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目九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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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利率费率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违反有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违反有关中间业务等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违反有关外汇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违反有关银行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违反有关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违反有关信息技术应用与管理及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违反有关营运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五节违反有关公文、印章、档案和保密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违反有关审计、责任认定、工作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违反有关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违反有关信访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违反有关法律合规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节其他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节领导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程序特别规定
第四节其他处理程序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惩戒违规失职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建设银行各项业务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设银行制定和颁布的金融业务与管理规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失职行为,是指建设银行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资产损失、不良影响、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工作任务的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内设部门的负责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失职行为涉及的业务或者违规失职行为人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所有工作人员,不允许任何工作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
对于已调离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在调离前有违规失职行为的,应当进行责任认定,建议违规失职人员调入单位给予处理。
对于劳务派遣制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按照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理的,由建设银行负责调查、审理,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后移交其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处理。
第五条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已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对于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规范;
(二)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风险大小、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违规失职人员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第七条对于违规失职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纪律处分,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其他处理,包括: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减发绩效工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仅适用于领导人员。
减发绩效工资的金额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根据违规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等酌情确定。
对本办法只规定了纪律处分的违规失职行为,根据情况可以给予其他处理。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处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在建设银行工作。
受到其他形式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等、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依照本办法受到通报批评、减发绩效工资处理的工作人员,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等,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工作人员,六个月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的;
(二)违规失职给建设银行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声誉损害的;
(三)在纪律处分期间内再次违规或者失职的;
(四)阻挠、抗拒调查、处理或整改的;
(五)隐瞒违规失职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失职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规失职后逃匿的;
(八)违规失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失职的,按照其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所为的违规失职行为从重处理。
第一十条本办法所称后果或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
(一)因违规失职行为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
(二)因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建设银行较大财产损失的;
(三)因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建设银行声誉损害的;
(四)因违规失职行为造成建设银行办公、营业秩序混乱的;
(五)因违规失职行为导致建设银行受到外部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处罚的;
(六)经他人劝阻,仍继续实施违规失职行为的;
(七)违规失职行为查处机构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
(二)违规失职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三)违规失职后主动检举揭发调查人员尚不掌握的他人的严重违规或失职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失职所造成的损失的;
(五)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后,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免予处理。
第一十二条一人因同一违规失职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
一人因有两种以上违规失职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在给予一次性处理时,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理。
第一十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
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给予处理。
第一十四条工作人员受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减发绩效工资除外)期间,应当相应减发绩效工资。
第一十五条工作人员违规失职给建设银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声誉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十六条除本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外,建设银行的其他规章可以规定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失职行为,但不得设定适用的处理种类。
其他规章规定了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失职行为,本办法未规定适用的处理种类的,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十七条 领导人员决策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及时、有效传达、执行上级行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或者由于严重失误做出与上级行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严重相悖的决定、规定,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二)重大经营活动的目的或目标不符合建设银行的利益,或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严重不当,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或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发展的;
(三)重大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经济政策、监管机关的要求,严重损害建设银行声誉或造成重大损失、风险的;
(四)重大改革方案的决策、执行工作出现严重失误,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的稳定,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稳定的不当决定或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五)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超越授权或工作权限,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民主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等重大问题,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七)有其他决策失误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第一十八条 领导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充分履行岗位职责,效能严重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经营管理活动成本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
(二)未完成管理机构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迟报、漏报、错报重要数据信息,或不执行规定的重要数据标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效能低下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第一十九条领导人员在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制度不严密或执行不力,机制不健全或运行失控,方法不科学或运用不当,导致内部控制无效,或者未完成上级机构规定的与风险内控有关的业务指标,造成重大风险、损失,或有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的;
(二)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
或者发生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后,处置工作严重失当,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三)管理工作严重失误,未及时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严重失当,严重影响办公、营业秩序,或严重损害建设银行声誉的;
(四)检查工作严重失误,重大问题应当发现但未发现;
或者发现问题后,查处整改工作不力,以及在整改中弄虚作假,导致损失或风险隐患严重扩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重大情况或问题未按规定请示报告,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六)管理工作有其他严重失误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条下级机构的领导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决策失误、效能低下、管理失误行为或者多人、多次严重违规失职,或者违规失职的后果或情节特别严重,上级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人员监督管理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领导人员对其直接管理的人员教育、管理失职,致使后者发生行贿受贿行为、严重的社会治安案件或者其他不良行为,给建设银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一条领导人员不忠实履行诚信义务,损害建设银行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本人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对客户的承诺,或者不履行本人对建设银行的承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二)言行严重失慎,影响恶劣,影响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建设银行的信心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影响恶劣的;
(四)有其他不忠实履行诚信义务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领导人员未能谨慎履行职责,本级机构发生案件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上级机构及内设部门领导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级分行以下机构的领导人员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一级分行内设部门领导人员纪律处分,一级分行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二)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级分行以下机构的领导人员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一级分行内设部门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一级分行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三)涉案金额不足100万元的,给予二级分(支)行以下机构的领导人员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二级分(支)行及内设部门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一级分行内设部门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对发生在各级机构的案件,总行管理部门主管人员、领导人员严重失职,负有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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