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现场核查数据核对及提交报告注意事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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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操作员身份进入“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点击“业务处理”——“进口付汇业务处理”——“现场核查通知书签收反馈报告”,选择核查期为“2010年第四季度”的现场核查通知书(如有2010年第三季度核查通知书,请按照第四季度报告要求一同报告,在此仅以第四季度为例),选定后点击“填写反馈信息”,填写完成后保存发送至外汇局,至此完成“现场核查通知书”反馈信息报送。
(此时可将“现场核查通知书”打印,之后随纸质报告一同交往外汇局。
)
(二)现场核查数据导出操作方法
1、查询企业定期总量核查信息:
进入“企业信息查询”——“进口信息查询”——“进口总量核查信息查询”,选择“货物总量核查”,企业核查日期为“2010年4季度”,点击“查询”,导出“进口总量核查信息查询”表格,以下简称表A。
2、查询企业进口付汇数据。
进入“企业信息查询”——“进口信息查询”——“进口付汇信息查询”。
选择“进口核查状态”为“货物总量核查”状态进行查看,付汇日期选择2010-10-01至2010-12-31(由于系统每次查询时间跨度只能为1个月,故需分三次查询,再将其汇总),货物总量核查的企业进口付汇信息表格以下简称表B。
在此指出:
“进口付汇信息查询”中查得的付汇数据为企业实际付汇数据,与进入核查付汇数据所涵范围有所不同。
进入核查付汇数据为付汇凭证(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承兑通知书等)所填“最迟装运日期”+30天后,进入相应核查期的付汇,如此次进入核查付汇数据范围为最迟装运日期为2010-09-01至2010-11-30的进口付汇水单。
3、查询进口到货信息。
进入“企业信息查询”——“进口信息查询”——“进口到货信息查询”。
选择“进口核查状态”为“总量——货物总量核查”状态进行查看,进口日期选择2010-10-01至2010-12-31(由于系统每次查询时间跨度只能为1个月,故需分三次查询,再将其汇总),货物总量核查的企业进口到货数据表格以下简称表C。
四、核对数据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
要求核查的对象:
核查期内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80%或大于120%且差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因此企业应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应查实原因向外汇局报告。
(建议:
在表C电子表格中表头插入一栏即为空白A栏,用以标注该报关单各种信息,以下均以此为前提描述)。
(一)报关单信息中包含抵扣核销部分,导致实际应付到货信息不准确
1、问题产生原因:
系统无法识别进料对口及进料深加工项下是否属于抵扣核销,出现的不准确情况一般为多到货;
2、解决途径:
根据表C中报关单编号,筛选出已进行或准备进行抵扣核销的报关单,并根据抵扣核销状态,在“A”栏标注“已抵扣”、“未抵扣”,其他应付汇报关单则按付汇状态在“A”栏标注“已付汇”、“未付汇”,对于标注“未付汇”报关单若已做延期,则标注“已延期”。
(二)最迟装运日期填错,导致进入核查付汇信息不准确
系统按照“最迟装运日期+30天”的规则选择应进入核查期的付汇,若“最迟装运日期”误填导致付汇数据未进入相应核查期,则该核查期付汇信息不准确,出现的不准确情况一般为多到货。
如:
某企业于2010年12月1日付汇用报关单进口日期范围为2010年8月至2010年11月,且报关单大部分属于2010年9月至11月期间,若付汇凭证上“最迟装运日期”填为2010年8月1日,则此笔付汇数据将进入2010年三季度核查范围,将导致2010年四季度出现多到货现象。
此种情况下,某公司最迟装运日期应填2010年9月1日或以后。
结合系统核查规则及企业实际到货信息核实“最迟装运日期”的真实性,可用表B中的付汇总额与表A中“核查付汇”金额对比,如有差额且由于“最迟装运日期”填报不准确引起,则将“最迟装运日期”不准确的进口付汇逐笔在表B中“S”栏用红字标出正确“最迟装运日期”,并提供修改依据(如凭以付汇的进口报关单编号)。
(三)使用银行海外代付产品,导致付汇信息未及时进入相应核查期
银行海外代付产品多为1年期及以上远期信用证,以1年期信用证为例,某企业申请开证时将相应报关单提交银行,银行根据报关单金额开出信用证,并提示境外代付银行付款给境外收款方,1年后,此信用证到期,银行将某企业资金汇出给境外代付银行,资金跨境并生成国际收支申报号码,并于此时根据“对外承兑通知书”所填“最迟装运日期”进入相应核查期,一般会迟于当次核查时间,由此造成相应核查期内多到货。
企业在表C中对报关单人工进行筛选,对已做海外代付的报关单在“A”栏标注:
“海外代付”及开立银行及开立日期,如“海外代付中行2010.11.3”,便于外汇局向相应银行核实。
(四)已做延期付汇登记,导致应付报关单信息不准确
企业已在贸易信贷系统中对报关单进行延期付汇登记,系统无法自动筛选已做延期付汇登记报关单,导致多到货。
在表C按报关单编号进行人工筛选,对已做延期付汇登记的报关单在“A”栏注明“已延期XX天”。
(五)付汇单位与经营单位不一致且未过户,导致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报关及付汇信息不匹配
当报关单上收货单位与经营单位不一致时,系统会认定该份报关单属于经营单位,应由经营单位作为付汇单位。
