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最新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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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设置电脑(游戏机)100台以上的网吧(游戏厅)
□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包含医院的住院康复部)
□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幼儿园、托儿所
□县(区)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县(区)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广播电台、电视台
□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民用机场
□省、市级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发电厂(站)
□11万伏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企业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总量达固体300公斤以上、液体1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指同一时间同一建筑内人数)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设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综合楼等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总储量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工业等企业
□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烟草、纺织、造纸、木制品加工、食品加工、服装、鞋业、塑料制品、玩具、印刷等大型丙类厂房
□营业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支行级以上的银行
不
符
合
重
点
理
由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商场(商店、市场)
□客房数为间的宾馆(旅馆、饭店)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设置电脑(游戏机)为台以上的网吧(游戏厅)
其他理由:
情
况
堆场数量
化工装置数量
民用建筑
厂房数量
仓库数量
储罐数量
专职消防队情况
□无专职消防队
□无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
□有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我单位属于第十三条所列的范围之内,现申报备案。
单位/场所(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注:
1、各单位自行对照,在申报单位属性栏内选择一项打“√”。
2、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室内旱冰场、桑拿浴室(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火灾高危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地址
邮编
申报单位属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单层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
□地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建筑总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宾馆、饭店:
□客房数量在300间以上;
□客房数量在50间以上的地下宾馆;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提供餐饮、健身、娱乐、休闲等配套服务的。
□3.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健身房、保龄球馆、室内旱冰场除外)。
□4.看台座位数量在25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量在8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量在50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
□5.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6.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住宿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小学学校。
□7.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构筑物除外)。
□8.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总容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或年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炼油厂;
总容积在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或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存场所;
□总储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或总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企业,总储量在5吨以上的易燃固体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总储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供应、销售企业(埋地设置储罐的加油站除外);
总储量在2吨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的供应、销售企业;
□9.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生产车间内员工数在1000人以上,且人员密度大于0.2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制品、食品加工和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10.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11.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1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或场所。
□13.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根据《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我单位属于第二条所列的范围,依据第三条规定,现向你单位申报。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火灾高危单位告知书
:
根据《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你单位被确定为XX市(县、区)火灾高危单位,特此告知。
你单位除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外,还应当履行《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闽政办〔2021〕139号)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年月日
附件:
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1.单层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
2.地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3.建筑总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宾馆、饭店:
1.客房数量在300间以上;
2.客房数量在50间以上的地下宾馆;
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提供餐饮、健身、娱乐、休闲等配套服务的。
(三)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健身房、保龄球馆、室内旱冰场除外)。
(四)看台座位数量在25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量在8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量在50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
(五)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六)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住宿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小学学校。
(七)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构筑物除外)。
(八)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1.总容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或年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炼油厂;
2.总储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或总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企业,总储量在5吨以上的易燃固体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3.总储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供应、销售企业(埋地设置储罐的加油站除外);
总储量在2吨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的供应、销售企业。
(九)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生产车间内员工数在1000人以上,且人员密度大于0.2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制品、食品加工和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以下简称“超高层建筑”。
(十一)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十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或场所。
(十三)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符合界定标准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应对申报的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核实、确认,并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同时调整、公告,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告、备案文件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外,还应当履行本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落实更加严格的日常管理措施:
(一)应当采用电子巡更设备开展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二)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内部防火检查。
(三)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及时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四)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员疏散演练,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
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建立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测与维修、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管理队伍;
建立由员工组成的志愿消防队。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并向辖区公安消防队每年至少报告一次消防训练和演练情况。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要召开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要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支持、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检查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自动消防系统值班人员、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等专(兼)职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当与火灾高危单位经营规模相适应,且不少于员工总数的5%。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或者器材,并为志愿消防员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安全保障和适当补贴。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的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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