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代言人的法律责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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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200*年4月
******学院教务处制
目
录
摘要…………………………………………………………………………………………………………2
关键词………………………………………………………………………………………………………2
1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的现状……………………………………………………………………………2
1.1广告代言人应否承担责任的理论争议………………………………………………………………2
1.2广告代言人是否承担责任在国外的法律规定……………………………………………………3
1.21国外的法律规定………………………………………………………………………………………3
1.22国的法律规定………………………………………………………………………………………4
2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5
2.1广告导向性、真实性的要求…………………………………………………………………………5
2.2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的要求……………………………………………………………………5
2.3保护消费者信赖利益的需要…………………………………………………………………………5
3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形式…………………………………………………………………………………6
3.1民事责任………………………………………………………………………………………………6
3.2行政责任………………………………………………………………………………………………6
3.3刑事责任………………………………………………………………………………………………6
4构建我国广告代言人制度的建议………………………………………………………………………7
4.1明确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主体地位……………………………………………………………………7
4.2完善对明星代言广告的审查监督制度………………………………………………………………7
4.3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群众监督…………………………………………………………………7
4.31拓宽诉讼原告资格…………………………………………………………………………………8
4.32消费者公益诉讼的资金问题………………………………………………………………………8
4.33举证责任的合理配置………………………………………………………………………………8
4.4建立消费者的救济途径……………………………………………………………………………8
4.41要求名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9
4.42要求名人承担侵权责任……………………………………………………………………………9
4.5对与人们影响重大的产品代言人加重处罚………………………………………………………9
致………………………………………………………………………………………………………9
参考文献…………………………………………………………………………………………………9
法学专业(本科)****
指导老师:
***
[摘要]现在明星代言的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其中也不乏虚假的广告,消费者往往因为某位明星的号召力而深受其害。
比如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倪萍代言的“三鹿奶粉”等等。
诸如此类明星虚假代言的产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
然而面对这种现象,我们却无能为力。
虽然现如今的立法将明星代言承担连带责任引入食品安全法草案,但这仅仅解决了明星虚假代言食品类产品的问题,对于众多其它产品依然无法可依。
因而,有必要完善我国《广告法》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明确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主体地位及其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完善对明星代言广告的审查制度,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群众监督,从而建立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广告代言人制度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秩序。
[关键词]广告代言人;
法律依据;
责任形式;
代言人制度
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广告被指为虚假宣传在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
“锅王胡师傅无油烟锅”被有关部门查出是成本只不过数十元的普通铝合金锅;
由解小东、唐国强代言的新兴医院广告被认定虚假宣传,被国家工商总局叫停;
优代言的“亿霖木业”涉嫌最大的传销案……近年来,中国消费者只要打开电视、翻开报纸,明星代言的广告铺天盖地。
去年影响恶劣的“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曾经代言过三鹿奶粉的诸位明星深陷“广告门”,他们代言问题奶粉的行为遭到各方舆论质疑,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如今立法第一次将明星代言连带责任引入食品安全法草案,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更是对明星代言广告问责的开始,但这仅仅针对食品方面,明星代言充斥在生活的各个角落,比如医疗、交通工具等等。
因此,有关追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仍有待完善。
1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的现状
1.1广告代言人应否承担责任的理论争议
关于广告代言人应否承担责任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无处罚依据说在中国当前《广告法》的框架中,明星代言广告声讨可以,处罚无据。
《广告法》规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但对于名人做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却没有提及。
有偿责任说明星应当承担责任明星自身的影响力会影响到消费者的消费倾向。
名人拿着不菲的广告片酬,他们的权利义务也应该对等。
名人做广告应把真实性放在第一位,做个有头脑和对社会负责任的名人。
