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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广场排舞
1.4比赛分组及参赛人数
1.4.1比赛共分四个大组,具体如下:
1.4.1.1学生组
1.4.1.1.1少儿组(<7岁)
1.4.1.1.2小学生乙组(1——3年级)
1.4.1.1.3小学生甲组(4——6年级)
1.4.1.1.4中学生乙组(7——9年级)
1.4.1.1.5中学生甲组(普通高中、职高、中师中专等)
1.4.1.1.6院校组
1.4.1.2职工组
1.4.1.2.1职工青年组(平均年龄<35岁)
1.4.1.2.2职工中年组(平均年龄>35岁)
1.4.1.3社会组
1.4.1.3.1社会青年组(平均年龄<35岁)
1.4.1.3.2社会中年组(平均年龄>35岁)
1.4.1.3.3社会常青组(平均年龄>50岁)
1.4.1.4国际友人组
1.4.2参赛人数
1.4.2.1每队可报领队、教练、管理、队医等各1人。
1.4.2.2集体项目每项参赛人数不得低于12人,男女不限。
1.4.2.3双人项目每队限报2队选手。
1.4.2.4单人项目每队限报2名选手。
1.5出场顺序
1.5.1出场顺序由比赛组委会抽签确定。
1.6入场和退场
1.6.1参赛队可以选择动态入场或造型开始动作。
1.6.2参赛队根据音乐可选择造型结束动作或在音乐伴奏下退场。
1.6.3退场须向裁判员及观众行礼致意。
1.7音乐时间
1.7.1串烧曲目时间(自音乐起至音乐结束止)
1.7.1.1串烧曲目A(三曲连跳)的音乐时间为5′00″—6′00″。
1.7.1.2串烧曲目B(两曲连跳)的音乐时间为4′00″—5′00″。
1.7.2规定曲目、自选曲目、原创曲目和广场舞曲目时间为原曲时间,不得剪接和拼接。
1.8比赛成绩和名次及奖励
1.8.1单项名次录取
1.8.1.1各项目比赛得分高者,名次列前;
如分数相等,则名次并列;
1.8.2团体总分
1.8.2.1三个集体项目(规定、自选、串烧)成绩之和为团体总分;
总分高者,团体名次列前;
如总分相等,集体规定曲目得分高者名次列前;
如再相等,串烧曲目得分高者名次列前;
如再相等,则名次并列。
1.8.2.2各单位必须在报到时提交计入团体总分的三个项目的参赛选手名单。
1.8.3奖项设置与奖励办法按比赛规程执行。
1.9服装与装饰
1.9.1比赛服装、服饰、鞋、帽等要符合曲目风格。
服装服饰搭配协调。
带跟鞋要求安全,长裙下摆不得超过踝关节。
1.9.2比赛时选手可化妆、使用花纹贴纸。
1.9.3可以佩戴与表演相关的饰物。
1.9.4获奖队代表必须着比赛服参加颁奖仪式。
1.9.5自选曲目比赛过程中,服装服饰允许变化但不得离开身体。
1.10道具的规定
比赛中可以使用道具,但不鼓励使用道具。
道具使用应与曲目风格或主题有关联,道具不能离开身体。
1.11安全规定
1.11.1成套动作中不得出现对身体造成伤害的动作(不安全动作)。
1.11.2成套动作中不得出现抛接、翻腾、叠罗汉(托举)、倒立等危险动作。
1.12场地与设备
1.12.1比赛场地最小应为16×
16平方米适于运动的平整场地。
1.12.2裁判席设在场地的正前方(单人项目采用裁判移动评分)。
1.13广告标贴规定
1.13.1组委会有赞助商统一广告标贴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1.13.2参赛选手赞助厂商的广告标贴,允许缝制在选手的服装上,约4平方厘米。
1.13.3臂贴可以是方形或环绕手臂,但宽度不得超过4厘米。
1.13.4印制在选手后背上的广告,面积不超过21×
5平方厘米,成一线排列。
第二节舞步、音乐及编排
2.1排舞舞步和音乐的统一
2.1.1全国排舞比赛的曲目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公布。
为了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舞步和音乐必须使用中心公布的统一版本。
2.1.2比赛时使用非统一版本的舞步或音乐都将被视为错误而扣分。
2.1.3串烧曲目中要求音乐与舞步完整对应,串烧曲目的音乐只能整段剪接,不允许拆分拼接;
2.1.4串烧曲目的音乐连接部分可以有不超过两个8拍的音效处理。
2.2编排要求
2.2.1所有比赛项目都不得改变和拆分舞步。
2.2.2在不改变曲目风格和音乐节奏的前提下,可对曲目前奏、间奏、队伍入场、退场和上肢动作、方向、队形等进行编排。
结尾部分可以有不超过2个8拍不同于原舞步的编排,3/4拍的曲目可以有8个3拍不同于原舞步的编排。
2.2.3规定、自选、原创曲目的队形变化不得少于三次,串烧曲目中的每个单曲队形变化不得少于三次。
2.2.4成套动作中依次或交替完成动作时,不跳舞步的选手停止时间不得超过1个8拍,成套动作中(串烧曲目中的每首曲目)允许有一次不超过1个8拍舞步小节的重复。
2.3规定曲目的编排
2.3.1全体选手在音乐前奏结束后必须面向裁判完成一个舞步循环(舞步循环:
依次完成舞步中规定的每个方向的段落)。
2.3.2完成一个舞步循环之后,方可开始队形或方向的变化。
2.3.3规定曲目音乐光盘由比赛组委会提供。
2.3.4其余编排参照2.2进行。
2.4自选曲目的编排
2.4.1全体选手必须面向裁判完成一个方向的舞步组合。
2.4.2其余编排参照2.2进行。
2.5串烧曲目的编排
2.5.1参赛队可对原有音乐进行的剪辑、组合、拼接,但不得改变音乐的速度和节奏,可对音乐之间的过渡部分做音效处理,音效时间长度不得超过10秒。
2.5.2每首曲目之间的舞步衔接要流畅、动作过渡要自然。
