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所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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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权重按县财政局考核占70%、当地党委、政府考核占30%累加后计算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先、模”和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乡镇党委、政府侧重考评政治学习、廉政建设、组织活动和组织纪律等方面情况,县财政局侧重考评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七)乡镇财政所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与备品,要认真清查、登记造册,所有权归县财政局,财政所不得随意变更和处置;
变更、处置和报废等,必须报县财政局批准。
(八)乡镇财政所的正常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核定拨付。
(九)乡镇财政所要严格执行所在乡镇政府和县财政局的安全制度,认真按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进行值班值宿;
发生事故,按所在乡镇值班值宿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财政所经费管理制度
(一)乡镇财政所经费要有年度预算计划,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保证必要支出;
办公经费采取“费用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各项支出要按计划和支出范围、标准,从严控制。
(二)乡镇财政所经费由县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实行报账制。
(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计划内单笔经费支出在200元以下的由乡镇财政所长自行掌握核销;
单笔经费支出在200元以上或超计划的,必须事先提出用款申请,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支用;
对未按规定报请和不符合要求的支出票据以及超计划、超范围的开支项目不准核销。
(四)购置物品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五)要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所有支出当月结算,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次月10日;
年终在12月25日前结清全年支出业务,按时上报年度决算。
(六)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以及银行结算规定,按时记账、对账和结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五、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报账工作程序
(一)乡镇财政所对同级预算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代行管理单位财务核算。
同级预算单位发生支出业务时,由各单位报账员填制支出报账单并附原始凭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鉴后,送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会计复核和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审核后,报乡镇领导签批核销。
(二)审核原始凭证:
报账员在受理本单位业务经办人的收支票据时,须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填写的正确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包括:
检查经办人、审批人的签名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权限规定。
(三)整理原始凭证:
报账员应对初审后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实凭证张数和金额。
(四)填写专用结报凭证:
报账员应按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规定格式分类填写专用结报凭证,经单位财务审批人签批后向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
(五)办理报账手续:
报账员将报账单据交会计核算中心审核;
对于会计核算中心退回的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报账员退回经办人按要求补充、更正。
(六)结报期限:
报账员应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向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
各单位结报业务量多时,应当天结报,业务量少时,可10天结报一次,但每月25日前必须将当月经济业务结报完毕。
(七)会计核对:
报账员应根据单位的需要和会计核算中心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有关收支情况的核对工作。
(八)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提供基础会计报表,各单位负责报送并据此编报其它相关报表。
每月终了,会计核算中心按财务管理要求生成基础会计报表,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由会计核算中心和报账单位分别各存档1份,必要时可报送县有关部门1份。
经济统计报表、年终决算报表由各单位根据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基础数据按要求如实编报。
六、乡镇财政所财务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及上级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密切协作。
(三)正确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计划(预算),办理会计业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会计月报、季报和年报(决算)。
(四)认真按照“乡财乡用县监管"
、“村财民理乡代管"
的规定管理收支,收入及时缴库,支出按权限申报。
(五)为乡镇政府当好参谋,经常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汇报财务收支、财产管理等情况,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六)采购支出要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经县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审核,主管局长批准后,统一由县级集中采购部门办理,采购资金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七)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健全、记载不正确的票据、凭证应予以退回或补充更正。
(八)财政支出,必须按审批手续办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和无计划支出要拒付.
(九)支出票据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作到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杜绝“白条子"
入账.
(十)临时性借款须经财政所长审核同意,乡镇领导批准后,出纳人员方能支付。
(十一)及时记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
(十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或以“白条"
顶现金库存。
不得挪用公款,或以长补短。
出现差错应如实反映,经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十三)管好财务会计档案,做好原始凭证、账本、工资清册、财务决算等核算资料的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
七、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一)乡镇的各项支出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年度指标内支出,要做出用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不得超年度指标,特殊情况需报县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预算资金必须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
的原则安排支出。
(三)乡镇财政所按月向县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提交工资发放明细表和工资调整表,经县财政局乡镇管理机构审核,主管局长批准后,将工资拨到“工资专户"
并委托银行统一代发。
(四)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用款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领导签批乡镇财政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批准,送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拨入“支出专户”,乡镇按规定使用.
(五)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按进度拨款,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涉及到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报请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
(七)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县政府采购办批准或由县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
(八)乡镇预算外资金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到乡镇财政所预算外收入专户,不得滞留、挪用、坐支.
(九)乡镇财政所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上缴,要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隐瞒收入、坐支等问题要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十)使用预算外资金要遵循相关政策文件,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十一)乡镇财政所对专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要进行跟踪检查,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八、会计核算监督制度
(一)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册,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乡镇各单位要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核算中心。
(三)会计核算中心按国家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四)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五)会计核算中心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
对账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六)为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会计核算中心预留银行的存款账户印鉴,由主管会计和出纳员分开保管。
(七)会计核算中心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经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及时编报各单位的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八)会计核算中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各单位的预算计划、业务工作计划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九、集中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一)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在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二)各单位年初有收支计划;
收支计划须报经乡镇财政所和乡镇主管领导批准;
批准后的收支计划由乡镇财政所送达各单位执行.
(三)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直达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
(四)严格控制开支,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五)集中核算单位领导必须遵守会计核算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年初预算指标,遵守财经纪律,履行财务审批手续,把好支出第一关。
(六)集中核算单位需要资金时,填好资金申请审批单,单位领导签字后,由代办员向财政所申请拨款。
(七)单位核销的票据必须是省税务部门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并做到三有:
经手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乡镇主管领导签字。
十、支票管理制度
(一)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会计核算中心资金出纳员统一根据用量到开户银行购买并保管;
购买的支票要分别按顺序号登记。
(二)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登记内容:
支票号、使用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领用人、经手人签字。
(三)支票使用要随时签发、随时盖章,不得预先盖章备用。
(四)领用支票人员必须在3日内报账,报账时资金出纳人员要认真核对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领用支票人员要保证支票的安全,不得随意乱放,一旦发现支票丢失或被盗,要向领导报告,并迅速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或向公安部门报案,防止造成经济损失.
(六)支票丢失造成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据情要求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
(七)对过期、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
戳记,逐笔注销,并剪掉作废支票的号码,将其贴在支票登记簿的号码栏内备查;
同时,按照支票号码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八)会计人员应及时正确地记载各项经济业务,准确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每月做银行存款调节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九)严格支票结算制度,不签发空头支票,不签发远期或过期支票,不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得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支票和印鉴要由相关人员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
十一、现金管理制度
(一)财政所库存现金和各单位的备用金实行审查核定制度,一般不超过500元,超过定额,要及时存入银行。
(二)在财经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以下开支可使用现金:
1、未纳入统发的职工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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