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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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分及以上为优秀,分及以上分以下为合格,分以下为不合格。
基础标准
序
号
评查
项目
分值
评查标准
评分要求
主体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扣分。
.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分。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①受委托的组织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扣分。
②受委托的组织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扣分。
③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扣分。
.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分。
.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主体适格。
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并对错误的被处罚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分。
事实
与证据
.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准确。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与情节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扣分。
.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
对违法行为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扣分。
.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伪造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的,扣分。
、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给予行政处罚的,扣分。
适用
依据
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①无法律依据的,扣分;
②适用未生效或者失效的法律依据的,扣分;
③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扣分。
处罚
程序
.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违反法定程序、缺失程序等,扣分。
.立案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扣分。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少于人的,扣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①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扣分;
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扣分。
.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无法定理由不依法组织听证的,扣分。
.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法制审核;
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①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扣分;
②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扣分;
③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作出决定的,扣分。
④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未依法上报的,扣分。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①未依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作出处罚决定的,扣分。
②对当事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无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扣分。
.依法送达相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
①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书未依法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的,扣分。
②应当送达被处罚人的相关行政处罚文书没有送达,或者送达时间和行政处罚文书作出时间倒置的,扣分。
.依法执行完毕。
①擅自更改执行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扣分。
②罚没收入未依法缴入国库的,扣分。
③罚没物品未依法处理的,扣分。
④行政处罚机关未依法强制执行的,扣分。
.依法予以结案。
①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擅自结案的,扣分。
②当事人违法行为未纠正的,扣分。
.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
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移送的,扣分。
一般标准
立案
.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
(分)
①案件来源不明确的,扣分。
②案件来源为现场检查、交办、移送但卷中无相关材料记载的,扣分。
③案件来源为举报投诉但卷中无相关文书的,扣分。
.案情记录(案件简要情况)规范。
①无案情记录(案件简要情况)的,扣分。
②案情记录(案件简要情况)不规范的,扣分。
.注明立案的法律依据。
①引用法律依据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的,扣分。
②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分。
.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
①未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的,扣分。
②只指定案件主办人但未指定协办人的,扣分。
.立案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填写规范。
立案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栏目中只有签名没有明确写出相关意见的;
只有相关意见没有签名的;
没有签署日期的,发现一处扣分。
.立案阶段的行政处罚文书其他内容填写规范。
立案阶段的行政处罚文书其他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发现一处扣分。
调查
取证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①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只在执法文书上记载和确认,但执法证件复印件未附卷的,扣分。
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附卷,但未在执法文书上记载和确认的,扣分。
.依法具备相应的文书(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决定书等),并送达当事人。
①抽样取证(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通知书和抽样物品清单、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决定书)应当具备相应的文书,缺少一个文书扣分。
②抽样取证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抽样取证未对当事人财物占有产生影响的,可以不需批准),扣分。
③抽样取证未告知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结果的,扣分。
④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扣分。
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处理的,扣分。
⑥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缺少相应行政执法文书的,扣分。
⑦相关行政处罚文书未送达的,扣分。
⑧行政处罚文书中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发现一处扣分。
⑨行政处罚文书中记载理由或法律依据不规范、不完整的,发现一处扣分。
⑩审批表中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栏目中只有签名没有明确写出相关意见的;
.询问笔录制作规范。
①多个被询问人只制作一份询问笔录的,扣分。
②询问的地点、起止时间记载不准确的;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及与本案的关系记载不清的;
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执法证号未记载或记载错误的;
未向被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的;
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的;
询问内容与案件无关的;
询问人、记录人未签注姓名及日期的,发现一处扣分。
③询问笔录有修改,被询问人在修改处未按压指印的,发现一处扣分。
④被询问人未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应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及日期,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扣分。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规范。
①多处现场只制作一份笔录的,扣分。
②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记载不准确的;
被检查(勘验)人的基本情况,见证人在场的记载及其姓名等情况记载不清的;
检查(勘验)人和记录人的姓名、执法证号未记载或记载错误的;
未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的,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程度等;
见证人、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员未签注姓名及日期的,发现一处扣分。
③检查(勘验)笔录的记录有修改,被检查(勘验)人在修改处未按压指印的,发现一处扣分。
④被检查(勘验)人未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的(应由被检查(勘验)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及日期,如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扣分。
.鉴定、检验(检测)相关材料齐全。
①鉴定、检验(检测)单位和鉴定、检验(检测)人无资格或者卷中未附鉴定、检验(检测)单位和鉴定、检验(检测)人资格证明的,扣分。
②委托鉴定、检验(检测)没有委托书的,扣分。
③委托人和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的事项不明确的,扣分。
④鉴定、检验(检测)相关材料中未记载鉴定、检验(检测)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的,缺少一处扣分。
⑤无鉴定、检验(检测)人签名、鉴定、检验(检测)单位盖章的,缺少一处扣分。
.现场勘验图、照片、摄像、录音等证据制作规范。
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未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
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未注明时间、地点、摄(录)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发现一处扣分。
.调取的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调查取证时对被处罚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一般应当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的要由名以上执法人员核对原件,留存的复印件,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并有提供人的签名和日期,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①调取的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未注明出处,未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的,发现一处扣分。
②调查取证时对被处罚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留存复印件未由名以上执法人员核对原件的,留存的复印件未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且无提供人和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的,发现一处扣分。
.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轻、从重、减轻情节的,在量罚时反映;
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认定准确。
①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无相应证据证明的,扣分。
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法定从轻、从重、减轻情节,在量罚时未适用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未说明理由的,扣分。
③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认定不准确,但不影响处罚结果的(如果导致处罚结果错误按照基础标准扣分),扣分。
.调查取证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违法情形、证据材料、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
①未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扣分。
②未载明适用处罚裁量标准情况的,扣分。
③未载明建议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的,扣分。
④未载明法律依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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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行政处罚 案卷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