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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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办法
中专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办法
撰写人:
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仅供参考)
中专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校外实习是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提升学生技能水平,拓展知识面,提高专业素质与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校外实习,可以使学生进一步了解社会、了解专业和生产实际,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生产技能,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校外实习工作管理,提升学生校外实习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校外实习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激励学生的敬业、创业精神;提升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学生校外实习实行招生就业处、专业部两级管理。
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生校外实习的推荐、实习工作规划和规定的制订、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的处理;各专业部具体负责学生校外实习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xx中专学生校外实习(就业)推荐工作规范
校外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基本完成文化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及专业基本技能训练、考级后,到相关单位进行的专业岗位实习或具有就业推荐性质的岗位实习。
学校招生就业处在校长室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学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并制定具体的就业规章。
为进一步明确我校校外实习安排、就业推荐的工作程序,特制订本规范。
第四条各专业学生的校外实习时间,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实行,原则上不超过一学年,不少于一个学期。
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安排实习的班级,需经学校校长室批准后,招生就业处方予以安排实习,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或擅自终止实习。
第五条学生校外实习单位的确定,由学校推荐落实或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
学校招生就业处将在各专业基本完成校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后,及时组织进行校外实习意向调查和统计,填写《xx中专学生校外实习意向调查表》。
凡决定由学校安排校外实习单位的,经学校推荐落实实习单位后,由学校与实习单位签定《xx中专学生实习协议书》,学生实习期间无正当理由,未经学校招生就业处和实习单位同意,学生或家长(监护人)不得擅自调换实习单位。
第六条凡要求学校推荐安排实习单位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xx中专学生实习(就业)推荐表》,学校招生就业处将根据学生的道德品质、学习质量、技能水平、所获学分、课程分等综合因素,择优推荐实习单位,充分体现学习效果好与差不一样,学习质量高与低不一样。
第七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各种原因确需调换实习单位,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前两周到校申明理由,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班主任、专业部、学校招生就业处同意后,填写《xx中专学生终止实习、调换实习单位申请表》方可调换。
学生调换实习单位原则上由学生(或家长)自找实习单位,经接收实习单位签署意见后,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签订《xx中专自找实习单位家校协议书》后,方可调换实习单位。
第八条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暂缓为其推荐实习单位:
1、受学校纪律处分未撤消者或受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2、实习前一个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三十课时,或经常违纪且屡教不改者;
3、因自身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实习工作或不宜参加实习工作,实习单位拒绝接收者;
4、按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在校学习期间所获学分未达到应获学分60%及以上或未参加学校安排的相关专业技能鉴定考核者(含未通过)。
第九条凡由学校推荐安排实习单位的学生,在实习期间无故终止实习或因违反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实习单位辞退者,学校不再推荐安排实习单位,被辞退学生必须及时到校办理自找实习单位的手续。
对因违反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被实习单位辞退者,学校将依据《xx中专学生校外实习学分管理条例》扣除相应实习学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xx中专学生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凡未办理相关手续者,学校招生就业处不予核定实习学期学分,其学籍参照《xx中专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条凡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原则上要求专业对口,同时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填写《xx中专学生自找实习单位申请表》并提交自找实习单位接收证明,经学校专业部批准备案,签订《xx中专自找实习单位家校协议书》后,才能离校实习,学生在自找单位实习期间,对学生的管理均由家长(监护人)负责。
第十一条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含调换单位自找的),学校将不定期进行实习情况的抽查,在抽查中,凡发现不在实习接收单位实习者,学校招生就业将处不予核定实习学期学分,其学籍将依照《xx中专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凡因故未能及时落实实习单位的学生,应服从学校招生就业处的安排,参加技能训练及其他活动,或到学校指定的单位、部门实习,不得擅自滞留在家。
凡不服从学校招生就业处安排又无实习单位落实的学生,其滞留期按旷课处理,学校招生就业处不予核定实习学期学分,其学籍参照《xx中专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实习期间,因各种原因申请终止参加实习者,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携有效证明材料到校申请,经学生处、教务处同意后才能离校,有关学分、学籍参照《xx中专“学分制”实施方案》、《xx中专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凡思想品德好,在学校规定的实习时间前已修满相应学分,并获得规定的专业技能证书的学生,可申请提前实习。
