民族心理素质13
四、对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借鉴13
(一)借鉴的必要性14
1、有利于和谐意识的养成14
2、有利于调整人际关系15
(二)借鉴的具体操作15
1、对古代调解制度中的核心内涵的借鉴15
2、对古代调解制度中灵活性和多样性的调解形式的借鉴16
3、对古代官批民调方式的借鉴16
(三)借鉴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7
1、必须依法调解17
2、调解应注重效率17
五、结语18
参考文献19
摘要
调解制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厚的思想和社会基础。
调解产生于古代无讼的法律文化之中,寄托着古代统治者对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
调解制度适应于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下的宗法家族社会,同时,又是封建社会统治者实践其“德主刑辅”政治主张的重要方式。
古代的调解制度在漫漫二千余年中,既是稳定社会关系的基石,同时也在客观上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二千余年停滞小前的原因之一。
古代调解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对我国现代调解制度的构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
古代调解制度;
特点;
形成原因;
评价
一、古代调解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调解,又称调处、和对,是指发生矛盾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由第三者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明、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说和、劝解,从而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尧舜禹时期,司马迁《史记》中有关于此的记述,据说舜曾因成功调解历山和雷泽地区的民事纠纷,而得到了尧的欣赏,最后把王位禅让给了舜。
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后,诉讼审判制度日益成熟和完善,我国有确切记载的调解制度始出这个时期的西周,在西周铜器铭文上就有调处的记载。
《周礼·
地官》记载的官职名称中就有“调人”之职,此是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其职能为“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所谓“调人”即是我们所说的调解矛盾纠纷之人。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发展进步,以及儒家学说成为正统封建思想,礼治思想深入人心,调解制度也进入了发展时期。
秦朝时,县以下设置基层社会组织机构,如乡和里等。
乡设啬夫,负责本乡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工作,但结果必须上报县令及其有关县府人员。
里长负责本里的治安管理,以及一般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汉代司法调解制度与秦大致相同,只是比较复杂了一些。
汉代调解方式比较灵活,一般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方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府大多根据“礼”的内容,调处民事纠纷。
在唐代,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有乡和里,这些基层民间组织负有调解一般民事纠纷的职责,事大及刑事案件,则应交由县里处理。
宋朝时,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进入到成熟期,调解被称为和对,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非常重视调解结案,并使调解制度化。
宋代的官府调解最具有权威性,它是地方官的职责。
其他如乡曲调解、宗族调解也是宋代常用的调解方式。
调处结案后,双方当事人须写“和对状”,并报官府存案,不得反悔。
但如违背
“务要两平,不得偏党”的原则;
或违法背义,则所订协议无效。
调解不成,仍由官府依法审断。
元朝时,乡里设有社,由社长负责调解事宜。
明代最重要的民事纠纷调解方式是里老调解,其场所就在申明亭。
一般民事纠纷经里老调处是必经手段,《皇明制书》(上)中规定:
“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径便告官,务要经本管里家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里家老人理断”。
调解不能和息的,再向宫府起诉。
至清代,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细故纠纷频增,以及将息讼作为州县官“消弭讼端”的政绩,所以清代对民事案件的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
据清代《顺天府档案》记载,宝坻县嘉庆15年至25年中自理的案件244件,其中90%的案件以调解的方式解决。
《樊山判犊》中90%的案例也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可见,统治者对调解结案的重视。
清末制定《大清民事诉讼法典》,仍有以调解结案的规定。
二、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主要形式、特点与基本评价
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是我国古代实现“无讼”理想境界的一种司法制度,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基础,从主持调解的主体上划分,调解的形式可以分为民间调解、官府调解和官批民调几种形式。
而“无讼”思想一直贯穿于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
(一)中国古代调解的主要形式
我国古代很早就有以调解息争的事例,古文献中的“劝释”、“私休”、“调停”、“排难解纷”等都是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同提法。
依调解主持者的身份区别,可把我国古代调解分为民间调解和官府调解几种形式。
1、民间调解
民间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为解决纠纷而邀请中间人出面调停,使争端得以解决的一种活动。
民间调解的形式由来已久,在社会生活中应用最为广泛,其形式也多种多样
,没有一定的法定程序,属于诉讼外的调解,主要包括宗族调解、邻里调解。
主持民间调解中间人包括宗族首领、亲友、邻里以及有威望的长者或贤良人士。
当主持调解的中间人为宗族首领时,该调解就是宗族调解,而主持人为亲友、邻里、时,该调解就成为邻里调解,随着调解主持人角色的不同,有时邻里调解里也参插着宗族调解。
宗族调解是古代解决民间纠纷中最普遍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调解方式中,宗族首领是调解的主要主体,家法族规是族内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它是宗族首领用来调处、裁判族内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
