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阶层理论的实践性探究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5062111
- 上传时间:2022-10-27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3.61KB
三阶层理论的实践性探究Word文档格式.docx
《三阶层理论的实践性探究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阶层理论的实践性探究Word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法构成要件的三阶层和四要件之争又一次明朗化。
到如今,司法考试大纲编者恢复了大纲课本中的四要件,但在司法考试题中则贯彻三阶层理论。
三阶层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铺开。
对于三阶层理论支持者的行为,很多支持通说的学者愤慨,指出:
“某些学者利用参与司法考试大纲和编写相关配套材料的职务便利,用在德日还颇有争议的三阶层理论替代我国同行的四要件……将会引起法学理论和思想上带来混乱,会给法学教育、司法实践带来严重危害……”这样的责难又引出了法学界对“通说”的概念的新的讨论⒍。
无论三阶层是不是要与四要件争夺“通说”的宝座,两者的争论焦点应该是理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不是阳春白雪或者束之高阁的经卷,实践性和客观性是其成为科学的重要原因。
所以背离实际的法学理论没有成为通说的可能,也没有发展的空间。
而对于都能适应实际的法学理论,则要比较哪个更有实践性,更符合实际的需要。
“通说”不是靠学者说出来的,而应该从实践中总结并回归实践,用实践检验理论的高下。
一、德国法的早期历史
三阶层理论源于德国,发源时间早,从历史角度分析,体系没有明显的断层,这就使得德国的法学有雄厚的根基。
日本虽然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明确指出,(德国的刑法)与罗马法的渊源不同。
在中世纪国家联盟阶段,国家法制对人民的权利“已经超越部落联盟的范畴……结构体系显然位于刑法规定的中间位置”,“它是这样一个组织(指国家联盟),为其成员提供保护和赔偿,为受到攻击的氏族辩护,并为被害人报仇1。
在李斯特看来,德国的刑法早在中世纪就已经具有惩罚犯罪人,和起到保护的作用。
已经具有一些现代刑法的零星思想。
在13世纪到18世纪期间,早期的分散式立法其实很好的激励了各地去创立刑法,使得刑法的内容不拘一格,包括当时的奥地利巴伐利亚地区、普鲁士等各地的刑法,其中一些内容都渐渐被纳入州的《刑法典》中。
经过17世纪萨克森法学家们的努力,以《卡洛琳娜刑事法院审判条例》为基础的全德通用刑法科学得到了繁荣
在风起云涌的启蒙运动之后,德国刑法又有了一次飞跃性的发展。
代表人物如费尔巴哈的《刑法学教科书》,特别是他引入的“构成要件”理论,以及其他法学家的《刑法史和刑法体系》、《刑法手册》等,都影响了德国刑法的发展。
思想家的想法,如黑格尔的思想,其有的追随者并且以是法学家的,认为法是对不法的否定,是对法的否定的否定,是一种肯定,即法的恢复1。
在前期的历史积淀下,1906年德国学者贝林提出了犯罪构成理论,在后来的十几年间,李斯特、梅茨格(Mezger)、迈耶(M.E.
Mayer)都用了三阶层理论(但是在构成要件的要素上有分歧)。
由德国法的早期的历史来看,可以看到德国刑法的建立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法制建立的过程漫长而且严谨,并且是通过长期的实践的考验,没有大的断层。
由于其民族的历史和性格,使得德国的刑法具有较准确的刑罚方向(保护、赔偿和报仇),加上德国刑法典取自于各地的法律精华,后来费尔巴哈引入的“犯罪构成理论”到20世纪形成真正的构成理论,经过百年的发展,德国刑法有着实际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在世界上具有相当高的地位,是法律的前沿。
日本在20世纪初就紧跟德国的脚步,引进三阶层理论,也引发了主客观之争,并在三阶层理论的基础上还提出了新的观点。
到21世纪的今天,主流的法学思想也还是用三阶层理论,只是在构成要素的内容上在不断争论和完善中。
所以部分通说学者指出的“引进在德日都还有争议的三阶层”的说法有不妥,对三阶层的争论是少的,人们争论的只是如何让三阶层更符合实际。
认为三阶层理论不够成熟因而拒绝三阶层的实践性,这种理由是可以轻易被驳斥的。
二、三阶层理论的概念和分析
一个理论的实践性如何,首先要了解理论的内容,然后才是在此基础上将理论代入实践进行检验。
那么三阶层到底有什么呢?
