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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并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
“集中管理”是指学校财力、财务规章制度制订与执行、以及会计核算业务的集中管理。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试行)》(苏委教[2000]9号)文件精神,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校办产业政策及重要财务规章制度等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筹措经费、兴办产业、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资金使用和基建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等重大经济活动或举措须经校长办公会(以下简称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或指定一名副校长分管某项具体工作)领导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情况可设立财经领导小组,财经领导小组在校长领导下,集体咨询、讨论和审议校内重大经济活动、校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零星创收分配方案,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研究处理其他财经事项。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的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统一制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2、根据学校各项事业活动的经费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根据审定的预算,提出经费分配计划与预算实施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年终编制决算报告,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上报。
3、根据国家政策,归口制定校内非经营性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
经校长办公会议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4、管理和核算学校各项经费,积极稳妥组织各项收入,审核、监督各项支出;
统一管理、调度学校资金,保障事业持续发展;
及时编报各种财务报表。
5、参与起草学校国有资产有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参与维修、服务、基建项目及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的论证、招标等工作;
对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
6、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如联营、项目开发、项目投资等)的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参谋。
7、组织安排财会人员的培训与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财会队伍素质。
8、加强票据的申领、开具、缴销的管理,健全统一规范的票据管理制度。
9、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新进入计划财务处的应届毕业人员必须具有全日制财经类专科以上学历。
除应届毕业生外,调入或聘用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根据事业维持与发展的计划和任务编制预算。
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预算的编制分为:
部门预算和预算分配方案两个层次。
第十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总原则。
其中,收入预算应坚持积极稳妥原则;
支出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
第十一条编制部门预算
一、编制部门预算的准备工作
每年7月10日前,各部门应将下年度与收入预算相关的基本资料(数据)和全年经费使用计划(含维持费用、专项费用、交纳地方政府的有关费用等)汇总报送计划财务处。
主要责任部门及其职责为:
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党政办公室:
负责毕业、招生数及学生奖、助学金、招生、迎新、毕业生就业、军训、卫生、维修费、通讯宽带费等;
教务处:
负责各级各类在校生人数及教学设备(专项)、一般设备、实验室建设或维修项目计划及经费、实验室维持、实习、实训、资料费、师资培训等;
后勤管理处:
负责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家具设备、办公设备、一般维修、房产费等;
人事处:
在职、离退休人数、职务、职称和工资、津贴数据,师资、职工教育、临时工费用等;
其他各部门参照上述要求填报。
二、收入预算的编制
1、教育经费拨款指标根据上年九月份学校学年度统计报表中各类全日制学生在校生人数、在职在编职工人数、离退休职工数,以及本年度毕业、招生数,教学、办公、后勤用房面积等测算;
2、学生学费、住宿费、成人教育收费等教育事业收入,国家规定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根据各年级、各专业学生人数、收费标准等测算;
3、其他拨款或收入根据上年情况和增减因素测算。
三、支出预算的编制
1、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学生助学金等人员经费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各类人员变化情况、可能发生的工资、津贴调整等因素,会同人事等部门商定后进行测算;
2、公务费、设备费、维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维持性公用经费根据上年支出、本年度增减变化等因素进行测算,从严控制;
3、根据财政部规定,预算安排占公务费1%的招待费。
设专门科目核算,不得超支;
4、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校园环境建设等大额资金按专项支出预算。
专项经费计划由相关部门向计划财务处报送,财务处根据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提出建议方案。
5、收入与支出预算综合平衡后若有结余,可留出适当比例的预备费(机动费)。
第十二条预算的审批与执行
1、部门预算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上报主管部门。
部门预算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学校应遵照执行。
2、预算分配方案系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进行细化,分配到各分管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财务处应对各项经费设定项目,实施计算机控制和监督。
3、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等大额专项经费须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立项后再分配,并将分配结果通知财务处,按专门项目实施经费管理和监督。
4、预备费由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计划有较大调整,导致学校收支变化较大,对年度预算影响较大,可在下半年调整收支预算。
预算调整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学校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包括财政教育经费拨款(不含基建拨款)、科研经费(科技三项费用、地方科研经费)拨款以及中央或地方财政的其他经费拨款。
上级补助收入,即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非财政补助性经费。
事业收入,包括教学事业收入(其中学生学费、住宿费及成人教育收费等收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外收入管理)、科研事业收入(四技服务)。
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校办经济实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企业职工工资返还直接进入事业基金,不计入上缴收入)。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各项收入的管理: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组织收入。
其中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费必须报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审批,并按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财务管理;
学生的各项代办费用由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财务处审核,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备案后,单独设立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维持收支平衡;
其余各项教学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性收费、房屋、场地、设备出租收费等,所有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均由有关单位、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上报审核。
各项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
各种票据由财务处集中领购,统一管理(参考《收费及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学校规定提成、分配后使用。
严禁学校任何单位或部门不经批准、绕开学校财务,自行确定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私自购置收费票据收费,且收入不上交财务、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法行为。
学校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有组织有计划的利用人才、技术、闲置资产等资源,积极开展创收活动。
对外、对内服务性收入的分配由校办公会议决定分配方案。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以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学校支出包括: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以及其他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一般按教育事业支出和科研事业支出科目归集。
其二级科目为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以及固定资产购置及大修理等。
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他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
其二级核算科目可参照事业支出或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增删。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随年度预算报上级有关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建计划。
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各项支出费用的归集:
学校人员经费和各项正常性的公用经费支出,归集列教育事业相关支出科目核算。
科研课题发生的各项费用,归集科研事业相关的支出科目核算。
其中课题管理费及奖励提成分别从相关科目和项目转入代管款项管理。
实行水电表计量化后,科研水电费应列入支出,并相应冲抵教育事业水电费支出。
产业及其他独立核算实体的人员工资由学校统一发放,列教育事业支出,返还时直接进入学校事业基金。
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与其收入相配比。
第二十条财政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次性修缮购置资金、住房公积金、离退休经费、科研课题拨款等有指定项目和用途、或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要求报送报表或其他书面报告,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支出管理
1、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2、对下列项目需实行招投标:
10万元以上基建工程、5万元以上修缮工程施工队伍的确定;
基建工程中3万元以上的勘察、监理单位的确定;
基建和修缮工程中3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的采购;
3万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生产实习设备、实验材料、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耗材)、网络设备及器材的采购;
3万元以上的图书、药品、学生公寓用品、军训服装、大米、面粉、食油、职工福利、消防器材等物品的采购;
食堂经营权、各类门面房及校内经营场所的经营性招租;
校园卫生绿化维护等承揽队伍的确定;
学校认为应纳入招投标的其他项目。
3、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都必须公开招标,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议标)以及询价的方式进行招标。
仪器设备、家具以及其他物资采购归口管理。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制订年度计划和月度采购计划,分别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下年度部门预算[一上]的编制一般在当年7月和每月10日前)由后勤管理处、教务处报送财务处汇总、平衡,统一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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