2.5.3全体选手在每首曲目衔接音乐后必须面向裁判完成每首曲目的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
2.5.4如遇参赛曲目有ABC等多组动作,选手可只向裁判完成任一组动作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
2.5.5串烧的每首曲目结尾处可以有不超过2个8拍脱离原舞步的编排。
2.5.6其余编排参照2.2进行。
2.6双人曲目的编排
2.6.1音乐前奏结束后选手首先须面向裁判完成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
2.6.2双人曲目允许有脱离原舞步不超过4个8拍的炫技展示,但不得改变舞曲风格。
2.6.3其余编排参照2.2进行。
2.7单人规定曲目的编排
2.7.1音乐前奏结束后选手首先须面向裁判完成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
2.7.3其余编排参照2.2进行。
2.8原创曲目的编排
2.8.1原创曲目的舞步创编必须符合排舞运动的项目特色和基本要求:
舞曲内容健康、前奏清晰易辨、循环段落展示、易于推广普及;
2.8.2其余编排参照2.3进行。
2.9广场曲目编排要求
2.9.1广场舞音乐需具有中国特色,音乐选择应围绕中国元素,音乐要求为中国特色音乐(如:
民歌、红歌、现代流行音乐等);
2.9.2广场舞编排应充分体现广场健身特点,要求编排合理、安全、易普及,不分难易等级,不得出现危险动作和难度动作;
2.9.3广场舞曲目编排需提倡健身性、娱乐性;
2.9.4其它编排要求和表现形式不限。
第三节排舞裁判法
3.1大会组委会
3.1.1大会组委会由主办与承办单位的相关领导、行政人员及各参赛队领队组成。
3.1.2大会组委会负责大会的组织、宣传、竞赛及后勤保障工作。
3.2仲裁委员会
3.2.1仲裁委员会由本项目的专家和官员担任,一般为3—5人,负责按规则和规程等有关规定对比赛中发生的争议作出仲裁决定。
3.2.2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3.3裁判委员会
裁判委员会由总裁判长1名、副总裁判长1—2名、裁判员5—7名、记录长1名、记录员2—3名、检录长1名,检录员3—4名、放音员1—2名、计时员1名、宣告员1—2名组成,也可根据比赛规模的大小适当增减裁判人员。
3.4裁判员资格
3.4.1担任排舞比赛的裁判员必须参加过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举办的排舞裁判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
3.4.2裁判员必须熟悉比赛范围内所有曲目的舞步和音乐。
3.4.3裁判员需精通评分规则,熟悉竞赛规程,遵守裁判纪律,在评判过程中秉承“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方针,做到独立评分。
3.5裁判工作职责
3.5.1总裁判长工作职责
3.5.1.1全面负责竞赛裁判工作:
检查赛前各项准备工作,参与处理比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5.1.2管理裁判员队伍:
组织裁判员学习,确定裁判员分工,指导裁判员观看赛前训练。
3.5.1.3主持技术会议:
安排竞赛事宜,与参赛队沟通,按规则和规程解释相关问题。
3.5.1.4调控比赛进程:
发出运动员入场信号(举绿旗)。
3.5.1.5监督、检查裁判员整场评分情况,当评分出现严重偏差时,有权做出适当调整。
3.5.1.6对教练员、运动员干扰比赛进程的不正当行为,有批评、教育、警告和建议取消比赛资格的权利。
3.5.1.7审核并宣布最终比赛成绩。
3.5.1.8做好竞赛工作总结。
3.5.2副总裁判长职责
3.5.2.1协助总裁判长做好竞赛工作。
3.5.2.2协助总裁判长负责检查场地、宣告、组织编排和抽签等工作。
3.5.2.3检查记录的成绩登记,审核最后得分。
3.5.3裁判员职责
3.5.3.1参加赛前裁判员学习。
听从管理机构的指示,服从总裁判长领导。
3.5.3.2按时出席赛前的全体裁判员会议。
3.5.3.3观看赛前训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5.3.4严格按规则准确、快速、客观、公正、合乎道德的评判。
3.5.4记录长和记录员职责
3.5.4.1协助总裁判长做好赛前准备工作,备好出场顺序表、比赛成绩记录表等竞赛用表,准备好裁判组评分用具。
3.5.4.2比赛中及时统计裁判员评分,排出名次和奖项等。
3.5.4.3根据大会要求设计、制作成绩册。
3.5.5计时员职责
对自选曲目参赛队比赛的起止时间准确计时,时间不足或超出须立即报总裁判长。
3.5.6检录长和检录员职责
3.5.6.1召集参赛队伍,做好入场前期准备,确保开幕式、各场各项比赛按时顺利进行。
3.5.6.2组织领奖队伍,确保领奖工作有序进行。
3.5.7宣告员职责
3.5.7.1在总裁判长指导下进行赛前准备。
3.5.7.2临场介绍仲裁委员会人员、裁判委员会人员。
3.5.7.3在总裁判长示意下宣告出场队伍,宣读裁判员评分结果和最后得分。
3.5.7.4介绍与比赛相关知识和组委会指定的宣传材料。
3.5.8放音员职责
收集各队比赛的音乐光盘,整理、核对、排序,准确播放各队音乐,并做好保管和退回工作。
3.6评分办法
3.6.1裁判员评分采用减分制。
裁判员根据参赛队场上表现进行减分,评分精确到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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