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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T投资额” ,指由中标单位投入BT项目建设并经甲方确认的全部投资,包括相关前期费用及规费(含劳动保险费)、项目建安工程费、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等。
二、“BT项目回购款” ,BT项目回购款=BT投资额。
三、“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
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指经甲方审核机构审定的乙方投入项目的(相关前期费用及规费(含劳动保险费)﹢建安工程费)×
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率,计算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止。
工程实际建设时间超过约定的,超过部分不计算投融资补偿(合同规定和甲方征地、拆迁、设计重大变更影响正常施工的可以延长的除外)。
四、“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指“(甲方审定的项目相关前期费用及规费(含劳动保险费)﹢项目建安工程费﹢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累计数-甲方已支付的回购款)×
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率” 。
计算期限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至甲方付清全部BT回购款之日止。
五、“建设期及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率”:
建设期的投资融资补偿率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三至五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
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率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三至五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
如在建设期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从调整生效次年第一日起,按最新的三至五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为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率;
如在回购期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从调整生效次年第一日起,按最新的三至五年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作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率。
第二条项目建设内容
一、项目概况:
此项目占地约亩,位于。
二、项目内容:
。
三、BT投资额:
指由中标单位投入BT项目建设并经甲方确认的全部投资,包括相关前期费用及规费(含劳动保险费),项目建安工程费、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费暂定万元(最终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果为准)。
四、项目二期:
共10个月,以BT投资方(乙方)收到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计。
第三条特别约定
一、建设期利息
以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形象进度所完成的工程价款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大于100万元以上计起作为计息基数,于每月1日起按确认的上月投资额开始计息,利率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三至五年期基准年贷款利率上浮2%计算,计算时间从开始计息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利息计算公式:
确认的进度款×
(i+2%)÷
12×
每月1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总月份。
i—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三至五年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项目回购
项目回购期限为三年,甲方也可以提前支付全部回购款。
回购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三至五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计算,计算时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当期回购日止。
项目回购款按40%:
20%:
20%比例分年度支付,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支付BT项目回购款(暂按项目建设期间每月审定的投资额累计数)的40%及建设期利息;
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30日内支付结算价款的20%及同期利息;
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30日内支付结算价款的20%及同期利息;
竣工验收合格满三年后30日内根据审计结果结清全部款项。
①验收合格之日回购款及利息计算公式:
(暂按项目建设期间每月审定的投资额累计数×
40%)+建设期利息
②一年后回购款及利息计算公式:
(结算总价×
20%)+(结算总价×
20%)×
(i+2%)×
1年
③二年后回购款及利息计算公式:
2年
④三年后回购款及利息计算公式:
(经审计的结算总额-已回购款)+(经审计的结算总额-已回购款)×
3年
i—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三至五年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3、以经防城港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数额作为项目的回购结算款如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未能审定,第一期回购款暂按项目建设期间每月审定的投资额累计数及相应的建设期投资融资补偿作为计算基数,该数额与经审定的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在支付第二期回购款时,多退少补。
4、在合同实施期间,如各种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建安工程费按下列方式调整:
合同实施过程中当期《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与预算当期价格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5%时,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期信息价作相应调整。
如《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同时期的《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南宁市信息价。
如以上两个城市信息价都没有的材料价格,由乙方提出,监理和甲方确认,再由甲方将相关资料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通过市场询价拟定材料价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5、本项目采用BT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即乙方承担并支付BT项目的勘察、设计、报建、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全部投资,并计入相关前期费用及规费(含劳动保险费)、项目竣工验收并移交后,甲方按合同约定进行回购。
第4条 BT项目授权
一、联合体的主体方面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移交和回购款的收取及签署相关文件、履行联合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本授权为不可撤销的独家授权。
二、BT项目建设完成并经竣工验合格收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移交整个工程使用权;
在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BT项目回购款完毕之日起,甲方自然取得BT项目的所有权。
三、本授权从本合同签署之日开始生效,至甲方自然取得BT项目所有权之日起终止。
第五条项目工程管理及使用权移交
一、BT项目必须按照甲方认可的属于防城港市桃花公园(二期)总体规划设计以及项目建设的所有内容及国家有关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二、BT项目涉及的规划及施工图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乙方有义务对项目方案优化工作提出修改意见,甲方拥有对设计案的最终决定权;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无权自行修改任何设计方案。
三、涉及BT项目的所有报建、开工手续等由甲方负责办理;
乙方负责协助提供相关手续。
四、甲方负责委托监理单位对BT项目的投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理。
工程监理由甲方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为保证甲方的权利和BT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牵头成立一个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项目监察小组,该监察小组应取得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的正式委托,代表甲方行使以下权利:
1.负责签收乙方或其他第三方向甲方递交的文件、资料等;
2.负责组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与BT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
3.负责协调其他涉及到BT项目需要政府支持的事项;
4.对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工程预算、结算、建设期和回购期投资融资补偿以及其他费用等签字确认;
5.负责组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回购款支付的审批手续;
6.及时会同监理单位审核并确认乙方提交的月工程量和投资额。
六、因甲方要求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计、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其他与甲方有关的原因、非乙方失误或违约、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建设期应相应延长、顺延的天数有甲、乙方协商确定;
延长的建设期仍计算投资融资补偿。
如果出现可能造成建设期延长超过一个月的情形,双方应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况:
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烈度6级以上的地震;
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正面吹袭防城港市的8级(含8级)以上台风;
大雨及以上的降雨;
20年以来未发生过的洪水、持续2天的高温或低温天气;
发现文物或地下障碍物;
地质、水文条件复杂;
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克服的困难等。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事件之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
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由于不可抗力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据实计算,经监理、甲方确认后计入BT投资额。
因不可抗力使一方或双方不能按本合同履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7、在BT项目施工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竣工验收通知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验收。
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验收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未组织工程验收或者在验收后14天内不出具修改意见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甲方应先按建设期间每月审定的投资额结算回购款,并在收到乙方的验收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支付乙方的第一笔回购款,支付数与最终审定数的差额部分,在结算第二期回购款时多退少补。
在收到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通知甲方办理整个项目使用权的移交手续,甲方在收到乙方发出的移交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接收乙方移交的项目。
8、在移交前,BT项目所有的建筑物、设施的管理、维护由乙方负责:
自移交之日起、BT项目所有的建筑物、设施的管理、维护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但在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维护和维修,仍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如果甲方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或办理BT项目移交的,则自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移交完毕,乙方可代位管理、维护BT项目所有建筑物、设施,相关的费用及一切意外责任由甲方承担;
项目可按不同标段或单位工程分别进行验收,完成验收后,若各标段或个单位工程已经由甲方实质性使用,则该标段或单项工程的建筑物、设施的管理、维护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在该标段或单位工程的保修期届满之日退还乙方的工程保修金。
第六条项目的投资结算
一、如甲方要求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计而产生费用增减的,经监察小组、监理方和乙方签字确认后、计入BT投资额。
二、乙方应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小组、监理方提交项目竣工图。
监察小组、监理方应在收到竣工图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图的书面确认,确认后的竣工图作为项目结算依据。
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后15工作日内提交防城港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定案。
评审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定案结果,审核定案结果作为项目结算依据。
四、如果乙方对审核定案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进行复核。
复核结果与原审核结果一致的,复审费用由乙方承担,复核结果与原审核结果不一致的,复审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工程价款预结算计算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2.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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