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保单条款投保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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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险费:
8、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中午十二时起到年月日中午十二时止
9、付费日期:
10、溯及日:
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险承担赔偿责任时,以被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引起索赔的过错行为发生于保单约定的溯及日后,并且第三者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提出索赔为前提。
11、争议解决方式:
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选择仲裁的,应列明指定的仲裁委员会。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签单公司地址及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本保单加盖保单专用章后生效)
复核:
制单:
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
被保险个人在以其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错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被保险个人不能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本公司按本保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本公司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时,以被保险个人引起索赔的过错行为发生于保单约定的溯及日后,并且第三者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为前提。
第二条公司补偿保险
被保险个人在以其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错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被保险个人依照法律要求或许可可以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本公司按本保单的约定,代表被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个人所受损失范围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被保险个人配偶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个人因上述过错行为被提起索赔时,其配偶如因配偶身份或与因与被保险人共同拥有财产而被连带提起索赔或被执行财产,本公司对其配偶的损失视同被保险个人的损失,按本保险单规定负责赔偿。
但因被保险个人的配偶本人的过错行为所致的赔偿责任,则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第四条诉讼费用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个人因被提起诉讼发生的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本公司在保单约定的范围内负责赔偿,但该诉讼费用包含在保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不另外计算。
经被保险人申请,本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对已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可先行垫付。
第五条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保障
若被保险个人死亡、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财务困难时,第三者对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索赔,索赔原因是由于被保险个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引起的,本公司将该索赔视同第三者对被保险个人的索赔,适用于本条款的规定。
责任免除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针对被保险个人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名义提出的索赔,但以下情况不在此限:
(一)由非被保险个人之一人或数人以被保险公司名义所提出的衍生性索赔案件;
且被保险人就该索赔并未参予或提供协助;
(二)由被保险个人因本保险承保的损失个案向其他被保险个人提出责任分摊或损害补偿的索赔;
或
(三)被保险个人基于其他被保险个人的下述行为而提出的索赔请求:
1、不当解雇或被指控不当解雇;
2、涉及解雇的诽谤;
3、歧视;
4、性骚扰。
二、被保险个人因获知其他交易者无法得知的内幕消息,而买卖被保险公司的证券获得不当得利的行为;
三、为获取利益,而对政治团体、政府或军方官员、客户、债权人或债务人或其代表、利益关系人支付款项、佣金、赠与、贿赂的行为;
四、对外担保。
五、任何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第七条本公司对于针对被保险个人由于下列行为被提起的索赔或与此等行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又或系由此等行为引申或衍生而成的索赔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个人以受托人、管理人的身份在管理或经营退休金、年金、分红、职工福利基金或其他职工福利项目时违反职责或合同义务的行为所导致的索赔;
二、欺诈、犯罪、恶意或故意行为;
三、直接或间接造成任何人的疾病、伤残、死亡、精神伤害,或任何有形财产的损失,包括财产不能使用的损失或任何间接损失;
四、
(一)实际或被指称或威胁将污染源释出、渗漏或处理污染源时污染动产、不动产、大气或水源;
(二)被保险人受指示或受请求或自行进行测试、监控、清除、处理污染源或予以解毒或中和;
包括但不限于上述
(一)或
(二)情况导致被保险公司或其相关机构,其证券持有人或其债权人发生财务损失而被提起的索赔。
五、核辐射、核污染、核反应或其它同位素、废弃物的污染。
第八条本公司对基于下列情况或事实,又或与此等情况或事实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又或系由此等情况或事实引申或衍生而成的索赔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一、在本保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个人已知悉或应知悉的第三者索赔,或已被威胁或暗示提出的索赔;
二、在本保单生效日前,已经发生且被保险个人亦已知悉或应当知悉的过错行为;
三、对于属于以往保险单的承保责任范围,在以往保险单下已提出索赔,但因索赔金额超出原保险单的最高赔偿限额而未获赔偿的部分;
第九条本公司对基于下列情况或事实,又或与此等情况或事实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又或系由此等情况或事实所引申或衍生而成的索赔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本保险单列明的主要股东向其他被保险个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事故;
二、由任何第三者针对被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事故。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十条不论对本条款第一条和第二条提起的索赔是分别发生还是同时发生,本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总赔偿限额为限,诉讼费用包含在赔偿限额内。
第十一条本公司只对本保险单规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以上的被保险个人或被保险公司损失负责赔偿,免赔额以内的损失由被保险个人或公司承担。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接到第三者就其过错行为提出的索赔请求时,应在保险有效期内,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索赔文件或材料。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如果得悉可能引起索赔或损失的状况后,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的,则在此以后因该状况引起的索赔视作第三者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的索赔。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第三者索赔的书面文件或有关法律文书;
三、被保险个人的过错或被第三者推定为过错的行为性质及情况说明;
四、实际的或潜在的提出索赔的第三者姓名;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出价、付款、约定、承认责任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被保险人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帮助。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十六条若被保险个人明知是虚假的事故而向本公司索赔,或伪造事故向本公司索赔,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个人自动丧失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权利。
第十七条被保险个人破产,不影响本保险单的效力。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与其业务有关的情况。
第十九条投保人应当按约定缴付保险费。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谨慎行事,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公司发生合并、兼并、分立、收购、资产置换事宜或成立新的子公司,应自该事件开始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风险状况决定是否予以扩展承保;
如本公司决定扩展承保,将办理有关批改手续,并根据风险状况补收相应的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接到第三者的索赔申请或获得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自收到索赔申请或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尽力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避免或者减小损失程度,包括搜集有关材料和证据,积极抗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个人对本保险的存在负有保密义务,即不得向被保险公司以外的无关人员透露本保险合同的存在。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公司被其他公司全面收购、兼并或取得被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或享有50%以上的表决权,本保单仍会继续生效至保单载明的截止日期为止。
但在此等情况下,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个人在该兼并、收购或股权转移生效日之前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必须在该兼并、收购或股权转移等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知会本公司,并向本公司提交一切有关文件材料。
第二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中列明之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发生变化,或者被其他当前存在的、新增的大股东所取代,或者有新的按照投保单要求必须列明的大股东产生,被保险人应自知悉该交易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知会本公司并提交一切与该交易有关的资料。
本公司有权根据风险状况补收相应的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时终止:
一、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的,本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书(以邮寄日期为准)后十五天内,保险合同终止;
二、发生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自本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书(以邮寄日期为准)后十五天内,保险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提交申请之日终止。
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表收取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
本公司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按日比例收取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单及其相关权利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公司同意代表全部被保险人提出损失及接受保单终止的通知,缴付保险费、协商保险条件;
并且所有被保险个人均同意授权被保险公司为其代理人。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争议有排他管辖权。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仅受理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索赔请求:
一、被保险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过错行为引致索赔请求;
且
二、索赔请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出。
本公司不受理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索赔请求。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如选择仲裁方式,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达成仲裁协议;
如选择诉讼方式,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定义
一、被保险人:
指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个人。
二、被保险公司:
(一)保单上载明的公司。
(二)及该公司在本保险合约签定时直接或间接控股50%或享有50%以上表决权,且在保单上予以载明的子公司。
三、被保险个人:
指保单追溯期及保险期限内在被保险公司任职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清算财产管理人,但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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