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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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各级管理层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通过言传身教发挥示范作用;
(3)合理保证本所及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4)在考虑客户诚信、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等的基础上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5)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
(6)合理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如计划、执行、督导、复核、记录和报告业务;
(7)能够及时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档和按照规定期限与要求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其内容保密,以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以及使用与检索的合规性和便利性;
(8)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相关、适当,并正在有效运行。
第五条由于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对形成和传播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所强调各级管理层的有关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要做到清晰、一致及经常化。
这些行动和信息是为了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本所通过培训、研讨班、会议、正式或非正式的谈话、职责说明书、新闻通讯或备忘录,传达这些行动和信息,并将它们充分体现在本所的内部文件、培训资料,以及对股东(合伙人)和员工的评价程序中,支持和强化本所对质量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切实实现高质量的认识。
第六条本所要求领导层要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本所通过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1)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2)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3)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本所要求领导层充分认识到,其经营策略应当满足本所执行所有业务都要保证质量这一前提条件。
本所针对员工设计的有关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包括激励制度)的政策和程序,应充分表明本所对业务质量的高度重视。
第七条由于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为保证质量控制制度的具体运作效果,本所主任会计师履行质量控制制度的职责。
主任会计师也可以委派适当的人员并授予其必要的权限,以帮助主任会计师正确履行其职责。
受主任会计师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必须是本所股东(合伙人)并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本所所有从业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本所所有从业人员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公司书面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十条本所所有从业人员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一条本所所有从业人员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二条本所所有从业人员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及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本所所有从业人员应于每年年末签署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声明。
第四章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十四条本所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或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获取上述信息。
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项目负责人应在初步业务工作底稿中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第十五条针对有关客户的诚信,本所主要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1)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2)客户的经营性质;
(3)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
(4)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5)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
(6)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
(7)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十六条本所在评价客户诚信情况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1.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
2.向本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
3.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
第十七条业务接受与保持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降低与缺乏诚信的客户打交道所带来的审计风险。
为此本所在接受新、老客户的委托前都应当进行认真评价。
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客户的诚信、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的规范。
第十八条对首次接受委托的新客户,要求由一名股东对客户进行评价。
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因素:
1.客户诚信存在问题或有欺诈、违法行为的迹象;
2.客户持续经营状况;
3.客户需要、服务要求和委托动机;
4.审计工作范围、时间是否有限制;
5.客户会计基础工作及其他可审性问题;
6.事务所的独立性;
7.事务所的胜任能力。
事务所负责审核、评价新客户的股东(合伙人)应根据以上评价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十九条对连续接受委托的老客户,一般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客户进行评价。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交给一名股东进行重新评价:
1.客户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2.客户的持续经营发生明显问题;
3.客户的管理层或财务人员有重大变化;
4.客户的委托动机有明确的问题;
5.由项目负责人或股东(合伙人)提议重新评价。
第二十条对新、老客户的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获取并分析相关财务资料;
2.了解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方法及执行情况;
3.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4.获取有关关联方交易的信息;
5.其他程序。
第二十一条本所对新、老客户进行评价后,决定承接业务。
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与委托人签定业务约定书。
执行其他非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所业务委派政策制定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所有业务项目都是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及经验的人员完成。
在业务委派时,要求充分考虑项目计划需要、执业人员的经验与能力、项目工作进度和深度、项目复核与督导等因素。
第二十三条对小型业务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制定人员安排计划,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对大型业务项目,由部门负责人制定人员安排计划,报主任会计师审核、批准。
审核时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衡量具体项目人员分派的合理性:
1.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
2.项目的人员数量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3.委派人员的资历、经验、职位及特长;
4.计划的督导范围及程度。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批准后的人员安排计划、项目时间预算及项目小组成员工作分工情况应明确记录在“总体审计策略”中,项目小组应遵照执行。
在审计业务过程中因项目或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上述计划,报主任会计师批准,以保证业务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业务委派的更进一步目标是锻炼执业人员、培养复合型人才,使其获得多方面的知识积累。
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在业务委派时应充分考虑该因素。
部门负责人应在每个项目结束后,对项目小组成员的工作时间、效率、成果进行考评。
并将考评结果进行记录,作为奖励、晋升的原始资料。
第五章人力资源
第二十六条本所招聘的员工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学识、实践经验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七条本所应当合理制定实施对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定期检查与考核。
本所从业人员应根据中注协及其他行业协会的规定和本所要求,积极参加并完成后续教育,更新和提高专业知识,保持和发展专业技能,熟悉并掌握现行法规和实务标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所根据职务等级定期对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依据。
第六章指导、监督、咨询
第二十九条项目组的所有成员应当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
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第三十条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监督包括:
(一)追踪业务进程;
(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四)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咨询包括与本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进行的讨论,以解决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所鼓励业务人员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咨询。
第三十三条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本所内部或在适当情况下向本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项目组在向本内部或外部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需要向外部咨询的,可以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监管机构或商业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但应当考虑外部咨询提供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咨询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包括下列内容:
(一)寻求咨询的事项;
(二)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复核制度及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所的具体业务质量控制层次分为:
项目组内部复核、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和主任会计师终级复核。
第三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组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本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本所要求选派具备一定资历、经验、能力和执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对分派的每个业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保证业务的质量: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项目;
(二)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三)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此外,项目负责人还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好整个项目组各成员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项目组内部的复核并非全部都由项目负责人执行,项目负责人可以委派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去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所执行的工作。
但项目负责人应对复核负责。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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