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创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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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较少,市场竞争不充分,产品缺乏保护,创新者价值难以体现、人才缺乏等。
创新目标:
进行监管制度、模式的创新,创造公平竞争、公正合理的市场环境,积极规范保险业创新的活动,防范经营风险,优化法人结构与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创新意识,提高保险公司整体的创新积极性,进行适合自身的创新活动,积极推出新产品,提高服务水平,提高企业效率。
对策:
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模式与制度,创造公平竞争、公正合理的市场环境,进行监管制度创新,完善保险公司退出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创新成果;
加强体制创新与管理创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管程序;
加强保险理论的研究,创新人才的培养与引进,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创新能力。
结论:
通过以上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创新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中国的保险业一定会取得良好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
保险业创新,存在的问题,对策
引言
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相继进入中国,中国保险公司面对的市场竞争明显加剧。
与此同时,中国保险公司同样可以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面对复杂的国内、国际市场,面对国内外强大同行的竞争压力,中国保险公司唯有不断创新,不断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才能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才能在市场中发展与强大。
保险业创新表现为保险领域内各种保险要素的新的组合,如新产品、新技术、新市场营销模式、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新监管模式、新法律制度等的引进、特性分解与重新组合等。
通过不断的创新,不断的提供新的,更适合客户与时代的新产品,开拓出新的市场发展空间,并以新的业务方式满足客户需求,采用新的技术手段、新的市场营销模式与科学的企业组织形式降低运营成本与营销成本,采用科学的资产管理与投资方式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与抗风险能力,创新监管模式,加强保险公司活力,提升市场竞争力成为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必要途径。
本文将对中国保险业创新存在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供读者参考与借鉴。
一、保险业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保险产品创新不足,市场险种结构雷同。
我国的保险业发展时间不长,保险公司在新保险产品的设计研发能力上还存在一定的欠缺,大多数的产品都是照搬国外保险公司开发的险种在中国国内推广,与中国的国情并不完全相适应。
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都推出了不少保险品种,但一经比较就会发现,各家保险公司推的相关险种,除了名字不同,保险品种结构雷同,费率设计,保险范围、条款设计都大同小异。
“目前,保险市场运行的许多险种针对性与适用性较差,条款设计缺乏严密性,不能很好满足投保人的多方面的需要,保险公司的经营都集中在数量有限的一些险种,如寿险、产险等。
并且条款内容大同小异,险种结构相似率达90%以上”[1],这种状况导致众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在某些险种大家都开发出大量产品激烈竞争甚至恶性竞争,而在某些险种特别风险高,赔付高的险种则都少有涉足,留下大量空白,这种情况造成中国的保险产品险种结构较为单一,适应不了社会多样化需求。
2、保险服务创新不足,保险服务水平低。
中消协公布200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的统计显示,保险成为2007年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金融产品,数量较2006年增长4.8%。
具体来说,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主要集中:
“
(一)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误导,诱骗消费者入保。
(二)不如实告知的责任全部由投保人承担。
(三)合同条款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保险条款是完全的格式条款,但这些格式条款往往很多是对投保人不利的。
(四)保险条款繁杂,侵犯投保人的知情权。
例如一份车辆的综合险,大约一万字左右,再加上附加险大约两万字,很多消费者没有逐字逐句看过保险合同,更无法准确、完整的了解这个合同内容,最终导致出现理赔纠纷。
(五)保险公司利用专业优势与信息优势限制投保人的权利,造成索赔难。
投保容易索赔难是目前存在的客观情况,索赔的时候必须要递交完整的手续与有关证据资料,缺一不可,缺少一项就无法理赔。
”[2]
在我国内地一些保险公司中,好的销售人员就是将保险产品快速销售出去,赚回保险的人员,至于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保险产品内容介绍不全面、保险功能夸大,保险产品售出后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保险公司则是关注度不高,监管的不到位。
“在保险服务质量上,保险公司服务落后,并且诚信度较低,普遍存在重保费、轻服务的问题,对责任险、家财险等险种研究开发得还不够,对投保客户、企业的服务还不深入。
”[1]保险服务上存在瑕疵,造成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印象不佳,投诉保险的案件较多,将会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后续的市场开发与公司的发展壮大的,只有保险服务与市场协调才能形成良性循环,才能使保险产业与保险公司都得以发展。
保险服务创新是我国保险业发展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3、体制与管理创新不足,管理层为自己谋私利。
我国的相当部分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不完善,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管不到位,公司管理层所做出的决策并不一定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管理层为自己谋私利,自发高薪的事时有发生。
根据中国平安、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中保国际的年报,“已披露2008年报的四家保险公司进行统计后发现,国内保险高管去年(注:
2008年)“不差钱”。
统计显示,四家保险公司中前十位高管去年共拿到税前薪酬6977.48万元,平均每位高管拿到697.75万元。
”[3]与之对应的则是:
“从去年(注:
2008年)的经营业绩来看,四家保险机构业绩普遍大幅下滑。
其中,中国平安去年(注:
2008年)净利润6.62亿元,同比下降95.6%;
中国人寿去年(注:
