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与行政问责制度构建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5081611
- 上传时间:2022-10-27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5.40KB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与行政问责制度构建Word格式.docx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与行政问责制度构建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与行政问责制度构建Word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譬如,湖南甚至已出台措施将县委书记的任命权收归省委,并将部分县委书记的级别提升至副厅级。
这些措施无疑有利于进一步推进“省直管县”体制改革。
随着改革力度的加大,原来归属于地级市政府的许多权力,甚至省级政府的部分权力都在不断地下放给县级地方政府。
但是,“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同时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在不断对县级政府进行扩权、放权的同时,如何加强对县级政府权力的监管,从而确保县级政府能够廉洁、高效、合法地行使权力。
如果在扩权、放权的同时不加强对所放权力的监督,那么就难以实现中央所提出的“权为民所用”,这一体制改革也将难以取得理想成绩。
笔者认为,结合当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强化对权力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建立科学、可行的行政问责制度。
一、“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与行政问责主体
所谓行政问责,就是指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未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问责的基本理念是实现从“对上负责”到“对下负责”的转变。
这是源于政治学的政府责任之内涵,即现代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必须以人民的意志为依归,对人民负责。
[1]随着“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进行,大量的事权、财权等权力逐渐下放给县级政府,如何确保县级政府能廉洁高效地行使这些权力就成了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一个现实问题。
如果县级政府不能规范使用这些权力,该由谁来启动问责机制并向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这是当前“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中构建行政问责制度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行政问责的主体实际上是解决“谁来问责”的问题。
这也是行政问责制度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问责主体的角度来分析,行政问责既包括同体问责,也包括异体问责。
所谓同体问责,即指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以及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
异体问责主要是指五大涉宪主体之间的问责:
包括人大对政府的问责;
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
民主人士对政府的问责;
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
法院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
简要地说,同体问责其实就是体系内的问责,而异体问责则是体系外的问责。
异体问责与同体问责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异体问责由于其主体性更加独立而监督更有力。
对于问责的主体问题,当前中央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并无明确规定。
该《暂行规定》的第二条只是笼统地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从该《暂行规定》的第二条我们似乎可以推断出,问责的主体应该为被问责者的上级党政部门领导。
由此可知,该《暂行规定》在问责主体上所采取的方式是“同体问责”,而非“异体问责”。
虽然同体问责有其有利之处,比如效率较高等,但是,也存在较多的弊端,譬如很多问责由于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干扰而容易导致问责难以彻底施行。
有鉴于此,有学者指出,由于“问责效果的实现主要是通过体制外的强制性和压力来完成。
体外的参与是一种积极参与,而体内的参与是一种消极参与,因此,法律问责和政治问责效果,必须通过行政外部强制性措施和政治压力的方式才能获得较好的实现。
”
然而,据笔者观察,在目前实行“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诸多省份,如海南、重庆等省、市,所实施的行政问责制度中采取的无一不是同体问责的方式。
以下我们试举海南、重庆这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地方行政问责制度来进行说明。
关于行政问责的主体,《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当发现有关行政首长可能有应当问责情形的,省长可以责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监察厅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论决定是否作出问责的决定。
由此可知,《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行政问责的主体为省政府,主要是省长;
而《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当市长发现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该办法所规定的问责情形时,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因此,《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和《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在问责主体方面所采取的都是同体问责的方式。
有鉴于同体问责效力的有限性,以及中国目前的政治实践,笔者认为,有必要采取“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相结合”的方式。
这一点既与当前政府部门所采取的“同体问责”有所差异,也不同于理论界所提倡的单纯的“异体问责”方式。
所谓“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相结合”的方式,其实就是充分利用两者的优势,既包括体系内的问责,也包括体系外的问责。
笔者认为,在目前正如火如茶地开展的“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中,采取“同体与异体相结合”的问责方式,其问责的主体应当包括省(直辖市)委、省(直辖市)政府、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民团体、新闻媒体、民主党派、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法院等。
而这些问责主体之中,由于政府官员是经过法律授权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是人民群众,因此,“官员问责”的根本主体应是人民群众。
具体而言,公众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举控告等方式追究省、县各级政府的责任;
