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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这一讲想讲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物权法的基本知识,第二个问题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下面我先讲第一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一、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在这一讲当中想告诉大家,什么叫物权、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法;
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
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关系。
(一)什么叫物权、物、物权法
什么叫物权?
简单讲就是对物的权利,这里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河流以及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的概念如果给它下定义的话,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这里的土地是个大概念,我前面讲的土地、森林、草原、矿藏,这些都是大土地的土地概念,土地附着物包括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工厂的房屋,体育场馆,公园等,土地附着物讲的是和土地不能分离,建立在土地之上的这样一些东西,所以像房屋、建筑物、陵墓等属于土地附着物。
动产的概念讲的是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不动产以外的物品,我们给动产下定义是先讲清楚不动产,哪些属于不动产,简单讲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讲清楚不动产以外,所有的我们能看到的东西都属于动产。
所以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是物的概念来看,它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可以说是包罗万象。
我们讲制订物权法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讲它的政治性就讲到物权法既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因为无论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和我刚才讲到的不动产和动产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他的衣食住行都是我们的物权法的调整对象,都和我们物权法的物权、物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前面讲了什么叫物、物权,那么什么叫物权法呢?
简单讲,物权法就是有关物权的法律。
物权法作为一部法律,它的条文很多,现在通过的物权法共有五编十九章247条,这么多内容主要是回答三个问题,或者说它的基本内容有三个,一个要解决的问题是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
二是要解决权利人对物有哪些权利,他人有哪些义务;
三是要解决对物权的保护,如果侵害了物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就是回答这三个问题,物权法共五编,第一编就是总则,里面概括的回答了这三个问题。
物权法的分则,特别是第二编所有权、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这三编内容是分别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角度来回答这三个问题。
(二)物权法的作用、意义
前面讲清楚了什么叫物、物权、物权法以及物权法的基本内容,这样我们就能够比较容易地理解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因为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从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就可以看出来的。
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我把它归纳为两点,一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这里“定分”的“分”是分配的分,它的含义是名分的“份”,定份,实际上在这里就是确定物的归属;
它的第二个作用就是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
1、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
物权法的第一个直接作用就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
这个问题如何理解,我简单举个例子。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事情,比如开发商把一套房子以100万元卖给了张某,后来李某愿意出120万的价钱,他又卖给了李某,卖给张某的时候没有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过户登记,但是他和李某办理了过户登记,象这样的例子在法律上简单讲就是“一物二卖”。
解决“一物二卖”的问题有多种办法,比如说可以按照订立合同的先后确立物的归属,因为具体的特定的物,房屋只有一套,某街某路的某一栋里的某一套房子,这个房屋不可能有两套一样的,这是不可能的。
物权法上讲的物都是特定的物,不是某一类物,如果是某一类物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我只要把相当于这一类物的同品质、同数量的东西提供给你就可以,但是物权法不是,物权法上调整的物都是特定的物,所谓特定的物也就是只有一个,没有第二个完全相同的、类似的物。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一物二卖”中必然有一个受让人也就是买受人不可能得到这个物,在物权法中就解决了究竟由谁来得到这个物的问题。
我刚才讲到有一种办法,就是按照合同订立的先后确定物的归属,其他也有,比如按照有没有付款,或谁先付款确定物的归属;
还有就是按照有没有得到这个物,特别是像动产,包括不动产也有这样的问题,比如买房屋,有没有搬进去,按照是否搬进去来确定物的归属;
还有一种办法,就是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物的所有人。
这几种办法确定物的归属应当说都有一定道理,如果没有物权法,应当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究竟以什么办法来确定物的最终归属呢?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是不动产的转让,特别是城里人房屋的转让,物权法规定应当办理登记,除了房屋的买卖合同以外还应当办理登记,物权的转让,从旧主变成新主是要从登记簿上记载的那一刻才能最终确定。
如果按照物权法这样的规定,张某虽然付了款,但他没有办理登记,李某虽然合同在后,但是他办理了房屋登记,因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应该是李某获得了这个房屋的所有权,李某才是这房屋的新主人。
物权法关于确定物的归属的问题,简单讲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
当然,我这里简单讲,因为关于的物的归属问题在具体认定上是很复杂的一件事,物权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也有很多,我在这里不一一介绍,但是确定物权的原则,确定物权的规矩是在物权法中做出了明确规定的。
2、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
物权法的第二个作用就是确定了物权之后,权利人对物权有哪些权利,就是物尽其用。
一个财产可以归属于企业、个人或者国家,无论是归属于谁,都有对物的利用和支配的问题。
这种利用和支配不仅涉及到个人利益,有的也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作为国家来讲,应该让财富尽可能的充分发挥作用,财富如何发挥作用,当然有科技的问题,也有一些别的问题像技术的问题,从法律上来说就是赋予权利人比较广泛的权利。
