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点知识点整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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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条例》
地方法规
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常委
《地方—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规章
省级、较大市政府
《地方—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财产
3、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
分公司不是法人,子公司才是法人)
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公司(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取得)
2、非企业法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不需要登记的,成立即具备法人资格;
需要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如学校)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都具备法人资格。
2、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具备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3、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每个法人都是独立的,可以独立开展建设活动。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的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是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
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寻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是一个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等)由企业法人承担。
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代理的法律特征
B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A名义
法律后果归A,合同当事人是AC
2、代理的主要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监护人。
(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指定代理:
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不得委托代理的情形
1)禁止——全部转包
2)禁止——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3)主体结构——总承包人完成
2、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工作时,必须具体条件:
1)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3)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先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库;
4)《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相应资格。
三、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条。
)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四、代理人与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转托他人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1)——事先同意或事后及时告诉,否则代理人负责
2)但紧急情况例外(为保护A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
3、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无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范围)、代理权已终止后的行为
结果:
若A追认则有效,不追认无效
2)默示——有权代理(A明明知道B无权代理,但不否认)
4、表见代理
1)属于特殊的无权代理,但直接有效,无需追认。
2)有效的条件有:
①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本人存在过失;
③相对人为善意。
五、代理人与和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1、A授权不明——AB连带责任
2、BC串谋——BC连带责任
3、C明知B无权仍故意——C知道B无权代理,但仍与B实施民事活动,给A造成损失的,BC连带责任
4、违法代理——B知道代理事项违法,或A知道B行为违法不反对的,AB连带责任
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所有权:
依法对自已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2、用益物权:
依法对他人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
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3、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
出让(招标和拍卖)、划拨。
4、必须登记时,登记后建设用地使用权才可设立,变更用途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5、建设用地可以进行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书面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剩余年限);
2)向登记机构进行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6、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已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合同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
5)费用及期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不动产物权——登记,未登记,不发生效力,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合同生效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一般物——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交付,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一、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债仅是相对权;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2、工程债的产生根据:
1)合同之债;
2)侵权之债;
(不法行为)
3)无因管理之债;
没有义务,也没有受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
4)不当得利之债。
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施工合同债;
2)买卖合同债;
3)侵权之债。
二、关于建筑物相关的侵权规定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它责任人的,有权向其它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只有知识产权才有这双重属性)
2、专有性;
(绝对的排它性)
3、地域性;
(受地域限制,其效力只及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区域)
4、期限性。
(有一定的法定保护期限)
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1、专利权;
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权,主要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专利。
保护期限为20年;
2)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
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
4)保护期限均是从申请日起计算。
5)授予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外观设计(不与他同或近似,具备美感和适用)
2、商标权。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1)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2)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注册人对其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3)注册商标——具有显著性
4)有效期10年——核准注册日计算,可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3、著作权。
是指作者及其它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版权。
1)单位作品,由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单位织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单位视为作者。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属单位所有。
2)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它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3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如勘察设计文件,著作权的归属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
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为永久性保护;
2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
个人至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单位作品或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保护
民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刑法保护。
四、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的数额的确定方法:
1、权利人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权利人的实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的,按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一、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1、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
2、《担保法》规定:
担保方式有: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3、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保证范围、保证种类
1、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为两种:
1)一般保证;
(先找债务人,后找保证人。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2)连带责任保证。
(两个都可以找)
3)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资格: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得为保证人;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除外)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取得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4、保证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5、保证期间:
按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6、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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