和四要件的区别是什么,这需要进一步说明。
三阶层理论由三部分组成,日本刑法学家福田平、大冢仁编写的《日本刑法总论讲义》认为该构成理论体系包括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责任三部分,三者合称为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
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即该当刑罚法规构成要件的事实,包括:
行为(作为、不作以及因果联系)、结果、行为客体和情况,违法性指构成要件违法性的类型,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在没有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行为违法。
违法阻却事由包括: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法令行为或正当业务行为;
正当行为。
责任要件包括:
责任能力、责任要素即包括故意和过失、期待可能性等2。
该当性、违法性和责任三部分是层次递进的过程,环环相扣。
当满足该当性但不满足违法性或者有责性时,不成立犯罪。
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成立犯罪的大前提。
1、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要满足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则应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中找,包括几个要素:
主体、行为、结果、因果联系和客体。
在主体方面,包括自然人和社团(李斯特的观点),“行为的概念首先以意志活动为先决条件”1。
张明楷也认为行为的主体首先是自然人3。
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了自然人的行为构成要件,即使是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备责任能力,也不影响其行为的违法性评价(是通过第三个要件“有责性”进行否定)。
通过分则的规定,在自然人的范畴下,还有特殊身份的规定,即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有特殊的身份,称为身份犯。
在我国刑法中,特殊身份者包括特定的职位、特定的职业、特定的法律义务等等。
比较特别的是强奸罪中规定,只有对女性的性自主权的侵犯才能实现强奸罪的既遂,但却不影响在其他形态下的强奸罪(中止、未遂),是疑似身份犯。
在我国传统的四要件通说中,犯罪主体的辨析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以及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但经常让人分不清是后两者的关系。
在说明为什么无责任年龄和无责任能力的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时,会出现说不清的情况,比如说,精神病人因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就无法选择自己的行为,也不能预测到行为的结果,按李斯特的观点就是“不具有意志”,就不当罚,而是要隔离起来。
那么对于未成年人呢?
未成年人不具有选择性吗?
除非精神有问题,大多数未成年人是具有选择性的,并且还能预知后果(但不一定预知得完整准确),显然对精神病免责的这套理论无法套进去,但两者又和行为主体混在一起解释。
很多教科书无法解释清楚两者与行为主体的区别和联系。
在三阶层理论中,明确的将有责性分离出来,将这未成年和精神病人的行为单独进行评价,将逻辑线理顺,很明显的易于明白,易于操作。
在构成要件该当性方面的第二个要素就是行为。
行为是刑法中的核心问题,在分析案件时,应该被突出和准确定位。
犯罪是违法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人的行为多种多样,哪一种才应该被刑法纳入,这就是行为的概念的问题,这是一个划界限的过程。
三阶层理论并没有规定什么是行为,行为的概念可以套入不同的理论,包括因果行为论、社会行为论、目的论等等。
在比较著名的刑法老师中,韩友谊的观点认为行为是“基于意思的动静”,包括“心素”和“体素”。
根据张明楷的观点,刑法科处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
2、行为是基于人的意志而实施;
3、行为必须是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行为。
李斯特的观点很有特色,不过实践性如何没有考察过1,并且这也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无论是用我国的法学家的观点还是外国的观点,都可以套用到三阶层理论中,三阶层像一部设计合理的电脑硬件,不同的理论则是软件,可以按不同的情况替换以适应这个国家的实际情况。