比如物权法规定,这个物属于我,我是这个物的所有人,我就对这个物有所有权,对物具有所有权在法律上就是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它和其他的有的物权,比如我们讲的用益物权就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比如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一种用益物权,不可能是全面支配的权利,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的;
比如现在房屋抵押,银行取得的是担保物权,这个也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核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担保物权人有实现其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就是把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其贷款,所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
物权法对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以及担保物权人赋予了不同的权利。
对于所有权人,这个物我可以自己用,也可以自己不使用,把物交给别人去使用,就像我们现在讲的投资,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我不直接使用这个物,比如说我有个运输公司,有三台车,我把这三台车作为投资投入到企业中去,以后是企业在使用这三台车,而不是我个人在使用。
我投到企业以后,这个物和我个人已经发生了不同的关系,我把原来对三台汽车物权转变为我出资的权利,或者说转变为我的股权,我投入了三台车,我就有了三台车的股权。
这些做法在物权法里都是允许的,物权法里明文规定权利人对物有各项权利,这样就能够极大的发挥物的作用。
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把物的作用尽可能的发挥出来,对一个国家来讲就涉及到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所以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直接来讲,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和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
由于我前面讲的,物权法的物涉及到各个方面,比如说物权法的物涉及到所有制的结构问题,因此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和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以及物权法中对物权的保护,这里的物权既有国家所有权,又有集体所有权,还有公民个人的所有权,这样才对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发挥重要作用。
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那么物权法从物权的角度规范了物权的行为,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大关系,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大作用。
(三)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法律的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我还想和大家讲一个问题,就是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法律的关系。
这个问题我想告诉大家,经过这几年的起草、宣传、参与的过程,对物权法的概念已经不陌生了,但是除了物权法以外,我们国家有许多法律都对物权作了规定,比如《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国防法》等,这么多的法律都对物权作了规定。
我们粗略统计过一下,在我们国家200多部法律当中,大约有50多部法律都有一条或两条甚至有一章或者更多的内容,都对物权作了规定。
所以我们讲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是规范物权行为的基本法,但它不是有关物权的全部法。
1、物权法具有指导作用
有那么多法律在,物权法和这些有关物权的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概括来讲就是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物权法是一般法,对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
物权作为基本法律,它有两项功能,一个就是具有指导作用,因为有关物权的基本原则,一些共同规则都是在物权法中作出的,其他的法律,再制订或修改有些法律,特别是有关物权的规定时,需要考虑物权法的这些规定和原则。
同时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在许多方面,特别是一些基本规定方面,从立法技术上看不需要进行详细规定。
比如说有关不动产详细登记制度,有关物权变动,有关物权保护等规定这些规定就在物权法中。
你看别的法律,可能没有有关物权的规定,那么你就可以到物权法第三章有关物权的保护的内容里去找,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对其他的法律有补充作用。
2、其他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物权法规定要按其他法律的规定办
另外一方面,我要讲的其他法律如果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话,物权法明确规定要按其他法律的规定办。
这一点有的同志可能会不理解,物权法是基本法律,别的法律是单行法律,怎么必须要按照别的法律办呢?
我们讲的特别规定一般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这些单行法律中规定的一些问题,物权法中并没有作出规定,比如说像船舶转让和抵押的问题,具体规定是在《海商法》中;
民用航空器转让和抵押的问题,具体规定也是在《民用航空法》当中;
城市房地产管理中,讲到城市房屋的转让、抵押、出租,讲的比较多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
所以其他法律当中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而这些规定物权法是没有作出的,作为一般规定,物权法当中并没有写。
别的法律有,而物权法当中没有,毫无疑问应该适用有关单行法。
特别规定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其他的法律规定对物权作了某种规定,物权法对这个问题也作了某种规定,两个规定如果一致没有问题,适用哪个都行,如果规定不一致,按照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也明确说按有关单行法的规定办。
物权法是基本规定,它是面对许多事物做出来的,因此它不可能照顾到每个物的特点和性质,我们有一句话叫具体问题要具体对待,物权法上面对的物是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是一大类,而某个单行法律是专门就某个特定的物作出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
我讲个例子,在物权法的担保物权当中讲到了担保物权人如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我们刚通过的,经过修改的《破产法》里讲到,如果是企业在没有支付工人工资,在法律的特定规定情形下,工人的工资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人,就是说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情况下,工人的工资可以比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更优先,排序在更前面,这个规定是在《破产法》里提到的。
同样,比如说,船舶抵押以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如果不还钱,银行就可以拍卖船舶,拍卖船舶时,《海商法》里有规定,有两项钱都可以排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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