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街中学学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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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乙被医院急救车救走。
那么,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
①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
②如果甲违法,违反了什么法?
结果应该是:
如果医疗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首先甲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违法,其次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还有,两名学生为一点小事情大打出手,结果张某将王某脸部打伤,好了以后留下一道伤痕,张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吗?
答案不仅是肯定的,而且张某这种行为的性质要比上面甲学生的性质严重。
我在校园里还发现,在学校底楼和二楼的某些同学,喜欢在课间休息的时候,追逐打闹,须知一旦在这个过程中有人受伤,另外一方是绝对不能免除责任的。
所以,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必要通过学习增强法律意识,避免违法犯罪,并且能够学会当自己受到伤害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因此举办了这次中学生法制教育讲座活动,希望对同学们能够有所帮助。
二、什么是犯罪,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今天在坐的都是中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己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六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没有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
那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有哪些呢?
首先这类案件具有突发性和随意性。
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心理上、生理上都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很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心理和情绪上的变化复杂,极不稳定。
精力旺盛,好动,理性意志薄弱。
逞强好胜心切,很容易偏激、任性,为所欲为,稍有诱因,一触即发。
他们的犯罪动机有时十分简单,一般没有预谋,即使有预谋也是一种很简单很迅速的预谋,多属一时感情冲动,有的是出于好奇、自我表现和寻求刺激。
这种激情式的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比较常见。
其次这类犯罪以侵犯财产犯罪为主。
就有一个发生在我们珠街人身上的案列,他年龄或许比你们大一点,是由于厌学,之后就退学出去打工,打工呢又吃不了苦,后来认识了一起打工的几个朋友,也是几好吃懒做的,经常一起去玩,工作不做,后来钱花完了,实在没办法几个就经过密谋后于2013年3月26日23时许,携带2把西瓜刀,骑着一辆摩托车到某个路口,直接持刀砍伤被害人刘某,抢去刘某手机一台。
后面经过法医鉴定,刘某损伤程度属轻伤,认为被告人谭某和冉某均构成抢劫罪,最终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当前,受社会上一部分富裕起来的人的“潇洒”消费的影响,部分青少年产生了强烈的畸形的物质消费欲望,盲目追求享乐,当通过正当渠道不能满足欲望时,往往通过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手段来获取。
这类案件中,抢劫案占了很大的比重。
从一些发生在校园内外的抢劫案来看,大都是高年级的学生抢劫低年级的学生,如中专生抢中学生,中学生抢小学生,社会上的闲散青少年抢校园里的青少年学生,也就是说辍学的抢上学的。
大都是使用轻微的暴力,抢劫少量的财物,一次得逞,频频作案。
所以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有时也感到很棘手。
因为法律规定,抢劫三次以上就算多次,量刑就在十年以上至死刑。
而有的人多次抢劫的财物加起来也不过三、五块钱而已。
试想,为了几块钱而失去十年以上的自由是否有些得不偿失呢?
