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细则与煤矿防治水规定变化对照表1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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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排水系统
第四节水闸门与水闸墙
第五节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第六节注浆堵水
第五章井下探放水
第六章水体下采煤
第七章露天煤矿防治水
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
第一节应急预案及实施
第二节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九章罚则
第十章附则
附录一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
附录二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附录三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
附录四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附录五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
附录六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第二节基础资料
第三章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三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节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章井下探放水
第五章矿井防治水技术
第一节地表水防治
第二节顶板水防治
第三节底板水防治
第四节老空水防治
第五节水体下采煤
第六节防隔水煤(岩)柱留设
第七节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
第八节注浆堵水
第九节井下排水系统
第六章露天煤矿水害防治
第七章水害应急处置
第八章附则
附录一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
附录二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
附录三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附录四安全水头值计算公式
附录五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附录六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八条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右侧新增
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
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十一条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表2-1)。
表2-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分类依据
类别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
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
单位涌水量q/(L·
s-1·
m-1)
q≤
<q≤
q>
矿井及周边老空水
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水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矿井涌水量/(m3·
h-1)
正常Q1
最大Q2
Q1≤180
(西北地区Q1≤90)
Q2≤300
(西北地区Q2≤210)
180<Q1≤600
(西北地区90<Q1≤180)
300<Q2≤1200
(西北地区
210<Q2≤600)
600<Q1≤2100
180<Q1≤1200)
1200<Q2≤3000
600<Q2≤2100)
Q1>2100
Q1>1200)
Q2>3000
Q2>2100)
突水量Q3/(m3·
无
Q3≤600
600<Q3≤1800
Q3>1800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
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
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
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
防治水工作
难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简单
防治水工作简单或易于进行
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
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
注:
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及周边老空(火烧区,下同)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突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类别
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
含水层(水体)性质及补给条件
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者极少
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
为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为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
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位置、范围或者积水量不清楚
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Q3≤60
60<Q3≤600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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