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房产抵押合同1021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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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不动产作抵押。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权利抵押。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被担保借款的种类、金额
第一条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以其自有不动产为借款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期限为___(月/年)的______(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作抵押担保。
第三章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四章抵押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履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结清之日止。
第五章抵押物情况
第四条甲方用作抵押的不动产位于,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房产证编号:
。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抵押不动产暂作价(大写),(小写)元,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为准。
抵押率为,质物评估价值与抵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权利、代位权、复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六条如果抵押财产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抵押人有义务在抵押财产清单中注明。
第六章抵押登记
第七条在本协议签订三日内,抵押人、抵押权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共同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有关登记文件应由抵押权人保管。
第八条抵押物所生孳息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人应当办妥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抵押登记手续。
第九条抵押权与主债务同时存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才消灭,如抵押期限届至,债务人未还清主债务的,则:
(1)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不变;
(2)抵押人应办妥续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章抵押物保险
第十条抵押人可自愿选择是否为抵押物办理保险,但抵押权人要求必须办理保险的除外。
第十一条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
若抵押人对抵押物尚未办理保险并选择投保的,则应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妥足额抵押物财产保险。
第十二条抵押人保证保险在抵押期间内持续有效。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
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保险被撤消、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因抵押人的上述行为对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权人应为该保险项下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金如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另行追偿。
第十四条借款期间,本笔借款的抵押物保险方式为下列第种:
(一)购买保险;
(二)不购买保险;
(三)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有权经过法律程序委托银行从抵押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第八章抵押财产及相关凭证的占管
第十六条本协议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
抵押财产的抵押权利凭证、保险单据、相关协议等正本文件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七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不得对抵押房地产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擅自处置抵押物的,除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外,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九条抵押人或债务人按主协议约定清偿其全部债务后,抵押权人应将其保存的抵押物设定的抵押登记证书交还抵押人,并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九章费用
第二十条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与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登记费、公证费及抵押财产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章抵押权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直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协议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
(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担保债务(包括因债务人、抵押人违约而由抵押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本息),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2)因市场变化等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3)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抵押权人需要提前收回担保债务的。
(4)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依法、依抵押物性质或依约定应提前实现抵押物项下的权利的。
(5)其他抵押权人依法有权处分抵押物的情形。
(6)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抵押人为两人(含)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意或全部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
第二十三条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清偿本协议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第十一章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第二十四条如抵押物为共有财产的,则以其设定抵押时,抵押人承诺在本协议中签署的抵押人已包括所有抵押物共有人(含抵押物的法定所有人)。
如抵押物已出租的,则以其设定抵押时,抵押人承诺向抵押权人提交承租人不可撤销地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材料。
在本协议签订后,抵押人将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如抵押物为预售商品房的,抵押人将及时办理预售抵押登记,并在该房产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的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因抵押物权利存在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抵押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抵押物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再抵押、质押、留置等其他债务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六条抵押人保证抵押物的权利是完整、合法的,不具备任何不适宜于抵押的瑕疵。
如第三人对抵押物提出权利主张,或对抵押物的处分提出异议,或抵押物因具有未为抵押权人所明确了解、接受的瑕疵,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如抵押人为法人的,则:
(1)抵押人是依法注册且在借款期限内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并执行本协议。
抵押人有合法资格将依法可供抵押的抵押物用于本协议项下借款抵押。
(2)抵押人在本协议项下之抵押已分别得到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适用于抵押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抵押人若有违反其公司内部的任何规定而签署本协议,责任概由抵押人负责,与抵押权人无关。
第二十八条抵押人保证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第二十九条抵押人保证随时接受并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
第三十条抵押人以抵押物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
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抵押人的追偿和抵押权人在主协议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抵押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抵押权人的债务。
第三十一条如果债务人与抵押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协议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协议,则该反担保协议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抵押权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二条如抵押物因其属性、用途的改变成为限制抵押财产,或因抵押人原因使抵押权人未能就抵押物全部价值取得抵押权,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就该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向抵押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若主协议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则抵押人对抵押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此而免除或减少,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抵押权人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第三十四条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协议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及其他任何行使的担保方式),抵押人均应承担本协议项下全部担保责任。
第三十五条担保债务清偿完毕前,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时,抵押人将按抵押权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补足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时,抵押人保证在十天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三十七条无须经过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将债权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并有权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抵押人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办理抵押权人变更手续,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登记费、公证费)均由抵押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抵押人必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抵押权人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章担保人义务的独立性
第三十九条抵押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协议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抵押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协议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协议约定使用借款),均不影响抵押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担保义务。
第四十一条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协议,但是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无须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调整利率确定办法或修改有关利息计收方式的规定,并适用于主协议项下的借款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而不视为对主协议及本协议的修改;
抵押权人无须通知抵押人,抵押人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四十三条抵押期间,抵押人死亡或终止的,在本协议项下的抵押物上设立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或继受者无权就此提出抗辩。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抵押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违反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与承诺;
(2)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
(3)对抵押物进行再次抵押;
(4)对抵押物进行租赁且租赁期超过主债权期限;
(5)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
第四十五条违约发生后,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
(2)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依法处分抵押物用于清偿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3)要求抵押人支付主协议项下借款金额30%的违约金;
(4)要求抵押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有效期内,因抵押人以外的其他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依法处分抵押物用于清偿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第十三章通知
第四十七条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法定有效送达地址,任何形式文件发送到该地址视为有效送达。
(含公证处所发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如本协议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变更前地址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均视同送达。
第四十九条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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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房产 抵押 合同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