申请提前实习的学生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实习。
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室同意。
对申请提前实习获得批准的学生,其有关学分、学籍参照《xx中专“学分制”实施方案》、《xx中专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规程、劳动纪律、考勤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他人,服从安排,虚心求教,勤于训练,团结互助,安全生产,努力适应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定期向班主任、专业部汇报实习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班主任、专业部及招生就业处汇报。
学期实习结束后,及时认真完成实习鉴定,同时应根据学校要求认真完成毕业的相关手续,准时回校参加有关集体活动。
第十七条实习班班主任及实习指导老师应定期走访实习单位,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协助学校专业部、招生就业处和实习单位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处置学生偶发事件,加强家校联系,实现共同教育。
第十八条学生校外实习期满后,需及时提交《xx市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鉴定表》和《xx中专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表》,且实习单位考核等级在合格以上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十九条学校的就业推荐工作将以结合安排落实学生的校外实习作为主要渠道,学生完成校外实习获得相应学分并领取毕业证书后,原实习单位同意接收其为正式职工的,毕业生可直接与原实习单位订立劳动用工合同。
第三章xx中专学生校外实习(就业)推荐工作流程
为规范我校学生校外实习(就业)推荐程序,进一步完善校外实习生的管理,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十条学校推荐实习单位工作流程
1、专业部组织学生填写《xx中专学生校外实习意向调查表》;组织班主任填制、审核《就业推荐表》
2、根据用人单位需要,专业部协同招生就业处组织学生报名
3、招生就业处会同学生处、教务处组织初审
4、专业部协同用人单位组织学生笔试、面试
5、专业部或招生就业处协同用人单位组织学生体检
6、招生就业处组织学生、家长会议,学生及家长签订《xx中专校外实习遵章守纪诚信承诺书》
7、专业部协同招生就业处组织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xx中专学生实习(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学生自找实习单位工作流程
1、专业部组织学生填写《xx中专学生校外实习意向调查表》
2、专业部组织班主任填制、审核《就业推荐表》
3、招生就业处出具学生学籍证明
4、学生自找实习(就业)单位,用人单位出具接受证明
5、学生、家长凭接受证明到专业部办理《xx中专自找实习(就业)单位家校协议书》,并送招生就业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变更实习单位工作流程:
1、学生先与班主任、专业部、招生就业处沟通并征得变更实习单位同意后,填写办理《xx中专学生终止实习、调换实习单位申请表》
2、根据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在规定时间段提前向原单位递交辞职申请,办理辞职手续
3、获准变更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自行落实新的实习(就业)单位,用人单位出具接受证明
4、学生、家长凭新单位接受证明到专业部办理《xx中专自找实(就业)单位家校协议书》,并将相关材料送招生就业处备案
第四章xx中专学生校外实习学分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xx中专学生校外实习管理,严肃学校学分管理制度,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外实习学期期间,无论是经学校安排还是自找实习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情形才能拿满学期实习学分:
1、对于学校推荐或自找的对口实习岗位,学生原则上必须坚持将实习延续到毕业,并按时交纳阶段及毕业实习鉴定,考核等第在及格以上。
2、若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换实习单位,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学生先与班主任、专业部、招生就业处沟通并征得变更实习单位同意后,填写办理《xx中专学生终止实习、调换实习单位申请表》。
(2)根据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在规定时间段提前向原实习单位递交辞职申请。
(3)申请辞职到期后,办理离职手续。
(4)原实习单位出具阶段实习鉴定。
(5)家长及学生到校将原实习单位阶段实习小结交专业部,办理自找实习单位相关手续。
3、学生因病在家休养,病假时间不超过两个月,且向专业部提交县级医院以上出具的病假证明。
4、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各种原因调换实习单位,但实习总时间累计不低于总实习时间的90%。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外实习学期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扣除学生相应实习学分。
1、学生在调换实习单位期间,在家休息时间一周以上者,以每休息一周扣除一个学分累计。
2、对于自找实习单位的学生,在学校安排的实习节点未能按时找到实习单位,以每拖延一周扣除一个学分累计。
3、对于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原实习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原实习单位的,学校将扣除2个学分。
4、对于在xx大市内实习的学生,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原实习单位而又未正常办理离职手续者,学校将扣除4个学分。
5、对于在xx大市外实习的学生,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原实习单位而又未正常办理离职手续者,学校将扣除6个学分。
6、对于因违反厂纪厂规,而被企业辞退开除者,学校将扣除6个学分。
7、学生因在实习期间不能胜任企业岗位工作而被企业辞退者,若在两周内自己未能找到实习单位、又不接受学校推荐,两周后学校将以每周扣除一个学分累计。
8、对于未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实习学生,每拖延一个学期扣除2个学分。
9、对于未能按时交纳实习鉴定者,每拖延一个月扣除2个学分(不满一月以一个月计算)。
10、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除学期实习学分一半以上,直至完全扣除学期实习学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外实习学期期间,凡有下列情况者,学校将给予学分奖励。
1、被用人单位提拔为小组长以上的职务,学校将给予4个学分以上的奖励。
2、年终受到用人单位表彰或被评为优秀员工,学校奖励4个学分。
3、在企业实习期间,出现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等行为,且受到良好社会效应的,奖励8个学分以上。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需拿满实习总学分的90%,方能如期正常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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