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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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生产规模(产能)、资源利用、工艺装备技术及产品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具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条件;
(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产品标准规定和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见附件1)及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2);
(四)企业生产能耗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能源消耗限额标准;
各类废弃物排放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五)具有唯一性产品标识。
第八条企业申请认定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所在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出具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意见书;
(四)产品主要原材料使用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工业废渣等原材料的,提供原材料供货合同或有关部门证明;
使用天然页岩矿涉及采矿许可的,提供采矿行政许可。
属烧结制品类的,提供烧结墙体材料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检测报告(原件);
(五)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产品质量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和带有产品标识的照片;
(六)企业有检验室的,提供检验设备清单、检验室人员证书及6个月内的某一批次产品自检报告;
企业无检验室的,提供与委托代检机构代检协议及其6个月内的某一批次产品检验报告。
以上企业申报材料应列出目录,按序装订成册。
第三章认定发证
第九条认定程序
(一)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原件进行确认,并在封面加盖与原件符合章。
(二)企业(企业法人)自行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报送材料。
(三)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按行政确认流程审核并发证。
在审核认定过程中,对属研发新产品(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及企业工艺设备性能、生产规模(产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不明确或不实的,需现场核实,由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赴现场核实。
《认定证》只对申报的墙体材料产品有效。
取得《认定证》的企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社会通告。
第十条《认定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在《认定证》到期前60日内申请更换《认定证》。
凡不按期申请办理认定的企业,《认定证》自动作废。
逾期再申请认定的,按重新认定办理。
(一)企业申请更换认定证时,需报送如下材料:
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见附件3);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产品质量型式检验报告(原件);
4.原认定证正副本原件。
(二)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换证:
1.对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2.产品质量经检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
3.产品在国家和自治区、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中,经检验不合格的,给予企业3个月的限期整改期,限期整改后经检测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
或抽查中连续2次或累计4次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取得《认定证》的生产企业,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发生变化或遗失《认定证》,企业可以申请办理认定证变更或遗失补办等手续。
申请变更手续办理的,企业应提供:
1.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认定证正、副本(原件)。
申请《认定证》遗失补办的,企业应提供: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认定证复印件;
4.遗失登报公告;
5.所在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已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所执行的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产品标准发生调整变化的,应按新标准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重新进行认定。
第四章认定监管
第十三条《认定证》在全区范围内使用有效,各地不得限制非本地管理的获证企业产品在本地区建筑市场流通和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
第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对认定产品情况实施动态监管,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认定产品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所使用的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二)所使用的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三)所使用的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证书是否有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的行为。
第十五条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骗取《认定证》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证》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注销《认定证》。
第十六条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认定证》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收缴《认定证》。
第十七条经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撤销、破产、资产重组或其他原因终止生产经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注销《认定证》。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
对违法违纪者,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外省企业生产或经销单位经销的墙体材料产品进入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工地使用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7年本)》,同时,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登记(见附件4),并提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新型墙体材料《证书》(复印件)、6个月内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和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桂建墙改〔2013〕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印发施行日前按照桂建墙改〔2013〕1号文件已发的《认定证》自发证时间起满3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换证。
附件:
1.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
2.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检验项目
3.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申请表
4.外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信息登记表
附件1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桂建发〔2018〕1号)精神,确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
一、各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技术条件
分类
序号
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原料、规模及生产工艺装备技术要点
墙
板
类
1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15762)
以工业尾矿渣、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年生产规模≥20万立方米,采用机械化成型、自动脱模、蒸压养护生产线。
2
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
《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GB/T23451)
以骨料、胶凝材料、增强材料等为主要原料,采用机械化生产、人工养护,单线年生产规模≥15万平方米。
3
建筑隔墙用保温条板
《建筑隔墙用保温条板》(GB/T23450)
以骨料、胶凝材料、增强材料等为主要原料,加不燃保温材料复合制成,采用机械化生产、人工养护,单线年生产规模≥15万平方米。
4
灰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板
《灰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板》(GB/T23449)
以工业灰渣、胶凝材料、增强材料等为主要原料,采用机械化生产、人工养护,单线年生产规模≥15万平方米。
5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GRC板)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GB/T19631)
以工业废料轻集料、胶凝材料(低碱)、玻璃纤维增强材料等为主要原料,采用机械化生产、人工养护,单线年生产规模≥15万平方米。
6
纤维水泥夹芯复合墙板
《纤维水泥夹芯复合墙板》(JC/T1055)
由纤维水泥面板或硅酸钙板加轻质混凝土(水泥粉煤灰聚苯颗粒砂浆)等构成,采用成组立模生产工艺、高压泵注浆成型、蒸汽养护,单线年生产规模≥50万平方米。
7
石膏空心条板
《石膏空心条板》(JC/T829)
以工业副产品石膏为主要原料,采用机械化生产、人工养护,单线年生产规模≥15万平方米。
8
纸面石膏板
《纸面石膏板》(GB/T9775)
以工业副产品石膏、纤维为主要原料,加面层(特制护面纸),采用机械化生产,单线年生产规模≥3000万平方米。
9
纤维增强硅酸钙板
《纤维增强硅酸钙板》(JC/T564.1)
以硅钙质材料(硅藻土、粉煤灰、电石渣等工业废渣)、纤维增强材料为主要原料,采用机械化成型工艺生产,单线年生产规模≥800万平方米。
10
纤维水泥平板
《纤维水泥平板》(JC/T412.1)
以硅钙质材料为基材,无石棉纤维为增强材料,采用液压成型、蒸压养护生产线,年生产规模≥800万平方米。
11
烧结装饰板
《烧结装饰板》(GB/T30018)
以页岩、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淤(污)泥等为原料,采用大断面隧道窑,并配置自动控温、余热回收利用系统,压板机、设置陈化库、人工干燥、自动码坯,采取脱硫装置,废气排放及能耗符合国家标准,单线年生产规模≥6000万块标砖。
12
纤维增强水泥外墙装饰挂板
《纤维增强水泥外墙装饰挂板》(JC/T2085)
以水泥等硅酸盐质材料和增强纤维等为主要原料,采用机械化生产、人工养护,单线年生产规模≥100万平方米。
13
矿物棉装饰吸声板
《矿物棉装饰吸声板》(GB/T25998)
以矿渣棉、岩棉和玻璃棉等为主要原料,采用湿法或干法工艺,机械化生产,单线年生产规模≥1000万平方米。
14
建筑用膨胀珍珠岩保温板
《建筑用膨胀珍珠岩保温板》(JC/T2298)
以膨胀珍珠岩等为主要原料,与非泡花碱类无机胶凝材料、外加剂等混合后采用机械化压制、人工养护制成,单线年生产规模≥15万平方米。
15
烧结发泡轻质墙板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
利用陶瓷工业废渣、石材、煤矸石和多种矿山开采的尾矿、炉渣等固体废弃物作主要原料,经无害处理,掺加一定比例发泡剂、助溶剂,经球磨、混合浆料、制粉、填料等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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