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导则db 63t 1109对照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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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环境监理资料管理
7.1资料内容7.2资料管理
附录A(资料性附录)图A1:
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图
附录B(规范性附录)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编写要求
附录C(资料性附录)图C1:
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流程图
附录D(规范性附录)环境监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附录E(资料性附录)图E1:
建设项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监理工作流程图
附录F(规范性附录)环境监理工作用表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编制单位:
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洪海王建荣李兆佳王涛杨伟星殷显智邓生雪马玉林史玲王定晖
蔡春玲杨帆王雯侯佩玲
本标准技术负责人:
胡青
本标准审定人:
翟永洪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合同管理及资料管理的一般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
2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环境监理
是指社会化、专业化的环境监理单位,在接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之后,根据有关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环境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文件针对建设项目进行的为实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目标而实施的具体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2.2环境监理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青海省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为建设项目提供环境监理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2.3环境监理项目部
环境监理单位派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负责履行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实施机构。
2.4环境监理工作范围
建设项目施工区、生活服务区及环境影响区。
2.5环境监理工作时段
环境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环境监理合同起至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止。
2.6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7环境保护相关单位
参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环境监理、设施运行等单位;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自然、生态、风景、水源、土地、森林等保护管理部门。
2.8环境监理会议
由项目环境监理项目部主持的,针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由环境保护相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2.9变更
对环境保护设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在工程规模、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3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图参见附录A。
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程序如下:
a)勘察施工现场,环境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环境监理合同。
b)组建现场环境监理项目部,选派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及时进场开展工作。
c)环境监理项目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环境监理工作范围,环境监理工作时段,环境监理工作内容,环境监理工作目标,环境监理工作依据,环境监理机构及人员岗位职责,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环境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环境监理工作制度,环境监理设施。
实施方案的具体编写要求见附录B。
d)环境监理项目部具体实施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工作流程图参见附录C。
e)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环境保护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完成情况,环境监测工作情况及其报告,环境监理工作情况,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的工程变更情况,环境监理工作结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的具体编写要求见附录D。
f)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立卷、归档、移交环境监理档案。
4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4.1巡视检查
环境监理项目部对参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全面或局部监督活动。
4.2旁站
环境监理项目部对环境保护设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关键工作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进行的现场检查、记录的监督活动。
4.3见证
环境监理项目部在环境保护设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重点工作或重点工序,在现场对其全部过程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全过程的现场检查和记录。
4.4环境监理会议
环境监理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环境监理会议,包括环境监理例会和环境监理专题会议。
会议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环境监理工程师主持,环境保护相关单位应派员参加。
4.5监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由建设单位或环境监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生态监测以及水土流失监测等。
4.6协调
环境监理对环境保护相关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设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保护问题和争议进行调解。
4.7培训
环境监理针对环境保护相关单位进行的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
4.8记录
包括环境监理日志、环境监理巡视记录、环境监理旁站记录。
其具体填写规范见附录F1.1、F1.2、F1.3。
4.9文件
环境监理项目部采用环境监理工程暂停令、环境监理通知单、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环境监理整改通知单、环境监理备忘录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设施及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控制和管理。
环境监理文件的具体要求见附录F1.5、F1.6、F1.7、F1.9、F1.10。
4.10跟踪检查
环境监理项目部对其发出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监督参建单位严格执行的过程。
4.11工作报告
编制的环境监理报告包括环境监理月报、年报、环境监理专题报告及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报告应报送建设单位。
环境监理月报、年报、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见附录D。
5.1环境监理控制工作
5.1.1项目建设与批复要求符合性监理
a)项目选址、建设内容、规模、工艺、总平面布置、设备、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进行相符性监理。
b)环境监理单位在实施项目监理过程中,发现与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不相符合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予以纠正,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1.2环境保护达标监理
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因子达到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控制项目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污染因子的排放,满足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a)监测:
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相关环境监测。
定期或不定期对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水土流失等进行监测。
确定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状况,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衡量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
b)水环境监理:
对施工过程中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来源、排放量、水质指标及处理设施的建设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废(污)水是否达到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排放标准。
c)废气环境监理:
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粉尘等大气污染状况进行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
d)固体废物监理:
对施工期固体废弃物(包括施工、生活垃圾和施工废渣)的处理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进行检查监督。
e)噪声环境监理:
对施工过程产生强烈噪声或振动的污染源,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治,重点是环评文件中的噪声敏感区。
5.1.3生态保护措施落实监理
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和涉及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a)控制施工场界范围: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控制施工作业场界,禁止越界施工,占用土地。
b)施工过程监理:
检查监督建设项目的施工场地布置,采取环境友好方案,合理安排施工季节、时间、顺序,采取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施工方法。
c)因地制宜保护措施:
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特点和保护要求,采用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减少和缓和施工过程中对生态的破坏,减小不可避免的生态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d)移民安置区环保措施落实:
监理移民村镇规划和选址是否避开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
安置点的水源是否满足人畜饮水要求,安置区是否存在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等。
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根据移民工程的进展情况,巡视检查移民安置点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土地开发水保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绿化工程、移民饮用水供水、垃圾处理等的环保措施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e)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落实:
环境监理控制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监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的防治水土流失工程、措施的落实。
f)人群健康保护措施的落实:
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建立疫情报告和环境卫生监督制度,检查落实制定的保护措施,检查医疗卫生保障机制运行情况,检查保护水源地和饮用水消毒措施的落实,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的电磁、辐射安全防护距离。
5.1.4环保设施建设与措施落实监理
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建设情况。
检查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所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工程的工艺、设备、能力、规模、进度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得到落实;
监督检查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a)污水处理设施: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按照“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监理其建设的规模、处理能力、工艺流程是否与设计相一致。
如依托原有污水处理场,应充分考虑其处理容量、工艺流程是否满足要求,并保证项目运行后产生的污水能够顺利进入原有污染治理设施得到处理,避免暗排管线的建设。
b)废气处理和回收设施:
新建废气处理和回收设施是否按照“三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监理其建设的处理能力、处理工艺是否与设计相一致,是否能够满足各种废气的处理要求。
如依托原有装置,应充分考虑其处理容量、处理工艺是否满足要求,所依托的装置是否合理、有效、可靠。
c)噪声控制设施:
对装置本身应采用低噪声设备;
对一般机泵、风机等尽可能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安置在室内,并采用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
对蒸汽放空口、空气放空口、引风机入口加设消声器;
对无法避免的高噪声设备尽量布局在远离厂界的部位。
d)固废治理设施: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按照建设要求进行建设,应符合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标准。
如依托现有垃圾填埋场,填埋场应满足上述标准和要求。
不能满足危险废物的填埋要求或者不具备场内处理条件的,则应将危险废物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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