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草案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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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
指《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交收、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转入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模型,合理配置资产权重,精选个股,在充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投资理念
用数量化投资技术战胜市场。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与金额总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
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者不得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
本基金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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