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属医院医疗合作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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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医院管理局所辖市属医院,凡所属医院开展的医疗合作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合作是指以医疗工作为核心,由市属医院与合作对象结成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明确各自功能定位,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及诊疗水平为目标的合作。
市属医院开展医疗合作的形式包括委托管理(以下简称“托管”)、共建共管、特许经营、技术合作、医疗联合体、医疗集团等。
具体分类见附件1。
第四条合作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原则。
合作要顺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立医院改革要求,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中心,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
合作应当依据北京卫生区域规划、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等要求,对市属医疗资源进行整合、优化,统筹布局,优先在北京行政区域内选择首都功能非核心区开展合作,促进优质卫生资源下沉。
(三)坚持量力而行原则。
市属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开展合作,要首先完成医院所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及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坚持独立性原则。
合作双方作为独立医疗机构,应独立承担各自责任,维持原医疗纠纷、债权、债务的法律主体责任不变。
合作双方产权明晰。
双方财务应独立,经济往来要规范。
合作执行属地医保、价格、税收等各项相关政策。
(五)坚持风险防范控制原则。
合作应做到合法合规,涉及到增挂牌(名称)、诊疗范围、诊疗技术(审批)、多点执业、院内制剂、国有资产等事宜要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
合作后应不断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到合作各方共赢,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五条合作期限。
委托管理、共建共管合作期限原则不超过10年,技术合作原则不超过3年,政府主导的医联体(共同体)可采取长期合作方式,医疗集团合作期限由合作各方商定,特许经营合作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属医院应在开展医疗合作前对合作医疗机构的资质、诚信记录、技术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等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对合作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严格审核,客观分析自身承载能力,结合医院功能定位、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等合理选择合作对象及合作模式。
每家市属医院合作机构数量,委托管理原则上不超过3家,共建共管原则上不超过3家,同一区域特许经营原则上不超过1家。
第七条管理部门
涉及市属医院品牌使用、商标、专利、技术及管理等有合作收益的项目,由市医管局改革发展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共同管理,负责医疗合作工作的指导、协调、日常管理和评估工作。
涉及对口支援、政府指令性任务及技术合作等无合作收益的项目,由市医管局医疗护理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共同管理,负责医疗合作工作的指导、协调、日常管理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合作对象资质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托管对象、被特许对象、技术合作和医联体的合作对象必须为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
(三)在医疗行业或监管机构无不良记录。
(四)获得医疗机构资产所有权方同意。
第九条合作管理
(一)申报合作意向
市属医院与合作对象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需向市医管局提出书面申报,提交《医疗合作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
局牵头处室统一受理,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报批合作项目
市属医院签署正式协议前,需向市医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拟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
经市医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签订合作协议。
局牵头处室受理后,核实拟签署的正式合作协议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
(三)批复合作项目
1.局牵头处室根据合作类型及内容,征求局相关业务处室、局法律顾问意见建议。
2.局牵头处室汇总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建议,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提交市医管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同时,市属医院要根据局业务处室的意见建议,修订、完善合作协议及相关材料,并在局长办公会进行汇报。
3.局牵头处室根据局长办公会意见要求市属医院完善合作协议。
涉及对外投资、非经营转经营等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和使用的,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涉及特许经营、京津冀区域间的医疗合作需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批。
4.局牵头处室根据局长办公会及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意见,下发是否同意签署合作协议的批复,或补充完善材料后再下发是否同意的批复;
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合作意向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合作项目申请书》。
简要说明合作过程及有关情况。
见附件2。
2.合作机构基本情况(如医院概况、医疗业务、人力资源、管理架构等),以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医疗合作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评估合作是否影响市属医院的事业发展和正常工作。
包括合作情况(如合作理由、合作方式、合作期限、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实施方案等。
(二)报批合作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请示(须明确合作目的)。
2.按照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相关材料;
经医院办公会、党委会(理事会)、职代会等讨论通过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3.拟签订合作协议(合同)文本,事先应征求法律机构意见。
4.其他材料。
上述合作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管理、评估的,执行市财政局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合作协议
