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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全面负责学校各类考试的组织和协调,对意外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重大问题报告主管校长决策。
各学院要认真落实考试宣传、命题、组织、监考、阅卷等各个工作环节。
考前组织教师、学生学习有关考试管理规定,并重点对学生进行学风、考纪宣传教育。
学校后勤和保卫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做好考场管理、水电保障、设备维修和保安值班等服务工作,以保证学校各级各类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考试巡视、考风考纪督察工作。
各学院要建立考试巡考制度,巡考人员可以由学院考试领导小组从系主任、辅导员、教学行政管理人员中选拔。
开课学院要做到有考必巡,每场考试的巡考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
第三章考试资格认定
第八条任课教师在考试前要认真审核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一)一学期内累计缺课(包括请假、旷课等)超过该门课程上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办理过免听课手续者除外);
(二)全学期缺交作业及缺实验、实习报告累计四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未办理选修手续而自行修读课程者;
第九条凡无考试资格的学生,学生名单经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在上课时公布,该课程成绩计零分。
第十条因患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见附件1:
缓考申请表)。
第十一条旷考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学生,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计零分。
第四章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要体现教学活动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能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一般以笔试(含闭卷、开卷、半开卷)、口试、作大型设计(作业)、机考等形式进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必须进行操作考核。
综合性、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可采用答辩、撰写文献综述及调查报告、课程设计、实践技能操作、作品设计与制作等考核形式。
考核方式须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并在命题情况简表上(附件3)进行登记,由开课学院备案。
实践环节的考核应制订明确的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并于实践教学活动开始时告知学生。
成绩评定应注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鼓励学生在实践中探索、创新。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如果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时间,必须经过教学院长核准,报教务处审批,并在试卷上明确标注。
增加的时间一般不要超过30分钟。
第十五条执行相同教学大纲的课程,原则上应统一命题。
每套试题的难度要恰当,难易搭配要合理,份量要适中,要注意点面结合,突出重点,题型力求多样化。
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等情况。
要最大限度降低同一门课程历年考题的重复率,同一考题在连续3年中不得重复使用,试题3年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第十六条闭卷考试的试题应力求题型多样化。
一般应掌握:
60%的试题属于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方面的内容;
30%的试题属于考核灵活运用本课程知识的能力,具有一定的难度;
10%的试题应有更高的深度和难度,用以观察优秀学生的学业程度。
第十七条开卷考试的命题其答案不应该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应明确规定允许学生携带的教材或参考资料的范围。
第十八条学校积极推进考试改革,鼓励各学院采取AB卷制、教考分离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并根据自身学科和专业的特点逐步建立试题库,推进考试信息化工作。
(一)AB卷制
实行A、B卷制的考试课程,需同时拟定三套或多套试题,试题之间难易程度、题量及水平相当,试题的重复率不得高于30%,重复试题原则上应为客观题(选择题、判断题)并注意顺序相错。
(二)教考分离
1.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尽量使用试题库命题,由学院负责人审定签名后用于考试。
2.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由安排专人组织命题和审题。
3.采用校外命题方式。
凡采用校外命题方式的课程,开课学院应安排专人提前依据教学大纲要求核查试卷是否适用。
4.各学院于每学期开学初确定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并向任课教师和学生公布。
同时,学院应填写实施教考分离课程计划上报教务处(见附件2:
教考分离课程计划)。
第十九条试卷应按照学校统一的标准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后装入试题袋。
用试题库命题的试卷同样需按照试卷标准格式制卷。
试卷上应注明课程名称、适用专业年级、学生人数等内容。
考试有开卷等特殊要求的应明确标注。
凡使用计算器的考试课程务必在试卷上方空白处标记“可使用计算器”字样。
试卷排版要合理美观,文字没有错漏,图表清晰准确,无漏页漏项。
第二十条各学院应对本学院考试试题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
命题完成后,系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应根据命题要求安排专人审查。
第二十一条试卷命题工作应在当学期考试开始前2周完成,任何人都不得泄露与考题有关的内容。
第五章考试安排
第二十二条期末考试按两级组织,校考课程由学校组织,系考课程由学院组织。
教务处负责重考、重修考试和清欠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提前结束的课程考试由开课学院组织安排,时间不得与其他考试或未结束课程冲突。
考试教室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学院组织的考试应由学院教务办负责人提前一周到教务处申请,并将考试安排表报教务处备案,以便检查。
第二十四条重考考试安排在每学期初进行,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予补办)登陆教务管理系统报名,未报名者不得参加重考。
第二十五条重修考试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进行,学生须按规定完成课程的全部教学要求后方可参加。
第二十六条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毕业一年内,针对不及格课程可向学校书面申请参加重考。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要组织好教师的监考工作,认真做好监考人员的选派。
