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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阻断细则湖北省免费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免费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蔓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
所有的孕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和其所生子女。
第三条本细则涉及的免费范围:
孕妇的艾滋病咨询检测费用、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
第四条孕妇的免费艾滋病抗体检测试剂和器材、母婴阻断的免费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由省下发各地,并适当补助工作经费。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安排。
任何单位不得向受检者收取艾滋病咨询检测和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的药品费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免费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确定本地早孕妇女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及采样单位、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妇安全分娩医院。
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妇安全分娩医院必须具备医源性感染控制措施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能力,负责实施终止妊娠、安全分娩和免费药物阻断母婴传播等措施。
第六条各地人口和计生部门负责组织计划生育服务站及时向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提供早孕妇女名单;
在重点乡(镇)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
配合卫生部门动员所有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
妇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安全分娩医院实施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
第七条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样品收集,下发检测试剂、采样器材及免费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药品;
建立和管理艾滋病抗体阳性孕产妇档案,同时向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备份;
并负责对艾滋病抗体阳性孕产妇随访工作。
第八条各地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早孕妇女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样品采集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采取免费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
负责为辖区内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提供医学咨询。
第九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早孕检查时,负责采集检测样品,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各地人口和计生部门督促各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协同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宣传有关免费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政策。
第十一条农村孕妇艾滋病抗体检测。
乡(镇)卫生院负责在早孕检查时,对每位孕检妇女采集血样,取血清存放于低温冰箱。
对未到乡(镇)卫生院做孕检的妇女,由乡(镇)卫生院上门采集血样。
乡(镇)卫生院每半月集中送样1次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
第十二条城区孕妇艾滋病抗体检测。
城区承担孕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负责在早孕检查时,采集血样送检。
有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
室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所有孕检妇女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
无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的医疗机构,负责对孕检妇女采取血样,并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对未到医疗机构做孕检的孕妇,由当地妇幼保健机构上门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采集早孕妇女血样时,应发给告知书(见附件),并做好登记,确保样品序号与受检人一一对应。
各采样单位应将样品登记本作为机密资料,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检测结果的管理。
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阳性标本未经确认实验室确认之前不得通知受检者;
经确认实验室确认的阳性报告,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检测结果通知受检者本人及其配偶或亲属,同时给予心理咨询并提供阻止母婴传播的技术指导,并按程序进行疫情报告。
不能确定是否阳性者,通知受检者三个月后复检。
第十五条各地妇幼保健机构督促辖区内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采取以下阻断母婴传播措施。
(一)终止妊娠。
为艾滋病抗体阳性孕妇提供医学咨询,根据知情同意原则,劝其尽早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安全分娩医院终止妊娠。
(二)药物预防。
对不愿终止妊娠者,要为其提供医学咨询和产前诊断,并免费发放药物进行预防。
(三)安全分娩。
所有艾滋病抗体阳性孕妇必须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安全分娩医院接受安全分娩。
(四)婴儿喂养指导。
对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产妇所生的子女,建议用人工喂养替代母乳喂养,并提供人工喂养的咨询服务。
(五)定期跟踪随访。
对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产妇所生子女定期跟踪随访至18个月,同时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并免费提供婴儿12月龄内所需奶粉,所需经费由省提供。
第十六条保密服务。
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所有发现的艾滋病抗体阳性孕产妇及婴儿的有关资料信息。
第四章药品、检测试剂的管理
第十七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器材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的免费阻断艾滋病经母婴途径传播药物,通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下发至各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每年年底以前,根据本地艾滋病流行情况及开展孕妇免费咨询检测和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情况,测算本地区下一年度可能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人数,以确定所需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数量和免费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药物量,制订出本地区的年度分配使用计划,并报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收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试剂和药品使用计划后,7日内完成审核,于次年1月15日前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地试剂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卫生厅。
第十九条试剂器材由省统一采购管理。
按季度及时下发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计划发给各地医疗机构。
各
地医疗机构负责检测试剂和药品的管理、使用,做好检测试剂和药品使用记录。
不得将用于孕妇免费的艾滋病咨询检测试剂、器材及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药品变卖,用于有偿服务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督导与评估
第二十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适时组织对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因措施落实不力而造成艾滋病经母婴途径传播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要定期组织专家对各级医疗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进行巡回检查和指导,并对阻断母婴传播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存根联
受检人姓名年龄怀孕时间年月日受检人详细住址家庭电话样品编号采样日期年月日采样人姓名
告知书
: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4]19号)和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湖北省免费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为阻断艾滋病经母婴途径传播,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的蔓延,在对您进行早孕检查时,已采集血液样品,免费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检测过程严格保密,不向无关人员泄漏经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孕产妇的任何信息。
如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我们将进一步提供阻断艾滋病经母婴途径传播的免费服务。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3篇:
母婴阻断工作制度母婴阻断工作制度
一、成立母婴阻断工作督导小组,定期对乡村工作进行督导,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二、做好孕产妇健康管理,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阻断传播咨询,对孕妇进行乙肝、梅毒、艾滋病知识宣教并免费提供相关项目检测;
三、实验室有专人负责,试剂管理要有台账,要熟悉服务流程,检测要有登记并做好保密工作;
四、定期对村级医务人员进行母婴阻断知识培训,村卫生室要做好宣传;
五、信息管理,专人负责收集信息并及时上报,不得泄露侵害他人隐私的信息。
沙河卫生院
第4篇:
母婴阻断实施方案藤县太平镇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
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一、背景
目前,我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病毒感染人数逐年增多,疫情形势十分严峻,通过性传播的比例逐年上升,艾滋病逐步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严重威胁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切实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提高母亲及婴儿的生活质量,提高出生人口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广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程实施方案》和《梧州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目标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具体目标
到2015年,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一)建立适合我镇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模式。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三)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率分别达到90%以上。
(四)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90%以上。
(五)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应用率分
1
别达到90%以上。
(六)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人工喂养率达到90%以上。
(七)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8月龄艾滋病检测率达到80%以上,其中6月龄内婴儿HIV感染早期诊断的比例达到60%以上。
(八)梅毒感染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90%以上。
(九)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达90%以上,12月龄随访率达到80%以上。
(十)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十一)儿童经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的报告感染率控制在5%以下。
(十二)先天梅毒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活产数以下。
三、职责与分工
(一)妇产科。
对孕期未进行HIV抗体初筛检测的孕妇,应主动提供相关咨询、检测服务,同时用两种不同原理或不同厂家生产的快速检测试剂进行HIV抗体初筛检测,一阴一阳或两种均呈阳性反应的要立即进行检测后咨询、知情选择干预措施:
临产后及时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同时送标本到市疾控中心做确诊。
转介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相关咨询、检测和母婴阻断服务;
(二)防保科
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
2
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
(二)妇幼组。
妇幼组负责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三).婚前医学检查门诊
为新婚对象提供婚前、孕产期保健及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咨询和检测服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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