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制教学工作总结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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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
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内阁必须从议会中产生,通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并对议会负责,君主只履行任命手续。
内阁如失去议会信任,则必须辞职或提请君主解散议会,君主也要例行公事表示同意。
君主是“虚位元首”,按内阁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权力,主要代表国家进行礼仪活动。
但君主仍保留显赫的地位和象征国家团结统一的尊严,仍是国家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挪威、加拿大、日本、泰国、马来西亚等。
1、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在实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少数国家,如沙特阿拉伯、约旦等,虽然表面现象上存在君主和议会两个权力中心,君主的权力在形式上受到议会和宪法的限制,但实际上君主仍掌握着国家最高权力,可以任命和解散政府,指定某些人不经选举而直接担任议员,随时解散议会,否决政府指令和议会决议,甚至“钦定”宪法。
2、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在英国等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国家中,君主只是国家的象征,只行使某种礼仪性职责,因家政权的实际动作与民主共和制相差无几。
何为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
(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法学专业1003601067娄宁)
摘要:
1889年2月11日,日本明治天皇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标志日本确立了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
本文试从通过对日本《明治宪法》的内容及其特点的解析,进而解答何为日本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即《明治宪法》下的统治模式。
关键词:
天皇君主立宪明治宪法
引言《明治宪法》包括有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和补则等几方面的内容,共计一七十六条,其中有四十六条是抄袭一八七一年四月《德意志帝国宪法》条款的。
因此,明治宪法几乎就是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翻版。
但这部宪法却有自己的特色:
确立的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坚持了“主权在君”的原则,宪法赋于了天皇至高无上的绝对统治权力,天皇集议会的立法权、内阁的行政权、军事权于一身。
本文讲述的就是《明治宪法》下的这种统治模式。
一、国家的主权属于天皇
宪法第一条就规定: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天皇为神圣不可侵犯”(第三条):
“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第四条)。
这几条集中表明了天皇因是天照大神(皇祖)万世一系的子孙,有着任何人所不具备的特殊的神格权威,所以,他的统治权就不是宪法赋予的,而是他本身所固有的,因而天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既然如此,由天皇总揽国家的统治权,也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了。
不仅如此,天皇还占据本应属于议会的一些职权。
比如:
宪法规定“天皇以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第五条);
同时还规定“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命其升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第七条);
更有甚者,天皇还可以“在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发布可代替法律之救令沙”(第八条),这就是说,天皇救令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在日本也只是天皇才具有独立的立法权。
此外,又规定天皇有“任免文武官吏”、“统率海陆军”、“宣战、烤和,及缔结各种条约”、“实行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等方面的权力。
宪法尽管也载有“依本宪法条规行之”的词句,也就是说要得到议会承认为条件,实际上天皇具有无须经议会同意的许多特权,天皇实际上是凌驾于议会之上、至高无上的统治者。
宪法毫不掩饰地规定日本的国家主权属于天皇,而不是属于人民。
天皇在行使行政权、立法权时,可向枢密官征询意见。
宪法虽然规定枢密院为天皇咨询机关、与政府不发生联系,实际上,它却是天皇的参谋部,在重要国务方面起着重要的决策作用。
枢密院顾问是由首相和元老提名,天皇任命。
元老并非官职和贵族称号,而是天皇赐予维新功巨的一种荣誉称号。
元老对重大国策和人事安排提供的咨询具有很高的权威作用。
这都是任何其他实行资产阶级立宪制国家所没有的特殊机构,它是封建遗物的残存,也是天皇专制统治的重要体现。
二、议会从属于天皇,天皇凌驾于议会之上
虽然1889年宪法规定了,立法权属于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帝国议会,但实际上天皇的权力是凌驾于议会之上的。
因为宪法承认天皇具有最高的统治权力,所以,属于议会主要职能范围的立法权和监督权在宪法中就受到极大的限制和削弱。
宪法规定:
“帝国议会,以贵族院,众议院两院,构成之”(第三十三条),其中“贵族院,依贵族院令所定,以皇族,贵族及救任议员组织成之”(第三十四条)。
根据《贵族院令》的规定,贵族院有以下几种人组成:
皇族、公爵、侯爵定为终身议员;
伯、子、男爵每七年选任一次;
有特殊功勋而又是非贵族出身的官僚、学者由天皇任命;
另从大纳税人(即大资产阶级、大地主)互选若千人组成。
总而言之,能充当贵族院议员的都是贵族、高级文武官员,大资产阶级和大地主的代表。
贵族院在日本帝国议会中起着领导作用。
作为议会下院的“众议院,以选举法所定,以公选之议员组成之”(第三十五条)。
《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了必须年满二十五岁,每年缴纳直接税十五日元的男子才有选举权。
由于有以上严格的选民资格限制,妇女又被剥夺了选举权,所以日本历史上进行第一次议会选举时,有选举权的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1%,这实在是对日本君主立宪制的辛辣讽刺。
四、结束语
《明治宪法》确立的二元君主立宪政体,天皇仍然掌握着无限的绝对统治权力,天皇集议会的立法权、内阁的行政权、军事权于一身,同时带有一定的半封建性质,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方面还保持着天皇的绝对统治,农村中还存在着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和寄生地主的剥削3。
日本二元君主制是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
孙月娥.试论日本明治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03)孙放.浅谈明治宪法与日本军国主义[J].日本研究,1991,(04)
3项焱.论明治宪法宪政模式选择的内在原因[J].法学评论,2001,(06)
者妥协的产物。
参考文献
[1]孙月娥.试论日本明治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03)
[2]孙放.浅谈明治宪法与日本军国主义[J].日本研究,1991,(04)
[3]项焱.论明治宪法宪政模式选择的内在原因[J].法学评论,2001,(06)
德国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人才的培养模式,在培养目标、专业结构、课程设置、教学模式、师资设备、教学条件六个教学环节上适应技能型人才的特点。
德国工业化是当今世界高度发达的国家,其职业教育举世闻名,在职业教育领域有许多理念和经验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作为广州市技工教育工作者的一员并通过参加德国双元制高级研修班培训后,对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办学理念和经验有一点认识,下面介绍德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现状。
一、人才的概念
人才培养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个实践问题。
首先人才的概念是什么?
