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表彰奖励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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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彰项目:
具有全局性、重要性、先进性和典型性,能够产生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表彰奖励项目
第四条表彰奖励项目应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服务于公司中心工作、有较大影响的综合性工作、以及与基层和群众联系紧密的专项性工作进行设立,以充分发挥鼓励先进、典型示范、推动工作的作用。
参评表彰奖励项目的对象一般按集体类、个人类进行区分。
第五条表彰奖励包括外部表彰奖励和公司级表彰奖励。
第六条根据性质不同,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综合表彰奖励、常设专项表彰奖励、临时专项表彰奖励。
(一)常设综合表彰奖励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因工作需要长期设立的综合类表彰项目,有固定的评选周期。
(二)常设专项表彰奖励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因工作需要等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表彰对象面向特定业务或专项人员,有固定的评选周期。
(三)临时专项表彰奖励项目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因工作需要、为国家及地方专项工程、重要活动或重要对外展出等重大事件等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表彰对象面向特定业务或专项人员,无固定的评选周期。
第七条向国家、部委及集团公司推荐申报的各类表彰奖励项目的划分、申报程序和管理要求等按照集团表彰奖励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公司级表彰奖励项目包括:
(一)常设综合表彰奖励项目包括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含突出贡献团队、先进集体、最佳员工、先进个人)等;
(二)常设专项表彰奖励项目包括优秀党务工作者、党员先锋团队、劳动竞赛先进集体、三八红旗手、科技成果奖(待设立)、质量奖(待设立)、专利奖(待设立)、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
(三)公司级临时专项表彰奖励项目设置应根据本办法前述表彰奖励项目设立条件,由业务相关部门牵头申报立项、组织评选,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
原则上符合条件的每项重大事件只开展一次表彰评选。
第九条申报表彰项目立项时,提供的申请材料应至少包含以下情况:
(一)表彰项目的名称、目的及依据;
(二)评选范围、参评集体和人员数量、拟表彰集体和个人数量及比例;
(三)表彰奖励的形式;
如有物质奖励需说明拟奖励标准、奖金总额、所需经费预算及列支情况。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公司党委是公司表彰奖励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负责各类表彰奖励工作,领导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表彰奖励管理制度;
(二)负责确立、调整表彰奖励项目分类、分级负责和审批机制;
(三)决策表彰奖励重大事项,批准表彰项目设立、计划方案和评选结果。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修订公司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二)负责管理公司年度表彰奖励工作计划、审核表彰奖励经费预算,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先进评选等表彰奖励项目;
配合集团公司开展表彰奖励工作;
(三)负责表彰奖项目备案管理,包括公司和各部门、各成员单位荣获外部表彰奖励的统计、备案工作(表彰奖励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四)负责维护被授奖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落实各类奖励和待遇。
第十二条各部门是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表彰奖励项目立项、评选、报批和备案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执行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表彰奖励项目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
(二)负责提出本部门年度表彰奖励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配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展各表彰奖励项目的管理实施;
(三)负责业务相关的新增常设专项及临时专项表彰奖励项目的立项申报(表彰奖励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
(四)负责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外部表彰奖励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财务部负责根据党委会决议、表彰文件或人力资源部出具的经相关领导审批通过的奖金拨付/发放通知完成表彰奖励奖金的拨付/发放、个税核算与代扣代缴等工作。
第四章评选与审批
第十四条应严格控制表彰奖励比例与数量,保证表彰奖励质量:
(一)公司级常设综合表彰奖励项目原则上一次表彰奖励集体数量不超过X个,一次表彰奖励个人数量不超过X个;
(二)公司级常设专项、临时专项表彰奖励项目一次表彰奖励集体数量、个人数量不超过公司级常设综合表彰奖励项目表彰奖励数量。
具体表彰奖励数量在各表彰奖励项目评选细则、立项申报材料、评选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表彰评选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事求是、公开透明;
严格依照标准、重点面向基层、逐级评选推荐。
负责组织评选的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具体工作:
(一)制定并公布方案。
负责该项目评选的部门按时制定评选方案,公布评选的范围、数量、条件和评审程序。
(二)推选申报。