当家族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一般先由族长进行说服教育,然后再以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进行调处。
对违反家法族规的族人,族长有权处罚。
处罚的方式很广泛,小到叱责、警告,大到出族、拘禁,甚至还可以处死。
对于宗族调解的调解结果及处罚决定,官府一般予以认可。
如《唐律疏议》中规定:
“刑罚不可驰于国,答捶不得废于家。
”《大清会典事例》则明确指出:
“族长及宗族内头面人物对于劝道风化户婚田土竞争之事有调处的权力。
”
邻里调解,是指纠纷发生以后,由亲友、邻居、有威望的长辈或贤良人士等出面说合、劝导的调解方式。
邻里调解方式灵活,没有时间、地点、调解形式的限制,调解中大体遵循自愿的原则,调解人由当事人自愿选定。
邻里调解虽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由于调解人在当事人双方享有极高威信,所以调解方案往往都能得到落实。
如汉时洛阳有两族人互相仇杀目历时有年,其间官府
几经干预都未能彻底解决问题,后由侠客之大首领郭解出面劝说调停,双方皆服,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邻里调解是民间自行的调解,具有非组织性和自发性的特点,所以也称作私和。
2、官府调解
官府调解又叫做司法调解,它是指在官府长官的主持下对民事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
我国古代的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大量的民事案件集中于州县衙门。
在官府调解中,主持调解的中间人为官府长官,属于诉讼内调解。
中国古代社会是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按照儒家的理论,诉讼是恶行,是祸首,只有无诉,社会才能和谐,因此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
”在孔子“无讼”思想的影响下,讼清狱结被作为考核地方官的重要标志。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调解劝和是司法官吏的普遍做法。
同时由于官府长官的身份是父母官,其解决纠纷的着眼点与其说是分清是非,判断权利义务所在,不如说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和消除纠纷发生的根源。
总是将纠纷解决与教化融合在一个过程中,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结合为一体加以使用。
乾隆时,袁枚为上元县令,“民间某娶妻甫五月诞一子,乡党姗笑之,某不能堪,以告孕后嫁诉其妇翁”。
此案倍受民众关注,“翌日,集讯于庭,观者若堵墙。
”而袁枚坐堂后,并没有抖出县太爷的威风开始讯问,而是“公盛服而出,向某举手贺”,致使“某色愧,俯伏座下”。
经过袁枚一番谈经论道,和风细雨般劝导,最后的结局是“众即齐声附和,于是两造之疑俱释,案乃断,片言折狱,此之谓矣”。
与民间调解相比较,官府调解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官府的调解并不是当事人完全的自愿,当事人的意愿要服从官府的意愿。
达成调解后,双方都必须具结保证接受官府的调解,口后不再滋事。
在官府调解中,官府长官利用自己掌握的公权力以及长官的个人魅力对当事人施加影响,直至调解成功。
3、官批民调
官批民调是指官府接到诉状后认为,情节轻微或事关亲族伦理关系及当地风俗习惯,不便公开传讯,便将诉状交与族长、乡保进行解决的一种调解制度。
族长、乡保接到诉状后,应立即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官批民调的形式,具有半官方的性质,乡保如调解成功,则上呈说明案件事实及处理意见,请求官府销案;
调解不成,则需说明理由,然后交与官府处理。
官批民调是一种具有半官方性质的调解,也是一种常见的有效解决问题的方式。
《樊山判犊》就曾记载了一则老师与东家之间因老师旷课时间太长而起纠纷闹到官府的案例。
受理该案的县官认为,师生之间的纠纷有伤师生之谊、为人师表之斯文体面,不便官府公开审理,于是令乡绅朱子勋及差役共同来处理19。
这样,民间纠纷与官府纠纷紧密配合,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既较好地平息了纠纷,又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4、几种调解方式的相互关系
在主持调解的主体上,官府调解的主体是各级司法行政官员,是诉讼内的调解;
官批民调介于官府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具有半官方性质,是堂上堂下相结合的形式,可谓官府和乡邻的力量一体动员,为调解息讼而努力;
民间调解的主体主要是乡绅、里正、里长、族长、宗正等人,与官府调解不同的是,它是诉讼外调解,不具备诉讼性质。
在调解结果的效力上,官府调解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官府调解是必经程序,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它仍具有“优先性”,即司法行政官员基于政绩考核指标的考虑,对自理案件的审理必定是先着眼于调解,调解不成,才予以判决。
另外,根据档案材料,在当事人“所请”息讼的甘结中,双方都声明自己是“依奉结得”,即遵命和息。
民间调解形式多种多样,没有法定的程序,因各地乡情风俗习惯而异,因调解人的身份地位而异,或祠堂公所,或田头村舍,只要能使纠纷平息,什么样的形式都是可以的。
它取代官府的决讼功能,是一种相当和缓、体面的调解息讼方式。
”官批民调是两者的结合体。
官府调解、官批民调与民间调解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二种调解形式,都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重视。
二者将堂上的审判与堂下的调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充分调动了社会各种力量,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解决纠纷的司法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中国古代调解所处理的案件都是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等一些小事,即民事纠纷和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这些小事俗称“细故”。
至于于恶、强盗、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不适用调解。
民间的细故,官既不国文,民又不愿告官,径由家法、族规、乡约自行解决,国法与民间活生生的法律处于合作的状态
20
2、调解依据的特殊性
中国古代的调解所依据的是礼俗、家法、法律。
从汉代“罢黯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说就成了中国土制的主流文化,儒家思想也逐步融入到法律之中,“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
礼法合流成为法律发展的主旋律。
同时,社会的道德伦理也被笼罩于儒家思想之中,所谓的亲亲尊尊、长幼有序、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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