可能有几个答案,因为它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飞机的某个零件,由于质量的偏差可能导致难以估量的后果,甚至发生机毁人亡。
制造这个小小零件的可能就是个车工,一位普通工人。
从制造零件的角度讲,飞机的总工程师或设计师可能不如这个工人,因为他们是脑力劳动者,动手的机会不多,操纵机器的能力显然不可与一线工人同日而语。
那么制造或安装这些零件的技术工人算不算人才呢?
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但在不同国度或人群中,答案似乎又有所差别。
有的人或有的国家,将人尽其才称为人才。
德国将人能够尽其才视为人才。
所以德国重视社会环境,重视儿童的成长和各种不同的教育。
正是德国重视普通人和个体人的成长,才造就了大量优秀的产业工人,从而让德国制造蜚声海内外,创造一个又一个经济腾飞的奇迹,让世人对德国刮目相看。
德国公开谈论人才的不多,更多的是议论教育和人才的培养,即人力资源开发。
人是有潜能的,巨大的潜能一旦挖掘出来,社会可能就多了个人才。
潜能遭埋没、受歧视,又有可能走向反面,成为社会的负担或炸弹。
德国大企业或跨国公司一般都设有人才开发部。
它的职能有两项。
一是培训员工,二是让各种不同素质的人找到合适的岗位。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满足本公司各部门对人素质的要求。
这里的素质指的是知识和技能,既包括一线的产业工人,也包括那些工程师或设计师等专门人才。
德国为人才成长提供了宽厚的土壤与条件。
对人才的重视不仅体现在高端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和业务骨干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过着体面的生活,还表现在对人才的培养和教育上。
这种培养和教育贯穿人的一生,或是人生命的整个过程,体现的是对生命的尊重。
正是这种尊重和贯穿一生的教育以及广义的人才观念,把德国打造成为拥有强大创新能力的国家。
德国人才培养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实现。
一条是小学--文理中学--大学,这是一条直接升学的道路,主要培养从事科学和基础理论研究的研究人员;
另一条途径是小学--普通中学或实科中学--职业学校,这是一条直接就业的道路。
小学生上完四年级后就要被分流,根据每个人的综合情况升入更高一级的学校。
尤其是作为学徒,或者说某些专门职业的培训,开始学习的时间越早就越能够更好地掌握技巧。
二、教学大纲
德国双元制教育课程教学大纲体现了学习内容与工作内容的高度融合、企业技术人员与学校教师、与政府的深度合作,关注学生包括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能力、方法能力在内的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教学大纲有两类,针对企业的培训条例和培训框架计划,针对职业学校的教学大纲。
根据BernhardBleiber先生介绍,这两类的教学大纲是由不同的两个机构完成,分别是联邦层面的鉴定人和各州的教学大纲委员会。
1、企业的培训条例和培训框架计划的开发
企业的培训条例和培训框架计划,是联邦层面的鉴定人组织开发的,联邦层面的鉴定人由实训教师代表、雇主协会代表、工会代表、联邦政府代表组成。
联邦层面的鉴定人开发企业培训条例和培训框架计划时,站在整个德国的高度,兼顾行业内各企业的需求,适用与行业内全国的企业人才需求。
同一个专业的企业培训条例和培训框架计划,在全国是统一的。
联邦层面鉴定人开发完成的培训条例一般包含职业名称、培训年限、培训结构、培训目标、培训规范要求、总体培训计划说明、培训计划等内容。
2、职业学校教学大纲的开发
职业学校的教学大纲有教学大纲委员会开发。
教学大纲委员会以州为单位,各自组建,主要是各个州的职业学校的代表组成。
职业学校的教学大纲,州内统一,州与州之间可能会存在不同。
职业学校的专业核心课程都是学习领域课程,其教学大纲描述采用学习领域课程课程方案模式进行编写。
职业学校的教学大纲一般包括前言描述、职业学校的职责/功能、教学原则、相关评论、学习领域课程教学计划、学习领域课程方案等内容。
表1:
自动化工程师学习领域课程教学计划
表2:
自动化工程师第一个学习领域课程电气系统分析和功能检查
3、联邦层面的鉴定人和教学大纲委员会的协调
联邦层面的鉴定人和各州的教学大纲委员会隶属联邦职教所,是在一个新的职业/专业被提出,并被联邦职教所组织雇主代表、协会代表、实训教师、工会代表、教师代表等人员论证通过后,联邦职教所组织建立的。
在企业培训条例、培训框架计划和学校教学大纲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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