2008年)净利润100.68亿元,同比下降64.19%;
太平洋保险去年(注:
2008年)净利润13.39亿元,同比下降80.6%;
中保国际去年(注:
2008年)亏损2.997亿元,但2007年的净利润为15.49亿元。
”[3],“今年(注:
2009年)2月,财政部下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年薪为280万元。
以此衡量,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高管薪酬不应超过280万元(未将中国平安考虑在内)”[3],在公司的经营情况不佳,净利润减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管理者自发高薪遭受到社会的普遍质疑。
4.保险监管制度不健全,制度创新尚需加强。
我国保险业监管制度还不健全,保险立法滞后。
“自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后,保险监管逐步法制化,经过多年的建设,已初步建立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体系,使保险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规范保险秩序、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应看到,我国保险立法还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法》的一些规定,如对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监管、保险投资监管,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保险违规的处罚过于笼统,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1],与此同时,我国保险业还存在着:
“过度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保险行业自律急需加强”[1]等监管制度问题,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前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随着外资保险公司对我国经济的逐步渗透,保险市场的竞争逐渐激烈,对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使用,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也要做出相应调整,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市场对我国的制度创新提出新的挑战。
银行保险的真正起源于1980年法国,1980年后西方保险业与银行业的相互交叉与渗透十分迅速,覆盖范围也日益广泛,中国平安收购深发展银行是保险业与银行业在中国相互渗透的表现,对这种市场变化以及将来会出现的各种市场变化都要求我国的监管制度不断创新,不断完善。
三、保险业创新的对策
1、加强制度创新,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中国保监会的基本职能:
一是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
二是调控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分为四个方面:
1.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与行业发展规划;
2.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3.培育与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
4.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与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10]。
保险业的创新须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的许可范围内,因此保险业的相关制度的制订与执行对保险企业的创新活动具有巨大的影响。
(1)加强创新成果的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创新人的合法创新成果,防止竞争对手任意模仿,使创新者所承担的创新成本与创新所带来的收益匹配,调动保险公司的创新积极性。
当创新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市场优势与利润时,保险公司就会积极创新。
由于保险产品易复制、易被模仿,保险监管部门可对产品创新保护机制进行研究,寻找合适的保护方法,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寻求保险产品保护与成果共享的平衡点,达到既鼓励的保险创新又防止垄断的目的。
据悉,目前监管部门正在酝酿对保险创新产品实施1至2年时间的保护,以防范最新产品被竞争对手抄袭。
此政策在保护创新产品的同时,也需把握一个度的问题,保护期限与产品创新的范围需要严格界定,保护期限与保护范围不宜过度,过度的保护将成为创新障碍,极易造成垄断,阻碍其他保险公司同类产品研发,导致社会资源使用效率低下。
(2)对企业创新活动可给予适当的财政与税务支持。
保险企业的创新活动可能被同类企业学习与模仿,进而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推动作用,即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应。
作为对企业创新的社会效应的一种奖励,可以对企业的创新活动给予一定的财政与税务支持。
例如对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涉及的税费可予进行一定减免,对企业的创新活动在财政上给予一定的补贴,这都对调动保险企业的创新活动积极性,促进整个保险业创新有利。
(3)进行制度创新,拓展中国保险业的创新空间。
“2001年保险资金平均收益率为4.3%,2002年减少至3.14%,2003年有所好转,但2004年上半年又出现下滑,主要原因在于外部环境的约束与政府的管制,使保险资金运运用渠道狭窄并且存在较大的风险,进而导致保险资金的利用率低。
”[1]中国保险业的资金利用方面的创新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投资渠道狭窄,创新的空间与范围有限。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保险业的经验,积极扩宽中国保险业的资金使用渠道,如允许保险企业进行贷款(中国只允许银行业进行贷款业务),投资不动产、保单贷款等,使中国保险业投资渠道多元化。
进行制度创新,拓展中国保险业的创新空间,这对提高中国保险业创新积极性是有利的。
(4)规范市场竞争。
相对国外成熟的保险来市场而言,中国的保险业市场主体数量偏少,市场集中度较高。
而且部分中国保险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是由政策造成的而不是市场充分竞争的结果,这就造成部分企业对政策具有相当的依赖性,创新动力不足。
为了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对保险业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对相关政策进行修订,积极引进民营资本与国际资本进入保险市场,增加市场主体,不仅可以为保险市场注入资本,扩大保险市场规模,使人们有更多选择,同时也能给其他保险公司带来竞争压力,驱动整个保险业通过不断创新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
。
完善保险公司退出机制,促进市场上保险公司的新陈代谢,促进中国保险公司变大变强,促进整个保险业健康良性发展。
(5)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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