医疗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作方;
2.合作目的;
3.合作内容、范围及有效期限;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合作相关费用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资金流转、调整程序;
6.合约的终止和变更;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9.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市属医院开展医疗合作必须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可参照市医院管理局制定的托管、特许经营、技术合作及医联体协议书模板。
见附件3。
第十二条医疗合作项目的命名应遵照以下原则:
(一)委托管理合作项目可命名为“XX医院(受托方)托管XX医院(委托方)”;
(二)共建共管合作项目可命名为“XX医院与XX(合作方)共建共管XX;
(三)特许经营合作项目可根据市属医院名称命名为“XX医院特许经营”或“XX医院XX专业(/科)特许经营”;
(四)技术合作合作项目可根据合作内容命名为“XX医院与XX医院合作”或“XX专业(/科)与XX专业(/科)合作”;
(五)医疗联合体合作项目可根据合作内容以核心医院名称命名为“XX医院区域医联体”或“XX医院XX学科医联体”;
(六)医疗集团合作项目可根据核心医院名称命名为“XX医疗集团”。
第十三条合作收益管理
各类医疗合作所取得的收益,应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9]1930号)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一)市属医院应认真履行协议(合同)约定事项,加强合作管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
协议有效期内,需对协议进行修改的,涉及合作内容、收益等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报市医管局审核。
(二)合作期满需延长的,应在合作期满前3个月报市医管局审核批准。
合同提前解约,须向市医管局报告,并说明有关情况。
(三)委托管理、特许经营合作期限内,市属医院每年须对合作项目进行总结,并上报市医管局。
(四)市医管局作为市属医院出资人的代表,对合作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除政府指令性任务要求外,不参与合作具体事项开展。
如认为有必要,市医管局将组织专家对合作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医院应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违规处罚
违反上述规定,按《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市医院管理局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医管办字〔2012〕6号)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医院管理局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医疗合作项目分类
《医疗合作项目申请书》
医疗合作项目协议书模板
附件1
一、委托管理
委托管理(托管):
是指委托方(医疗机构产权所有者)将医院的经营管理权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市属医院)有偿经营,受托方有条件地管理和经营委托方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并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签订委托管理目标责任合同的一种合作方式。
托管的本质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二、共建共管
1.共建共管(全院):
是指合作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双赢互惠的原则,针对共建共管医疗机构通过全面、紧密、持续的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共建共管医院的综合医疗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区域内人群,并实现以资本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目标。
2.共建共管(专科):
是指合作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双赢互惠的原则,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专科建立专科医疗中心或病区,全面提升共建共管专科的医疗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区域内人群。
三、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
是指政府授权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特许方”)在授权下依规将公立医院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技术、管理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提供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被特许方”)使用,被特许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在特定的期限内,在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服务流程下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并向特许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四、技术合作
1.技术合作(全院):
是指市属医院对其它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和医院管理等方面,通过多种形式的指导与合作,提升合作医疗机构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2.技术合作(专科):
是指市属医院的某一个或某几个专科对其它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和医院管理等方面,通过多种形式的指导与合作,提升合作医疗机构在该专科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3.技术合作(分级诊疗):
是指为实现与合作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实现分级诊疗目标而开展的医疗合作工作。
五、医疗联合体
1.区域综合医疗联合体:
是指以市属医院为核心,联合区域内其他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跨行政隶属关系、跨资产所属关系的医疗机构联合体,以医疗服务业务的密切合作为导向,充分发挥上级医院引领作用,构建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上下联动、急慢分治、防治结合的合理就医格局,促进分工协作和共同发展。
2.区域专科医疗联合体:
是指以市属专科医院或市属医院的某专科为核心,联合区域内其他三级医院、二级医院(或专科)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跨行政隶属关系、跨资产所属关系的医疗机构联合体,以医疗服务业务的密切合作为导向,充分发挥上级医院专科引领作用,在本专科内构建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上下联动、急慢分治、防治结合的合理就医格局,促进分工协作和共同发展。
3.跨区域医疗联合体:
是指以市属医院为核心,联合区域外医联体,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构建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上下联动、急慢分治、防治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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