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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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可用于设定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永康市范围内,合法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并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等证件,或者有农村土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
(二)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持续生产能力的种养殖业、设施农业、现代休闲农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三)依法经营,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三)依法公告被列入城镇规划建设或因公共利益需要已被依法征用的;
(四)土地使用权已转租或抵押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抵押人基本情况及有效身份证明;
(二)生产经营内容(项目)、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料;
(三)借款用途证明;
(四)土地流转(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等权属证明;
(五)抵押人出具的抵押物权属状况、抵押状况以及同意处置抵押物的书面承诺;
(六)土地发包方、原承包方出具的同意抵押以及在贷款未按时归还时同意处置抵押物的书面证明;
(七)金融机构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金融机构对受理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除应当按照贷款调查的一般程序对借款人主体资格、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外,还应当对土地流转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必要时可向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部门查阅登记档案。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
第九条 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借款人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贷款额度。
根据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情况、信用状况、综合还款能力以及土地经营收益评估总值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并应当与农业生产周期相适应。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规定执行,具体由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适当优惠。
第十三条贷款担保。
以借贷双方认可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作抵押,单笔贷款金额超出农村土地经营权认定价值的可采取其他担保方式作为补充。
第四章抵押物价值评估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可以委托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也可由抵押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一般不低于永康市政府公布的同期、同地区、同类型农村土地经营权基准价格。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土地所在区域、种植、养殖品种、流转价款、土地经营权使用期限、租金实际支付剩余年限、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政府补贴以及土地流转成本、人工成本、生产资料成本等因素。
评估的一般原则是:
农村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年租地平均净收益×
经营期限+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根据不同农产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章抵押登记、变更与注销
第十七条设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永康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备案)表;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四)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
(五)发包方(被抵押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原承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六)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由登记机关依法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事项进行确认,并向抵押权人出具《永康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时,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合同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等解除或终止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抵押注销后,金融机构应当将所保管的抵押物权属证明及相关单证交还抵押人。
第六章抵押物监管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后,应当加强对抵押物的监管。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已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转让、互换、转包或者再抵押。
已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被征用的,抵押权人对征用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三条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与抵押人的预先约定或达成的补充协议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的,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处置抵押物:
(一)转让。
由借贷双方协商,使抵押物进入交易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二)变更。
金融机构依法将抵押物进入交易流转市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权人,由新的土地经营权人履行还贷业务。
(三)回购。
由土地经营权的流出方回购抵押物,回购收入用于清偿贷款本息。
(四)仲裁或诉讼。
当借贷双方不能通过协商方式处置抵押的土地经营权时,通过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五)其他合法形式。
第二十五条抵押物处置金额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的,对不足部分,金融机构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抵押物优先受偿后尚有余额的,多余款项返还抵押人。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抵押土地经营权的原承包方、土地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永康市支行与永康市农业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
1.永康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表
2.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意见书
3.永康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明书
附1
永康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备案)表
抵押权人
抵押人
抵押物名称
抵押物地点
抵押物面积(㎡)
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价值(万元)
权利种类
贷款金额(万元)
贷款期限
抵押期限
年 月 日至债务履行完毕。
抵押物状况
土地所有权人
地上(或地下)附着物
面积(㎡)
流转(承包)使用期限
备注:
以上抵押物的四至边界以流转(或承包)合同记载为准,地上(或地下)附着物可另附清单。
登记机关: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注:
本登记(备案)表格一式二份:
所辖乡镇一份,登记部门一份。
附2
土地经营权人
土地经营权发包人
土地经营权承包人
土地经营权所在地址
土地经营权面积(㎡)
(土地经营权四至边界以流转或承包合同记载为准)
土地用途
发包人意见:
我方同意土地经营权人以上述土地经营权为抵押物作为向(银行)融资的担保,并同意融资债务到期借款人未偿还时,抵押权人通过转让、转租、转包或其他方式对该土地经营权进行处置。
发包人签章:
年月日
承包人意见:
承包人签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意见书
附3
永康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明书
抵押物评估或认定价值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金额
土地所有人
名称
土地经营权期限
地上(含地下)附着物
以上土地经营权抵押已登记,特发此证。
本登记证明书为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权利证明,由抵押权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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