推荐单位/部门按照评选条件,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必要时经所在单位/部门相关决策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拟推荐对象,按要求逐级审批、申报。
(三)组织评选。
负责该项目评选的部门汇总、审核推荐材料后,组织专家组/评审委员会或依据定期考核评价机制开展评选,会同人力资源部提出表彰奖励初步名单,根据该项目审批流程要求分别报公司分管领导或公司决策会议审批。
(四)审定批准。
向外部推荐申报的表彰奖励项目,由业务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组织评选,分类审批,其中:
常设综合表彰奖励项目报公司党委会审议批准;
常设专项、临时专项表彰奖励项目报公司业务分管领导、人事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审批。
公司级表彰奖励项目审批权限如下:
常设综合表彰奖励项目:
由业务相关部门报公司党委会审议批准。
常设专项表彰奖励项目:
优秀党务工作者、党员先锋团队党委会
科技成果奖、质量奖、专利奖等,由业务相关部门报公司总办会审议批准;
三八红旗手、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由团委委员投票评选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安委会委员投票评选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临时专项表彰奖励项目:
按照立项确定的评选及审批方案管理。
第十六条表彰奖励名单经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拟制表彰文件,由公司进行命名表彰。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表彰奖励工作应本着公开、庄重、节俭的原则进行。
常设综合表彰奖励项目一般结合公司年度工作会议或党建工作会议由公司命名表彰;
常设专项和临时专项表彰奖励项目一般通过公司发文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对获得表彰的单位/集体,可颁发奖牌、证书。
对获得表彰的个人,可颁发奖章、证书。
奖牌、奖章、证书等按规定的样式和格式。
第十九条对荣获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各类项目物质奖励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个税扣缴义务。
执行物质奖励标准一般集体类不超过XX元,个人类不超过XX元。
常设/临时专项奖励标准不得超过当年常设综合奖励标准。
第二十条个人或集体获得外部表彰的,按照“谁表彰,谁奖励”的原则,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奖励费用纳入表彰奖励费用预算,由人力资源部和各表彰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预算管理时间节点要求制订、执行预算并建立表彰奖励资金台账。
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奖励费用及预算,各部门须单独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纳入职工薪酬专项预算,在工资总额项下列支、管理。
年度表彰奖励预算外的费用,由业务相关部门申请,按公司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切实关怀获得表彰奖励的职工,落实好各项待遇。
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荣获各级表彰的职工通报公司改革发展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先进事迹的宣传,充分发挥先进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部需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要求,对表彰奖励工作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个人荣誉相关资料(如登记表、审批表等,其中上级单位表彰奖励资料需由上级单位盖章认定)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与审计部门负责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相关监督、检查;
对从事表彰奖励和参与推荐评选过程中违反“三公”原则、把关不严、违规操作、自行印发表彰奖励文件、擅自开展表彰活动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凡擅自开展表彰活动的,表彰奖励无效,并将视情对业务相关部门及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申报事迹严重不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严重违反评选程序,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获得表彰奖励一段时间内发生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
(四)发生不适宜再继续享受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况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本部门业务相关表彰奖励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所属投资公司参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暂未涉及的表彰奖励项目,一般按照公司党委会审议确定的意见组织实施,并根据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现行文件规定涉及表彰奖励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表彰奖励项目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
表彰奖励单位或个人姓名
获奖名称
授奖单位
获奖时间
荣誉证明图片(可附件、可粘贴复印件、照片)
报备单位公章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2
表彰奖励项目申报表
编号:
申报时间:
表彰奖励
项目名称
表彰时间
表彰主体
给予何种
奖励
评选范围
列入评选范围的集体和个人基数
集体
拟表彰数量
个人
表彰周期
上一次表彰数量
上一次
表彰理由
申报单位
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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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 表彰 奖励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