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总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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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总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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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总汇
附件一:
煤矿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办法的;
4、高瓦斯矿井未成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靠得住的;
六、有严峻水患,未采取有效办法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9、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办法的;
10、自然发火严峻,未采取有效办法的;
11、利用明令禁止或淘汰设备、工艺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在完成改制后,未从头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4、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15、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16、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多于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布置多于两个回采工作面和四个掘进工作面;
17、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18、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9、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检、漏检、假检的;
20、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办法继续作业的;
2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成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2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2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治突出办法的;
2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办法效果查验的;
2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护办法的;
2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
28、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式不能有效解决瓦斯问题而又未成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9、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成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0、高瓦斯矿井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利用和保护的;
31、高瓦斯矿井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妥、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作声光报警的;
32、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33、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4、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两台主要通风性能力不匹配的;
35、违背规定串联通风的;
3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3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址风量不足的;
38、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39、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知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40、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4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形而组织生产的;
4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43、在有突水要挟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44、擅自开采各类防隔水煤柱的;
4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46、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47、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8、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49、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未编制专门设计的;
50、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办法的;
5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避免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5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办法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5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位置并成立监测系统、未成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数充填、注隋性气体等办法的;
5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办法并继续生产的;
5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56、突出矿井利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5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按期查验的;
58、利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9、未按矿井瓦斯品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火药和雷管、未利用专用发爆器的;
60、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61、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62、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出租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63、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载有两边安全责任与权利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64、承包方(承托方)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65、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66、按如实际情形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一般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煤专业
l、工作面支柱(支架)持续2棵(架)累计5棵(架)超高利用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未采取预测预报等综合防治办法;
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70%的;
4、端头支护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5、断层、老峒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办法或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6、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
7、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棚空柱持续2棵累计超过5棵的;
8、大倾角炮、普采工作面不利用刚性联柱器的;
9、大倾角工作面未利用木垛等增强支护办法的;
10、工作面两道持续3棚累计10棚严峻变形的。
1l、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的(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1二、单体支柱工作面没有防倒柱设施的;
13、工作面支柱钻底量持续超过3棵,未采取办法的;
14、工作面有持续2棵单体支柱失效或全面达5棵的;
1五、煤壁端面距超过0.5m、倾斜超过lm而没有打临时柱或临时支护不靠得住的;
1六、工作面顶板支护没接实、瞒顶的;
17、工作面全承载支柱持续2棵累计5棵以上未支设的;
1八、工作面持续3棵累计1O棵及以上支柱迎退山的;
1九、工作面运输机头、机尾不利用压柱或压柱不合格的。
(二)掘进、修护专业
一、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扶棚支护巷道持续两棚及以上空顶(帮);
二、迎头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末配备可伸缩、带初撑力的安全点柱;扶棚支护掘进工作面迎头10米整体加固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3、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设计要求打注锚杆(索);出现截锚杆(索)等恶性隐蔽工程;
4、锚杆支护巷道出现较大变形或有较大变形趋势,未采取增强支护办法;
五、三、四岔门抬棚无设计、无办法或无峻工验收记录;
六、斜巷架棚出现退山;迎山角度超过设计5度;斜巷持续两棚或累计5棚以上棚腿失脚;棚距超过规定的;
7、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利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八、斜巷施工利用的耙装机没有避免下滑办法;
九、扶棚巷道腰帮接顶材料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
10、支架间未按规程办法要求设撑木或拉杆;
11、架棚巷道棚腿未栽在实底或软底未穿鞋;
12、三、四岔门抬棚存在问题未处置;
13、拱型棚卡兰的螺母扭矩不够或卡兰失效;
14、锚杆的角度、锚杆的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
15、煤巷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要求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未用记录牌显示;
16、锚杆间排距、锚杆距肩窝的距离超过设计200mm以上;
17、锚索间排距超过设计30%以上;
18、锚杆支护巷道40%以上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持续两排及以上锚杆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
19、未按规定安装锚杆且未及时采取办法;
20、挂网支护巷道,网间的连接、搭茬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21、利用正常支护的锚杆索、钢带、架棚起吊或牵引物件;
22、锚杆支护两帮滞后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23、利用锚固剂的数量、质量、品种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24、临时支护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2五、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
2六、耙装机:
无封锁式挡绳栏或无避免耙斗出槽的护栏;无专用照明;结构不完好;钢丝绳搭接利用;缺卡轨器或卡轨器不起作用;
27、耙装机双侧及后方采用耙斗倒耙浮煤(矸);
2八、严峻失修巷道未及时修护;独头巷道修护时未从外向里逐棚进行;回撤支架时大拉大放;
29、斜巷修护时没有避免矸石、物料滚落和避免棚架歪倒办法;
30、斜巷修护时,无安全办法行车;
31、斜巷修护分上、下段同时进行。
(三)火工品专业
一、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未设“危险”标志;搭乘无关人员;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火药、雷管未分开输送;
二、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雷管箱未低于车箱上缘l00mm,或雷管箱立放、侧放;火药装车高度超过车箱上缘;
3、地面或井下爆破材料库超储;
4、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上下井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五、爆破材料库及通道严峻失修;
六、炮眼深度小于0.6m,无专门办法放炮或炮泥未封满;
7、违章处置瞎炮(拒爆、半爆、残爆、丢炮等);
八、剩余火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火药库或私藏火药、雷管。
九、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寄存的火药超过三箱或雷管超过300发;
10、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相符;
1一、井筒输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罐笼速度超过规定;
1二、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操作;
13、雷管未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或无导通记录;
14、用机车运输时,装有火药与雷管的车辆之间、与机车之间,未用空车分开,隔开长度小于3m,押运人员未坐在末车;
15、斜巷输送爆破材料时,将雷管、火药一次输送;
16、火药雷管未分开寄存在专用材料箱内,专用材料箱放在不安全地址或警戒线之内;
17、火药箱、雷管盒不上锁或火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盒;
18、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短接并悬空,脚线与煤岩壁、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19、爆破工未随身携带放炮钥匙,或放炮后未当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接成短路;
20、装配引药时未避开电气设备、在警戒线之内及有行人停留地址、折断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21、发爆器不及时回缴到发放点;
22、爆破作业前、后不执行洒水降尘;
23、迎头20m范围内,积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装药、放炮;
24、爆破母线未悬挂、未与电缆、信号线等管线维持0.3米以上的距离。
爆破母线未随用随挂;
25、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用非绝缘胶带包扎;
26、在爆破地址装药连线时与其他工作平行作业的;
27、未利用水泡泥或封泥长度、材料不符合规定;
28、放炮员擅自转借火药、雷管;
29、未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四)通防专业
一、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址风量不足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指单道风门控制风流;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采区主要巷道一段作进风,一段作回风;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自燃及容易自燃发火矿井采用前进式回采等)。
3、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无“三专两闭锁”装置;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出现高温烟火点的;
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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