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细化量化一览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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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标准
其他种类处罚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对未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国外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内容、方位、和接收对象的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
给予警告、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山东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从轻
给予警告、限期三日内改正。
较轻
对限期三日内仍未改正的。
1000元
一般
对未按规定要求接收节目的,每增加或改变一套节目在罚款一千元的基础上再追加罚款五百元。
1500元/套
较重
对限期仍未改正,两次警告无效、且改变或增加规定节目套数四套以下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10000元
严重
对限期仍未改正,两次警告无效、且改变或增加规定节目套数四套以上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吊销《许可证》。
5万元
(公章)
2
对擅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单位
给予警告、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给予警告、限期三日内改正,罚款一千元;
对收视盲区,限期三日内到广播电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卫星地面接收许可证》,纳入正常广播电视管理行列
一千元
对仍未办理许可证的,且接收境内节目的,罚款三千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三千元
对仍未办理许可证的,且接收境外节目的,罚款一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一万元
对过期仍未办理许可证的,两次警告无效,罚款三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三万元
对过期仍未办理许可证的,两次警告无效、态度恶劣,暴力抗法的,罚款三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五万元
淄博市广播电视总台
3
对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国外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场所的
对限期三日内仍未改正的,罚款一千元,限期十日内改正。
对限期十日内仍未改正的,罚款三千元。
对限期仍未改正,两次警告无效、罚款一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对限期仍未改正,两次警告无效、态度恶劣,罚款五万元,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4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电视节目的
给予警告、责令立即停止其传播行为。
二次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对个人罚款一千元,对单位罚款一万元。
一千-一万元
二次警告后仍未改正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罚款一千元,对单位罚款二万元。
二万元
二次警告后仍未改正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罚款三千元,对单位罚款三万元。
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罚款五千元,对单位罚款五万元。
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擅自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境外电视节目的
给予警告、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山东省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限期三日内仍未拆除的,由执法人员强制拆除,对个人罚款一千元。
限期三日内仍未拆除的,且违规继续播放和传输境外电视节目的,由执法人员强制拆除,罚款一万元,没收气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限期仍未拆除的,且违规继续播放和传输境外电视节目的,由执法人员强制拆除,罚款一万元,没收气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罚款五万元。
6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过失损坏,责令改正;
对个人罚款一千元;
对单位罚款二万元。
一千-二万
过失损坏,影响一个乡镇或一个小区以上收款电视节目的,对个人罚款五千元,对单位罚款三万元,影响一个区县看不到电视节目的,对个人罚款二万,对单位罚款五万元。
五千-二万元
故意损坏,损失较小的,对个人罚款二千元,对单位罚款五万元。
二千-五万元
对不听劝阻暴力抗法的,对个人罚款一万元,单位罚款八万元。
一万-八万元
对处于反对目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万元
7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警告、一千到五千的罚款。
一千-五千
警告、五千到一万的罚款。
五千-一万元
警告、一万到二万的罚款。
一万-二万元
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万
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8
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五千-一万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警告,五千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9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没有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的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10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没有按月编制播映节目单的
11
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
对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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