凡考试人数在80人左右的考场,原则上安排2位监考教师;
80人以上的考场,原则上安排3位监考教师。
监考人员必须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考前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担任监考任务,监考人员不得私自安排其他人员代为监考。
第二十八条监考教师在考试组织管理和相关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规定。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且构成教学事故的按照《西安邮电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以及学校相关规定。
考试违纪、作弊者,按照《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每学期的期中和期末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对于组织、管理中的经验要进行宣传和推广,对于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鼓励,对于出现的教师和学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及时通报和处理,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和整改。
第六章试卷印制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教务办负责人根据考试的时间要求,将试卷及时交教务处考试管理中心。
考试管理中心应对接收试卷进行检查,无误后及时存放在考试专用保险柜中,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试卷的命题、印刷、保管、分发、回收等环节应严格按照《西安邮电大学试卷安全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试卷保存应严格按照《西安邮电大学试卷保存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课程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评定,毕业设计、集中实践环节成绩均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
第三十五条考核成绩一般由平时考核(含日常考勤、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验报告或调查报告等)、期末考核两个方面综合评定。
(一)评定标准:
原则上理论课程平时成绩不超过30%;
政治理论课平时成绩占40%~50%;
体育课程平时成绩占80%~90%;
实验课程平时成绩占60%~70%。
(二)任课教师须在开学初,告知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评定的标准,并严格要求学生平时学习,认真做好考核资格认定工作。
(三)重考按考试卷面成绩计,重修按最终成绩计。
第三十六条阅卷时执行统一评分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给分有据,宽严适度”,减少阅卷误差。
对违反纪律、泄密、营私舞弊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后果者,一律按照《西安邮电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阅卷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成绩录入正方教务管理系统,同时将纸质成绩单以班为单位打印后送学院教务办,教务办负责人将一份送教务处教务科,一份送学生所在学院,一份自行存档。
第三十八条开课学院教务管理人员在教师登录成绩的规定时间内(考试结束后3天内)应督促阅卷教师或阅卷组及时录入成绩。
超过录入规定时间的课程,必须进行补录,同时要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补录。
第三十九条成绩报送后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如确需更改,需在报送成绩后2周内(假期顺延)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如学生试卷等),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条学生对课程成绩如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1周内(假期顺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由开课学院安排专人进行核查。
经核查确需更正成绩,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在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更改。
开课学院原则上应在学生提出成绩复议一周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
第八章考场规则
第四十一条学生必须凭规定证件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未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
考试30分钟之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有特殊要求的考试,按当次考试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学生需按监考教师安排的位置入座,并将考试证件放在临近走道一侧课桌上角备查。
第四十三条除必要的文具,开卷考试所规定允许携带的书籍和参考资料外,学生不得将书籍、笔记、电子词典、纸张、通讯工具(包括手机)等物品带入考场,考试中不准使用自备答题纸和草稿纸,书包应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带至座位或放入抽屉内。
考试中,发现学生带入手机等通讯工具,均按违规处理,对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者将从严处理。
第四十四条考试中不得互相交谈,左顾右盼,互相借文具、计算器等。
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
答完的试卷反放在桌面,等候监考教师收取。
第四十五条学生领到试卷后,应立即写上姓名、班级、班内序号等相关信息。
答题均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不准使用铅笔(工程制图考试除外)或彩色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卷面要整洁,答题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及随意走动。
考试中间未交卷者不得找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同意。
第四十七条考试时间终了,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整理好反放在桌面上,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
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及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四十八条对违犯考场规则或考试作弊者,依据《西安邮电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办理缓考。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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