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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合理性:
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合理性在于:
第一,自然垄断企业目标的双重性。
一方面自然垄断行业多具有普遍效劳性特征,决定了该类行业应将公益性目标摆到一定的位置上;
另一方面,作为一个企业,它要追求利润,追求经济效益。
如不进展适当规制,垄断企业会倾向于制定垄断高价,掠夺消费者。
第二,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
相对于垄断生产者,消费者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地位。
第三,市场经济秩序条件的缺失。
我们的市场秩序条件并不是令人十分满意的,如不加以适当规制,难免会出现垄断欺市、特权经商的现象。
为了营造公平交易的秩序,规制是必要的。
为了节约交易本钱,更合理地配置稀缺资源,各国政府纷纷选择了对自然垄断行业进展规制的方式。
自然垄断规制是指在竞争很弱的自然垄断产业中,政府通过一定的政策和措施,建立一种类似竞争机制的鼓励机制,以导向垄断型企业的经济决策;
或者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垄断型行业的市场准入、价格、产量、质量、环保标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规制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
三、在自然垄断性行业主要存在的问题?
第一,信息不对称使政府对自然垄断性行业的价格管制形式化,收效不大。
被管制者——自然垄断性行业对其核心技术和经济指标及其动态信息的掌握是全面充分的。
而实施管制的有关政府部门对其管制对象的各种信息的了解是片面的。
政府希望了解企业的真实本钱作为价格规制的主要依据,企业希望抬高自己的经营本钱以获得有利的政府定价。
这种由追求目标的差异而导致的有关企业真实经营本钱的博弈,企业往往略占上风,毕竟企业比政府更了解自己的经营状况。
因此,政府通过大量的调查、听证、立法,经过众多部门合法手续审批才出台的所谓的“管制价格〞,很可能是不准确的,甚至是徒有虚名的。
价格管制失灵了。
第二,垄断性行业依靠垄断获得高利润,内无提高效率的动力,外无参与竞争的压力。
自然垄断行业可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政府调高管制价格,以获得超额利润,由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一般实行严格的进入管制,这种超额利润能被垄断者长期稳定地获取。
同时,劳动力、技术、资本、信息等高度垄断,没有竞争的刺激、没有破产的压力、没有鼓励的动力,这些行业一定程度上技术停滞、效益低下。
长期垄断使他们效劳产品质量低、价格高,与国际水平差距很大。
我国的电信行业就是一典型案例。
当然,这其中涉及到行政垄断,邮电部国家电信总局在其中没有发挥应用的、积极的作用。
第三,由于政企不分,政府规制难以中立。
只要作为规制者的政府部门不从企业中独立出来,中立地行使规制职能,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市场参与者,他们就不可防止地用其掌握的行政权力维护本部门、本行业的利益,就不可防止地歧视新的市场进入者。
行业效率低下,官僚作风浓厚,消费者福利受到损害也就不可防止了。
更进一步说,在这种管制体制下,即使引入了竞争,竞争机制也不可能有效的发挥作用。
四、政府对自然垄断问题的解决方法?
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对自然垄断问题有三种不同的解决方法。
第一,政府接收某一行业的所有权,或将该行业国有化。
例如,英国和法国曾对各自国家的电力公司、公司以及局部公用事业部门国有化。
但是,这种做法存在一些问题。
政府通常不是很有效率的生产者。
被国有化的行业经理们往往缺乏降低本钱和锐意现代化的动力,特别是政府愿意在该行业亏损时给予补贴的情况下。
第二,让私人企业经营该行业的同时对其进展管制。
美国一般就采取这种做法。
原那么上,管制机构试图将企业的价格保持在与被管制企业投资收益相称的最低水平上。
但是,管制是否有效、是否真正代表了公众利益,在这点上是有争议的。
政府无论是实施垄断权还是授予垄断权都应慎重。
在许多情况下,不但自然性垄断是存在的,而且政府的法规制度也存在。
如果政府富有效率,那么就存在自然性进入障碍,政府没有必要用独有的特权去加强这一点。
即使厂商的进入偶尔导致了重复生产和浪费,那么其本钱和潜在竞争所带来的收益相比肯定要少的多。
第三,鼓励竞争。
尽管完全竞争在自然垄断的情况下不会出现,但有限度的竞争总是可以带来一些好处。
在实际竞争可行的场合下,竞争能抑制较高的垄断价格。
所获得的收益不仅会超过重复生产所造成的卑微本钱,而且还会超过缺乏协作所造成的轻微浪费。
当然,也存在着实际竞争不可行的情况。
与实际竞争相对应的潜在竞争的效果也并不乐观。
在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西方许多政府开场相信,不管竞争怎样不完全,总是比管理更好。
于是,放松管制的过程开场了,并产生了一些成果。
五、我国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微观规制存在的矛盾,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改革:
第一,对于信息不对称的补偿。
有时候,规制的目的在于降低得到信息的本钱。
首先政府设法提供消费者需要的产品的准确信息,或要求经营者提供。
当然,对于不完全信息并不是简单地提供更多信息就能解决。
当人们难以理解产品涉及的技术数据时,政府需要建立或实施产品质量标准或向生产厂商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为,消费者并不都具有评价不同产品所需的专业知识或资料。
第二,对规制者的规制。
经济性规制主要依靠政府机关的法律权限、许可或认可等手段,而政府在实施这些权力时,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由裁决权。
当政府也是个自然垄断性组织时,有谁、用什么方式来规制政府?