人大追究政府行政领导者的责任。
譬如,针对“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而言,虽然问责的对象主要是被扩权的县级政府,但是,如果省级政府放权后不对县级政府进行严格监督,或不按照中央的部署进行改革和放权等等,对于这些失职行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无疑有权对省政府和省长进行问责;
省委则可直接向县政府主要党委委员问责;
法院可通过司法审判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行政问责,并有权针对违法、违纪等事项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而民主党派、公民团体在法定的条件下亦可启动问责机制向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新闻媒体可以通过新闻报道进行问责。
这样才能确保责任体系中没有缺失的环节,形成良好互动的体系;
至于以上问责主体对相关责任主体的问责机制如何启动,问责的程序具体如何设置,将在本文的第四部分中展开深入阐述。
二、“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与行政问责客体
行政问责制度在明确了问责主体之后,接下来必须明确问责的客体或对象,即在确定了“由谁问责”之后,需要确定“向谁问责”的问题。
对于问责的客体如何界定的问题,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他们认为“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当前尤其是要重视追究行政人员的责任。
”因为“行政人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是造成行政行为结果的直接责任人。
’,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行政问责的对象应当界定为“广义的国家公务员”。
所谓“广义的国家公务员”,相对于第一种观点而言,其实就是认为应当将各级党委委员也纳入到行政问责制度之中。
因为“将执政党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纳入行政问责范围,无论从成文的国家法律、党的制度视角看,还是从我国现行政治与行政体制的实际运作看,都是合法、合理、可行、而且是必要的。
针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现实中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发挥核心作用,《国家公务员法》的实施又将党的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
而且,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党、政分工并不十分明确。
各级党组织在实际中也行使着包括行政权力在内的国家公共权力。
按照“权责一致”、“权力应当受到监督”的基本法律精神,既然各级党组织实际行使着国家公共权力,那么,就应当受到监督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至于如何来明确和追究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笔者认为,在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下,各省应当在“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有必要将对省、县(市)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委委员的责任追究纳入到现有的行政问责体制之中。
然而,据笔者分析,目前中国已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省、直辖市行政问责制度中,却基本上都只将问责的对象限定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且主要是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或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而排除了地方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委委员,因此明显存在问责客体的范围过窄的问题。
例如,海南省的问责制度就明确将问责对象界定为“省政府部门和市、县、自治县政府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
重庆市则规定为“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区县政府行政首长为参照执行对象。
”其实在目前中国“省直管县”改革地区的行政问责制度中,问责的对象普遍存在过窄的问题。
这集中表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现有的地方行政问责制度中,仅将问责的对象限定为行政部门的领导,而排除了各级地方党委委员;
第二,仅将问责对象限定为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而排除了一般的行政工作人员。
有鉴如此,笔者认为,依据当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各级地方行政问责对象有必要扩展为“各级地方党政干部”,并且应当将问责对象扩展至一般性的履行党政职务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因此,行政问责的对象应包括三大类:
一是省、市各级党政部门的党政领导;
二是地方一般国家公务员;
三是行使党政权力的其他组织和人员。
其实,在中国目前推行“省直管县”的地区,其行政问责制度中在问责客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
除了上文提到的问责客体范围过窄之外,还存在另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即问责客体不清。
“实行问责制的重要前提是省、市、县政府职能划分明确,责任主体清晰。
由于我国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相当普遍,因此常出现有权无责、有责无权等现象,且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权责区分常常难以厘清。
”[10]对此,有学者指出:
“问责客体不清,根源于责任主体的职责不清。
”“拥有清晰的权、责是问责的前提。
一个地方出了该问责的事,责任到底在党委还是政府,还是难以认定。
如果需要政府承担责任,到底是问到哪一级?
需要几级政府来承担责任?
该级政府中由哪个行政职能部门来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员还是领导?
哪些领导要负责任,是主管还是分管领导?
是执行领导还是决策领导抑或是监督领导?
是参与决策的所有领导还是主持领导?
等等。
这些问题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11]因此,为构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行政问责制度,就必须通过制度化的形式来厘清各级党政部门、上下级领导之间的责任。
具体而言,就是“要在现有《国家公务员法》的基础上完善职位分类制度,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划分党政之间、正副职之间、不同层级之间的职权”,并根据“有权必有责、权责必相等”的原则,明晰不同层级官员的责任以及责任轻重。
”[12]否则,责任界定不清,问责制度也将难以顺利施行。
三、“省直管县”体制改革与行政问责内容
所谓行政问责制度的内容,其实就是指行政问责制度应该对哪些事项进行问责。
简单地说,行政问责的内容其实就是“问什么责”的问题。
据笔者考察,我国目前不少实行“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省、直辖市的行政问责制度,从其实施效果来看,确实追究了一大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
然而,目前的行政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省直 体制改革 行政 问责 制度 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