他们在广告中的角色绝对不是艺术表演,应该如实说话,不能仅按台词来念,不能利用名人的特殊地位而乱说。
作为广告的重要参与人,明星们也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公众负责说明星的一言一行应该对公众负责,在现有法律尚未对其发布假广告作出处罚的情况下,他们应该承担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道义上的责任。
【1】
我个人认为,虽然如今《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通过明星代言食品类产品将承担连带责任,但关于明星代言的其它种类的产品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应当完善广告代言人的法律制度,对所有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做出一个清晰可行的规定。
1.2广告代言人是否承担责任在国外的法律规定
1.21国外的法律规定
世界上很多国家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都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不仅仅在法律上规定,而且着重树立消费者的正确消费观念,不仅仅在事前预防,而且在事后有严厉的惩罚措施,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国外名人代言广告的规制体系。
在此列举几个典型国家的立法:
在法国,广告的播放大都注重依靠新奇创意来突出产品品质,很少靠明星脸蛋来拉动人气,这也和欧洲人相对理性的消费观念有很大关系。
法国市场一般来说比较成熟,卖家与买家大致处于信息对等状态。
从买家来说,一般他们比较理性,都相当注重品牌。
他们对一个品牌的认知往往是经过一番积累的,并非一明星代言人的脸孔便能让他们“头脑发热”。
在这样的消费风气之下,法国的厂商也不太愿意花费重金聘请明星做广告。
面对理性的买家,卖家在做产品形象广告时也非常慎重。
企业选择代言人往往会通过公关公司,后者挑选明星或偶像人物时,会充分考虑产品的特质。
受严格规定的限制,明星们也不敢随便什么广告都接,因为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法国对虚假广告规定:
凡由于虚假广告给消费者个人造成损失的,消费者有权向检察官司提起控告或在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如果进行虚假广告的行为成立,将处三个月至两年的监禁及一千至二十五万法郎的处罚。
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日本的名人虚假代言,很可能会面临失业风险。
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明星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不但要向社会公开道歉,还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
如果明星本人出了问题,那么广告主也会因为担心自己产品形象受到损害,而立即停止有关广告的贴与播放。
日本明星做广告的酬金十分高,所以这也决定了只有大企业才能请得起名人代言。
在加拿大,要求广告的代言者必须实际使用。
《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7条对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广告作了明确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处罚。
在政府的支持下,加拿大广告标准协会从1972年起开始提供对将要播发的广告进行预审,颁发播发许可证以及相关咨询的有偿服务。
这实际是从源头上解决了不实或虚假广告的问题,同时也解除了相关各方对潜在风险的担忧。
加拿大名人做代言广告的不多,除“门槛”高外,也与名人广告效应不佳有关。
当地一家著名民调公司2005年做的一项调查显示,名人广告很难改变北美地区一般消费者的品牌喜好,而且消费者往往都会怀疑,这个名人肯定被商家收买了。
【2】
通过比较这些国家对广告代言人的规定,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建立预审制度。
如国、加拿大等。
建立预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广告发布前的审查,以此来降低虚假广告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广告发布的可能性。
预审制度的确立对广告的发布起到了极好的预防作用,它也对名人代言广告起到了一定的防作用。
第二,名人代言广告要求名人是产品的直接使用者。
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
名人代言广告必须是产品的直接使用者或者是产品的直接受益者,这一规定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意义重大。
为直接使用过的产品代言,就使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得到了验证,而不是一味的吹虚与吹捧,对产品做虚假宣传。
第三,对名人代言广告设置了严格的责任制度。
如法国、日本等。
名人代言广告如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消费者有权利捍卫自己的权益,而严格的责任制度的设立,也起到了惩治名人与保障消费者的双重作用。
这一责任制度的确立,使名人代言广告时,增加注意义务,避免无所顾忌的乱代言。
第四,对特殊物品进行特殊规制。
如美国,瑞典等。
特殊物品和一般的商品与服务是有区别的,特殊物品关系着普通民众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所以,很多国家对特殊物品的广告有特殊的法律规制。
当然,对于特殊物品围的界定,各个国家还不统一,有的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
有的把烟也算作在特殊物品之,但是,对特殊物品应进行特殊规制这一基本立法思想是得到认同的。
总之,每个国家对名人出演广告都有一定的制度保证与防措施。
这是值得我们国家学习和借鉴的。
1.22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围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它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虚假广告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没有提到广告代言人要承担这方面的责任。
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规定是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照这条规定,即使名人为不实产品进行代言,但因为名人不是经营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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