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全知识竞赛试题3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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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1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15、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16、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17、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8、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19、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20、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2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22、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23、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24、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
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25、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26、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27、生产矿井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
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28、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29、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30、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31、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
3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五条规定: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33、《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七条规定:
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倾角大于15°
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倾角大于25°
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安全措施。
34、《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二条规定: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35、《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九条规定: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
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3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37、矿井有害气体:
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0024﹪,二氧化硫不超过0.0005﹪,氧化氮(二氧化氮)不超过0.00025﹪,硫化氢不超过0.00066﹪,氨(NH3)不超过0.004﹪。
38、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0C,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0C。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0C、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0C时,必须停止作业。
39、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一次。
40、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41、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42、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43、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44、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45、《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规定: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46、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规定: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47、《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规定: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指施,进行处理。
48、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49、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规定:
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50、《煤矿安全规程》第218条规定: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
的水量。
51、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52、《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指施,且工作地点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53、井下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54、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55、《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56、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
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
57、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
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就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58、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
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
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59、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60、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61、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6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
严禁乱扔、乱放。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63、装配起爆药卷时,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64、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本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65、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66、《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规定:
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
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67、《煤矿安全规程》第333条规定: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68、《煤矿安全规程》第338条规定: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器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器接线盒内。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69、《煤矿安全规程》第339条规定: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70、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
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7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
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72、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73、《煤矿安全规程》第349条规定:
电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74、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75、《煤矿安全规程》第372条规定:
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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