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5071276
- 上传时间:2022-10-27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20.46KB
南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Word文件下载.docx
《南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Word文件下载.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
(三)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四)新《条例》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新《条例》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相关规定:
南宁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以下简称工伤)时获得医疗、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康复的权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南宁市(含邕宁、武鸣县)及驻市各类企业的各类人员,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含固定职工、集体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以下简称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实行企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市、县劳动部门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的具体业务。
第四条企业和职工必须认真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为因工致残职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章工伤保险范围
第五条职工因下列情况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本单位生产工作区域内,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卫作;
(二)经单位领导安排或同意,从事与单位工作有关科学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工作;
(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对单位有益工作的;
(四)工作时间在生产工作区域内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的;
(五)从事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利益的,
(六)在上、下班时间按正常所经路线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的;
(七)因公出差或工作调动时在规定期限内乘车、船、飞机遭受事故伤害或因急病猝死的。
(八)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由于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而造成的职业性疾病的(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的规定);
(九)因工致残后旧伤复发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者因病死亡的;
(十)航运企业符合(87)桂航劳字第158号转发《关于应继续执行中国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57)号海险字22l号文的复函》的;
(十一)其他由于工作、生产导致重伤或死亡的。
第六条职工因下列情况造成的负伤、残废或死亡不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一)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时发生的医疗事故;
(二)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三)本人故意行为:
自杀、自残、斗殴、酗酒、无证驾驶船舶、机动车辆;
(四)在生产时间干私活或业余时间领导指派干私活的;
(五)个人行为属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职工因工负伤期间的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抢救,然后送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治疗。
因医疗条件有限需要转院时,由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和职工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单位所在市、县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同意方能转院。
属重伤以上的其各项医疗费(含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化验费、医药费,住院费等),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担,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担90%,职工所在单位负担10%;
10000元以上,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担85%,职工所在单位负担15%。
(二)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2/3发给。
经批准赴外地就医路途中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
(三)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伤残,需要安装假肢、镶牙、装假眼、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康复器具应限于辅助生产劳动及生活之需,并采用国内普及型产品)的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担。
同时,一次性付给相当该康复器具购置费的40%作为终身维修、更换费用。
(四)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限最长为18个月。
医疗期间医疗未终结和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其工伤前的标准,支付工资及各种补贴。
医疗期间需陪人护理的,其陪人护理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和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各负担50%。
第八条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及开除、解雇、辞退该职工。
第九条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悟,由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致残的按照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评定伤残等级,发放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条职工因工协致残被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以下规定领取工伤保险。
(一)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每月定期发放伤残抚恤金:
一级领取本人月标准工资的90%;
二级领取本人月标准工资的85%;
三级领取本人月标准工资的80%;
四级领取本人月标准工资的75%。
(二)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发给一次性补偿金,标准分别为:
一级发给5000元,二级发给4500元,三级发给4000元;
四级发给3500元。
(三)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每月发给70元护理补助费。
(四)定期领取工伤保险抚恤金的职工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享受同福利待遇。
如遇国家规定的普调工资或全面工资改革,均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伤残职工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如新岗位标准工资低于本人伤残前的标准工资时,可保留原标准工资。
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发给一次性因工伤残补偿金:
五级发给3000元;
六级发给2700元;
七级发给2400元;
八级发给2100元;
九级发给1800元;
十级发给1500元。
(二)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七级伤残的职工,单位安排工作岗位确有困难的可离岗休养,由单位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70%离岗休养费,其他待遇按单位企业内部离岗休养人员同等享受。
作为在职职工统计,并按其实际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继续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劳动合同期满后,辞退其中伤残定为五级、六级、七级的,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
按月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八级、九级、十级的,由原单位根据其残废程度一次性发给工伤补助金,八级发1200元;
九级发1000元;
十级发800元。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死亡时,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发给丧葬费600元,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没有直系亲属的,发给其合法继承认。
(二)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月付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抚恤金标准:
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60元(含各种补贴、下同),农业人口(含城郊农业人口)每人每月50元;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以上按三人标准发给,孤身一人的,非农业人口每月70元,农业人口每月60元。
(三)因工死亡被授予烈士称号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优抚待遇。
第十三条职工因工伤残定为一至四级的,因病死亡时按因工死亡标准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不发一次性救济费。
职工因工伤残为五至十级的,因病死亡时仍按现行职工因病死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者中途违法犯罪的,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教养期满或刑满已恢复政治权利的,可继续享受原待遇,原停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第四章工伤保险基金征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按本暂行办法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属于单位直接支付的,由单位按现行规定在财务科目列支i属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支付的,通过向企业征集工伤保险基金解决。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的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根据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费用和管理费的开支情况,按照“以支定收,留有储备”的原则征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金额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行业事故频率分别确定,单位按全部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的比例向市、县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具体缴纳标准见附表。
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市、县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统一征集,统一调剂使用,分级管理。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南宁市目有企业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提取工伤保险管理费。
第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收缴,市、县劳动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代扣。
并在银行开设“工伤保险基金”专户,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制度、财会制度、统计制度,由市、县劳动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制定。
玉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情况,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市、县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劳动安全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的检查、宣传教育工作。
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工伤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第五章工伤保险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伤残的鉴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伤残等级,加强工伤医疗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受伤或死亡后。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单位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和善后工作。
发生事故的单位报送给市、县劳动局安全监察科的事故报告书,应同时抄报一份给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备案。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对职工伤亡情况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或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若有意隐瞒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情节,绝绝事故调查、治疗等,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其未改变上述行为以前,不给其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经鉴定确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宁 工伤保险 待遇 标准 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