将行为独立出来,很好的突出了行为在刑法中的地位,在判案和学习的过程中,关注犯罪行为是准确定罪量刑的第一步。
相比而言,四要件理论中,将行为包在犯罪客观要件中,将行为和后果、因果联系都混在一起,又与主体和对象割裂开,在实践中法官不易于引用模型进行说理,在学习的时候也容易抓不准犯罪客体的要素(容易和犯罪客观要件混),并且也没有突出对行为的分析这一过程,对行为的分析是第一步,这不利于对犯罪事实的分析。
三阶层理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包括了主体、行为、结果、因果联系和对象。
将犯罪事实中需要抓住的关键点都放在了一起,与人们看事情的思维也相符:
谁,做什么,怎么样。
构成要件该当性中的五要素结构,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也就更利于人们用来学习和引导行为,能更好的起到教育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也更容易引导其分析和引述用来判案。
对于一个普通人而言,他对刑法的了解就是从“犯了什么事,要怎么罚”的顺序思维的。
三阶层理论则很符合这一思维模式。
刑法应该兼具专业性和口语性,专业在思想和理论上,而表达的时候应该力求准确并且符合一般人的想法,日本学者山口厚就认为在刑法解释时不应该超过“口语的范围”。
三阶层的思维顺序就符合一般人的想法,甚至符合口语的要求。
构成要件要素就是确定犯了什么事,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认定则对要怎么罚进行确认。
三阶层将犯罪构成理论和量刑有机的联系起来,但又不会混淆。
2、违法性和有责性
违法性对应的知识点是违法阻却事由,在讨论违法性时,要考察行为的环境或者说是行为的起因。
对应我国的刑法。
是关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和其他一些行为的判断(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如公民扭送、发行彩票和被害人承诺等)。
在三阶层理论中将这违法阻却是由的对行为的判断融合进犯罪构成体系中。
而在四要件里,违法阻却事由被安置在“违法排除事由”单独的一章中,人们在之前违法行为的判断中已经完成了四要件的思考,又要多一步犯罪排除事由的讨论,显然使得判断犯罪事实的变得麻烦冗杂,容易错和漏。
三阶层中最后一项是有责性的讨论,有责性包括了对行为主体的主观态度的讨论和责任阻却事由的讨论两部分。
在责任阻却事由方面,将特殊的两种情况,与行为本身的判断关系不大的身份问题放在最后讨论。
这也必须讨论。
最后一层有责性是关乎行为的效力的讨论。
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分析,确定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责任阻却事由,应该区别两种情况,一种是责任能力,另一种是责任年龄。
对行为的性质和结果都能认识的人,具有责任能力,这就包括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都有责任能力,没有责任能力的只是精神病人(并且是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病人,由医院开具证明及法官的判断)。
根据韩友谊的解释,因为精神病人的行为只有体素(客观的行为)和结果,没有心素(没有意思),所以刑法对这样的人来说不具有教育和引导性,也就没有用刑法处罚的必要。
这就是没有责任能力。
而未成年人是可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结果的,对会不会触犯刑法的认识不影响其判断能力,因此未成年人具有责任能力。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人道主义的要求,因此对未成年人不处罚或减轻处罚,要归于责任年龄。
这样对概念区分后,更利于理解刑法中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处理的初衷。
关于承担责任的内容,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主观态度。
也就是“心素”的内容。
这个内容本应在行为的时候讨论,但是也被单列出来方在了责任承担的阶层里。
因为刑法中要求“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人的内心状态要查明清楚,以确定其危害性,从而科处不同的量刑。
所以将主观态度放在有责性这一层也是有理由的。
但是这一点却和人们的思维方式有背离,因为是先有想法再去行为,一般人会先关心犯罪人是怎么想的,然后再怎么做的。
不过法律的专业性也体现在这里,不可能都和一般人的思维完美的结合。
不过i,主观态度为什么放在有责性而不是放在最初的构成要件上,也不是任意妄为的,而是经过讨论和实践的检验的结果。
贝林在最早提出犯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阶层 理论 实践 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