因此当该份报关单未到外汇局办理付汇单位变更(即过户手续)而直接以收货单位进行付汇的情况下,经营单位方会产生多到货,收货单位方则会产生多付汇,导致了数据的不匹配。
某报关单经营单位为X公司(一般为进出口公司),收货单位为Y公司,系统认定该报关单属于经营单位,即应由X公司付汇,实际付汇时却由收货单位Y公司付出,由于未办理付汇单位变更,导致核查时A公司产生多到货差额,Y公司产生多付汇差额。
由报关单经营单位对表C进行核对,筛选出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不一致的报关单,在付汇单位非本单位的报关单“C”栏标注“未过户”,并用红字标注实际付汇单位名称。
(六)报关单已做验资询证,导致多到货
1、问题产生原因:
系统无法自动筛选并剔除出已做验资询证的报关单,导致产生多到货差额。
2、解决途径:
在表C进行人工筛选,对已做验资询证的报关单在A栏注明“已验资”。
(七)海关对报关单估价与企业报价产生差异,导致应付汇信息不准确
海关认为报关单实际货物价格与企业报价(即报关单上“单价乘数量”所得金额)不符,对报关单成交总价重新定价(一般会高于企业报价),并据此征税。
由于系统只认可海关估价,当企业仍按报价付汇时,即产生多到货差额。
某报关单企业报价为870万美元,海关认为此价格过低,将其成交总价定为1000万美元,企业实际仍按870万美元进行付汇,由此产生多到货差额130万美元。
在表C对报关单进行逐笔核对,将海关估价与企业报价不同的报关单筛选出,并在“A栏”注明“海关估价(+/-XX元)”,括号中的“+XX元”表示海关估价高于企业报价XX元,“-XX元”表示海关估计低于企业报价XX元。
(八)报关单贸易方式属于有条件对外售付汇且合同规定无需对外付汇的,导致应付报关单信息不准确
系统无法自动筛选并剔除出属于有条件对外售付汇且合同规定无需对外付汇的报关单,导致产生多到货差额。
在表C进行人工筛选,对有条件对外售付汇且合同规定无需对外付汇的报关单在A栏注明“无需付汇”。
(九)大型成套设备进口或特殊行业,造成进口付汇或进口到货周期较长的
特殊业务造成进口付汇或进口到货周期较长,但单边信息已进入核查;
预计该种情况非常少见,如有请先行提交报告说明情况,外汇局将酌情处理。
上述各种处理方式必须在真实基础上进行,外汇局将对企业报告情况进行一一核实,如发现企业报告不实,企业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汇局将在所适用罚则内从重处罚。
以后,存在上述情形的企业可在每季末20天内,持相关报告及证明材料主动向外汇局报告。
五、现场核查报告提交
企业将总量核查数据整理清晰后,应撰写现场核查报告。
报告要求:
1、2011年3月11日前提交到外汇局经常项目管理科7号窗;
2、文字表达清晰,有数据支撑(即相应数据应以表格或其它形式在报告中出现,不能仅仅以附件提交,详见报告格式中举例);
3、将表A、B、C在按“四、核对数据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方法”要求标注后打印出,并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提交;
4、与报告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与报告一并提交。
报告格式如附件所示。
(附1:
只有抵扣企业报告格式;
附2:
其他企业报告格式:
注:
报告格式中的括号内容为企业注意事项,形成报告时请删除。
外汇局联系电话:
88862609,联系邮箱:
kim430@
附1:
只有抵扣企业报告格式:
XXXXXX(企业名)2010年第四季度现场核查报告
本企业(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为XXXXXXXXX,自XXXX年XX月XX日经营至今,经营范围如下:
……。
本企业已登陆“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完成“2010年第四季度现场核查通知书”反馈信息报送。
通过比对系统定期核查数据及企业自身数据,现报告如下:
本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划线部分请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填报)从未有过进口付汇业务,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或其它),其中XX份、总额为XXXXX美元已进行抵扣核销,XX份、总额为XXXXX美元尚未进行抵扣核销(若有其它情况,请一并请在附件中标注),根据合同要求均无需付汇。
我公司保证上述报告内容真实。
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
1、进口总量核查信息
2、进口付汇信息
3、进口到货信息(部分企业可能有“4、进口项下收汇信息”)
我公司相关业务主管:
XXXX,联系电话:
XXXXXXXX;
经办人员:
XXX,联系电话:
接收外汇局短信手机号码:
XXXXXXXXXXX。
公司名称:
XXXXXXXXXXXX
公章:
报告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一、系统定期核查数据显示本企业核查付汇金额XXXXX美元,核查到货金额XXXXX美元,定期总量核查率XXX%(核查到货金额除以核查付汇金额),总量核查差额XXXX美元(此金额为核查到货金额与核查付汇金额差额),为多到货(或多付汇)差额。
经查,此差额产生原因主要为XXX、XXX、…、XXX(此处根据“四、核对数据时可能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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