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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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电动汽车制造商、动力电池制造商、充电设施制造商、运行服务商推广充电设施标准,促进各项已颁布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促进充电设施制造、安装、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
联盟将定期向社会发布满足标准、经过认证认可的充电设施设备供应商和相关产品,推广优质、安全、可靠的充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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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促进】
(1)促进充电服务商业模式多样化发展,以为用户提供便利、提升用户体验为目标,开展服务模式创新研究和推广;
促进形成多种融资模式,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逐步培养有实力的充电设施运营商,使充电运营服务规模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结合产业发展和实际使用需求,促进充电设施检测、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电网互动等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和适时颁布;
促进先进充电技术研究及相关标准研究制定,推动相关标准与国际接轨。
第八条【服务】
(1)协助政府开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相关运行分析,为政府电动汽车相关政策制定等提供支撑。
(3)服务电动汽车制造商、动力电池制造商、充电设施制造商、充电服务运营商等电动汽车全产业链生产商,促进问题的解决协调和咨询服务,共同推动电动汽车产业发展。
(5)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充电、购车等资讯服务,提升客户使用电动汽车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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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联盟标识和网站】
(一)联盟将设计和使用联盟专有标识,该专有标识用于标示联
盟机构、文件、联盟网站、对外交流与传播等,在授权情况下联盟成员可以有限使用联盟标识。
(二)联盟将建立联盟网站,联盟网站是联盟公开发布信息的主
要平台。
第十条【活动原则】
(一)联盟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联盟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
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联盟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联盟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
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联盟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一条【机构设置】联盟设联盟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一)联盟会员大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二)理事会是联盟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四个专业委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充电运营服务协同委员会、充电设施标准实施促进委员会、充电设施网络智能信息和统计委员会、技术协同委员会。
秘书处为常设机构,设在理事长单位。
(三)监事会是联盟的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联盟会员大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单位、监事单位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理事会构成】理事会成员一般不超过总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通过召开年会或临时会议形式,行使联盟管理权。
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一名,执行副理事长单位一名、副理事长单位若干名,理事单位若干名,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人选分别理事单位、执行副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委任。
第一届理事单位由广东电网公司与重要发起方协商提出,由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以后各届按本章程规定执行。
理事长为本联盟法人代表,在理事长不便担任法人代表时可授权执行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
第十四条【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联盟理事长单位、执行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二)确定联盟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
(三)批准各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任务,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四)制订、修改联盟章程并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五)审议、批准秘书处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批准联盟秘书处做的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八)对联盟内部发生的重大利益分歧进行仲裁。
(九)审议、表决联盟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第十五条【监事会构成】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监事单位组成,设监事长单位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监事人选分别由监事长单位、监事单位委任。
第一届监事单位由广东电网公司与重要发起方协商提出,由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以后各届按本章程规定执行。
联盟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联盟监事长单位。
(二)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执行联盟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联盟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并提出建议。
(五)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联盟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联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任职条件】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理事长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
(二)提名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单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表决、批准。
(三)监督联盟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签发联盟文件。
(五)审批联盟各项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秘书处构成】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可兼职,各主要成员单位设联络秘书一人。
第二十条【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执行联盟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
(二)负责联盟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向联盟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四)向联盟理事会提交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代表联盟与政府有关部门,国内外团体、组织、企业等开展交流合作。
(六)负责设计联盟标识,建立标识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联盟标识授权使用。
(七)负责建立和运行维护联盟网站。
(八)协调支持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受理新成员加入联盟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十)依据联盟有关制度,受理联盟会员退出联盟申请,对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或对联盟造成严重损害的会员提出除名的提议,报理事会审议决定。
(十一)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主要职责】
(一)领导秘书处日常管理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
(三)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联盟签署有关文件。
(五)处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二条【专业委员会】充电运营服务协同委员会、充电设施标准实施促进委员会、充电设施网络智能信息和统计委员会、技术协同委员会各设主任单位一名,副主任单位若干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人选分别由主任单位和副主任单位委任。
各专业委员会成员由联盟会员单位组成。
(一)充电运营服务协同委员会主要职责:
创新服务模式研究和经验推广,为充电设备制造商、充电服务运营商提供服务,促进形成多种融资模式,逐步形成充电服务运营商联合体,使充电运营服务规模化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充电设施标准实施促进委员会主要职责:
组织对汽车企业、动力电池制造商、充电设施制造商、运营服务商开展标准实施;
促进先进充电技术研究及相关标准研究制定;
按标准对充电设施开展认证,定期发布认证的充电设施设备供应商和相关产品。
(三)充电设施网络智能信息和统计委员会主要职责:
组织充电设施网络智能化管理平台建设,对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和智能化管理平台运行进行监督,为政府部门提供相关数据支撑。
(四)技术协同委员会主要职责:
建立促进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相关的技术协商、交流平台,促进车辆(含动力电池)、能源供应、充电服务运营相关技术链条完善与畅通。
第二十三条【换届】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单位、执行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联盟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
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会议体制】
(一)联盟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30%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联盟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联盟会员出席方能举行。
联盟会员大会实行一个会员一票表决制,审核事项须经参会联盟会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选举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得票数多的候选单位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二)联盟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的召开,须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代表到会,该次会议方为有效会议。
理事会实行一个理事一票表决制,理事会的决议,其审核事项应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参会理事同意方能有效。
选举联盟理事长单位、执行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长或执行副理事长或30%以上的理事提议,即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选举联盟监事长单位,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四)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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