植草益认为:
建立一个对作为“法定垄断者〞的规制者的滥用权限加以限制、监视其是否按经济福利的最大化规X行动的体系,是必要的。
笔者同意这样的看法。
因为,规制者不可防止会滥用职权、牟取私利,或出于某一目的维护某些集团利益。
斯蒂格利茨提出的解决自然垄断的方法之一的国有化,就有可能使这些行业受制于一些政治压力。
第三,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似乎经常被谈到。
在政府的微观规制上提出,是有特殊意义的。
因为只有打破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直接利益联系,才能使规制机构超然的行使经济性规制的职能,才有可能使之中立的把经济福利最大化作为原那么,公正廉明,依法规制。
第四,区分真正的自然垄断行业和非自然垄断行业,规制与放松规制结合。
要使规制取得预期效果,要考虑行业特性,只有真正的自然垄断行业才可考虑实施规制。
因为对非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会抑制有效竞争,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
规制与放松规制都是适应自然垄断行业不同开展阶段要求的产物。
对于非自然垄断行业〔这其中也包括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的非自然垄断性业务〕放松规制后,由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X围扩大,政府的制度供给要及时跟进,保证竞争的公平、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年国企改革主要集中在非自然垄断行业。
在自然垄断行业,人们所能感受到的是产品和效劳的收费有了较大改善,但价格规制的放松并未伴随进入规制的相应放松,行业的低效率已逐渐凸现。
第五,实施鼓励性规制。
由于现行的规制制度不能解决企业内部无效率的产生、规制关联费用的增加、规制滞后使企业损失产生、规制部门的自由裁决权和寻租本钱的产生,植草益认为除了给予企业提高内部效率的鼓励之外没有其他对策,称之为“鼓励性规制〞。
由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行业特点和社会地位决定其实行垄断经营,在短期内无法改变,所以,鼓励性规制结合中国国情是可以借鉴的。
方法包括:
第一,特许投标制度。
即把所给予的事业特许权限制在一定期间内,在特许期完毕后再由竞争投标制给予特定企业特许权。
第二,区域间竞争。
是将受规制的全国垄断企业分为几个地区性企业,使特定地区的企业在其他地区企业成就的刺激下提高自己内部效率的一种方式。
第三,社会契约制度。
这是规制部门与被规制者在修订收费时就设备运转率、热效率、燃料费、外购电力价格、建立费等签订合同,如果能实现比合同规定的成绩好那么给予企业报酬,否那么给予处分的方法。
第四,价格上限规制。
在规制部门和被规制企业之间以类似于上述社会契约制度的形式签订价格改动合同,规定价格上限,使价格原那么上只能在这个上限以下自由变动。
这四种方法,各有利弊,其中社会契约制度作为良策而被各国广泛运用。
我国可通过完善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为企业降低本钱、提高内部效率提供经济利益的诱导,当然这其中要表达这种承包责任制的社会性。
承包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为企业降低本钱、提高内部效率提供经济利益的诱导,当然这其中要表达这种承包责任制的社会性。
公用企业
公用企业属于垄断行业中的自然垄断行业,是指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等为公众提供产品、效劳或由公众使用的业务或行业。
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
关于制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假设干规定?
中,那么将公用企业定义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公用事业或行业的经营者。
而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指由于本钱弱增性而导致独家垄断市场构造的经济部门,主要是指公用企业,往往是网络和根底设施产业。
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上反垄断的情绪高涨,?
反垄断法?
呼之欲出。
个别厂商搞价格同盟或其他卡特尔进展经济垄断,纵向限制竞争的行为损害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精华,也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2004年3月,商务部已将?
中华人民XX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上报国务院审议。
该法对经济垄断行为予以了规制。
但令理论界非常为难的是:
广阔的普通消费者反垄断的情绪并非针对经济垄断,而主要是针对电信、邮政、铁路运输和公共交通、电力等自然垄断行业的。
可是,即将出台的?
并不反对行业垄断,也未对行业垄断予以规制。
一、垄断行业的界定
垄断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者的状态或行为。
垄断可以区分为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
经济垄断是指由于经济开展的内在规律而引发的垄断。
当生产和资本集中开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走向垄断。
经济垄断是违反市场秩序和法律的,因此,也就不会存在长期处于经济垄断的行业。
基于经济垄断不会产生垄断行业,因此不是本文探讨的内容。
行政垄断是由政府造成的垄断,是通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形式取得垄断权力的。
行政垄断也可称为法定垄断,诸如专利权和著作权之类由政府设定的垄断。
因政府政策的需要而形成的垄断性行业,比方军工、烟草等。
这种垄断源于行政法律,具有合法性,无需打破。
只需要国家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即可。
这与竞争机制没有关系,也不是我们本文所探讨的内容。
自然垄断是指依其性质只能或只宜“独家经营〞的业务或事业。
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指由于本钱弱增性而导致独家垄断市场构造的经济部门,是由于生产经营特点而形成垄断地位。
像电力、电信、铁道等。
自然垄断行业不宜竞争,否那么会带来低效、浪费,甚至导致竞争者同归于尽的消灭性后果。
因此,自然垄断有利于经济效率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对这些行业的垄断不能予以打破,?
也无能为力,只有引入竞争机制。
综上所述,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只对自然垄断行业存在意义。
本文所要探讨的垄断行业就是以公用企业单位为代表的自然垄断行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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