法官作为一个个体的人他可以动恻隐之心,但法律却是无情的。
第三方面这类犯罪的团伙犯罪居多。
青少年犯罪多是三五成群、七八成伙地共同作案。
这一方面是,对青少年而言,由于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互相挑动,互相利用,互相依存,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
另一方面,青少年渴望被同龄人关注的心理在独生子女的家庭里,在学习压力巨大的学校里都无法得以完全的满足,于是他们转向社会,和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交往,结成小团体。
这种小团体化的不良现象往往就是团体化犯罪的前身,如果加上某种人为化的组织,最后演变为青少年犯罪黑帮。
所以在校青少年学生如果和有前科有劣迹的社会闲散青少年或其它有犯罪倾向的闲散人员交往过密,很容易被教唆和引诱,最后滑入犯罪的深渊。
某高校有两名学生他们结识了当地几名盗贼,在电脑城一个老板的组织下,在各大学校、机关大肆作案,疯狂盗窃电脑,案值达20多万元,最后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但失去了学籍,而且失去了自由,落得身败名裂。
我们初中生由于还未成年,虽然从法律上讲,可以从轻发落。
但对于你来说,如果不听老师和家长的正确教导,把盗贼当朋友,那么你离泥潭深陷的日子也就不远了。
第四方面这类犯罪正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发展。
在犯罪手段上,青少年犯罪越来越趋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犯罪手段残忍,情节较为严重,而且不计后果。
在很大程度上,这是青少年模仿的结果,也是社会不良文化影响的结果。
一段时间以来,低级、庸俗的文化腐蚀青少年的灵魂。
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武打凶杀、暴力血腥、淫秽色情及其它有损于青少年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
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相当一部分缺乏分析和抵制能力的青少年,一旦接受不良文化影响,便会很快堕落,难以自拔。
因为青少年可塑性之大,虽有一定的辨别是非、控制行为的能力,但自控力非常脆弱。
在一定内外因素作用下,很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趋势,也同样引起人们的忧虑。
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法律处理的难度就越来越大。
如前不久某电视台报道了一起入室凶杀抢劫案,一个刚满14岁还在读初中的陈姓少年,因为羡慕同学有随身听,而自己却家境贫寒,家里买不起这个东西,经过周密的计划,于深夜潜入邻居家,趁邻居睡觉之机,残忍地杀死了邻居,抢劫了现金200多元,并且仿造了现场。
事后用这200多元买了一个随身听,还若无其事地去上学。
案件破获后,当地的人都感到震惊。
人们不相信这个平时看上去十分老实本份的少年,会干出这样的事。
而从他本人的陈述中得知,他正是受了一些港台暴力、武打电视电影的影响,他的作案手法都是从里面学到的。
所以我们无论是观看影视剧,还是进行网络浏览。
脑海里都应有法律这根弦绷着,懂得事有可为有不可为。
不要以身试法还无动于衷。
青少年犯罪究其原因是多种复杂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
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社会特点决定了他们内在动因上的不稳定性和外在诱因上的易受感染性。
但我认为更多的,还是主观上的原因,是青少年自身的原因。
由于青少年心理结构不成熟、不稳定,社会阅历浅,对问题认识直观、肤浅、片面,使其在面对较为复杂的问题时,一方面,自己往往缺乏冷静的思考与正确的分析、判断,容易形成错误的念头,产生错误的结论,从而导致错误的行为。
另一方面,青少年分析、判断能力不成熟,独立人格不完善以及经济上的依附性使其抵制诱惑与判断正误、是非的能力相对低下,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被复杂现象所困扰,加上自身强烈的独立意识与好胜心,易冲动而不理性的个性特征,常常在已经作出错误的决策和行为时难以接受老师、家人和其他人的劝阻,不知悔改,一意孤行,最终导致犯罪;
或是自己能够察觉自身的行为欠妥,但在“哥们意气”、“两肋插刀”、“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片面思想的支配下,感情、意气用事,不计后果,将错就错。
如一些青少年片面认为,做一个溜子混社会,混江湖,游手好闲,很潇洒、很神气,要吃有吃,要喝有喝,由于分析判断能力的相对低下,他们就会产生单纯的羡慕和模仿心理。
他们压根儿没有想到,溜子本质上是我们这个社会的边缘人物,溜子也是在违法犯罪的夹缝中艰难地生存,他们必然会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斥和打击。
溜子最后的结局大都是滑向犯罪的深渊。
三、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的法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偷钱,在游戏厅,网吧过夜现象)
2.携带管理刀具(如带匕首等)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别人索要财物(在学生身上发生非常多,以大欺小)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学校应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所在寄宿制学校应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请示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在24小时内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学校发现有人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其抚养的未成年人的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附近开设营业性的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厅。
这部法律共8章57条,都和同学们的日常生活有密切的关系,希望同学们下去以后能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条文。
四、作为我们这个年龄段的学生,应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防范意识。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
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
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所谓自我防范是指个人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办法,根据《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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