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稽核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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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保稽核的原则
(一)依法合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复、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遵循工作规程。
(二)客观公正
以事实为,公平公对待稽核对象,正确履行职责。
(三)廉洁高效
遵守稽核纪律,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量与效率。
三、稽核组织建设
当前,稽核工作主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稽核工作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地方正在引进第三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医保稽核工作,甚至有的地方直接经过政府购买服务由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第三方来承担包括稽核在内的社保医疗保险业务。
不论是社保保险经办机构还是第三方承担稽核工作,都必须加强稽核队伍建设,为稽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稽核人员必须具体一定文化基础与一定的专业知识,以满足稽核工作稽核工作的需要。
理想的稽核队伍: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具备医学、财会、法律、计算机、统计分析等相关专业知识;
掌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医疗保险业务;
取得开展社会保险核工作的相关证件。
稽核人员必须为稽核对象、举报人保守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稽核组织要建立健全稽核工作制度,对稽核人员进行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及业务知识培训。
要为稽核人员配备电脑、摄像摄影及录音等必须设施,以满足稽核工作的需要。
四、稽核内容、措施、方式
(一)基本疗保险待遇稽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两定机构在就医(购药)管理、支付范围、支付标准、费用结算情况。
2.两定机构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
3.参保人享受待遇的资格与条件,以及遵守医疗保险就医、购药、医疗费用报销等规定情况。
4.相关单位或个人涉嫌医疗保险欺诈的情况。
就当前实际情况而言,应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违反《社区门诊诊疗指南》降低入院门槛乱收治问题;
违反医疗“三合理”规范及临床路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不合理检查;
冒用她人帐户进行诊疗结算行为;
违反价格政策超标准收费问题;
虚增药品、治疗、检查数量多收费行为;
变通诊疗项目套取基金行为;
违反住院管理制度,住院病人完成治疗即回家不在院行为;
采取各种惠民措施扰乱医保个人与基金出资比例行为;
挂床住院行为等。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稽核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日常辞核:
按照核计划定期对核对象进行稽核。
2.专项稽核:
针对一定时期内存在的普遍或突出问题进行稽核。
3.举报核:
根据投诉举报,对有关稽核对象进行稽核。
稽核工作中,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稽核。
(三)稽核方式
可采用以下方式获取稽核信息或证据据:
1.实地稽核:
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它相关场所进行稽核。
2.书面稽核:
根据稽核对象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进行稽核。
3.网络稽核:
利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系统产生的诊疗结算数据进行稽核。
4.约谈稽核:
利用与稽核对象进行当面了解、核实情况进行稽核。
5.第三方稽核:
对异地就医人员产生的医疗费用真实性能够经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对就医材料及医疗费用的真实性进行稽核。
五、稽核的实施
(一)制订工作流程
制订科学、规范的流程,以保证稽核工作顺利实施,保证稽核的公平、公正。
(2)确定稽核对象及内容
依据年度稽核计划、网络监测、投诉举报、部门移交等渠道获取的信息,确定核对对象及稽核内容。
(3)制订稽核工作方案
根据稽核对象及内容,明确稽核要点、稽核依据、稽核方式,人员组成及分工、时间安排等。
(4)稽核工作通知
可视工作需要,提前通知或不通知。
(5)稽核实施
1.采用实地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参保人实施稽核时,应经过查阅和调取材料、巡查现场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进行查取证,作为形成稽核结论的依据。
2.采用书面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施核时,应要求稽核对象提供所需书面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作为形成稽核结论的依据。
必要时,可结合采用实地方式实施稽核。
3.采用网络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稽核时,可向稽核对象发送网络监测结果,经过稽核对象核实与反馈进行调查取证,作为形成稽核结论的依据。
必要时,可结合采用实地稽核方式、约淡稽核方式进行稽核。
4.采用网络方式对参保人实施确核时,可结合用约谈方式对参保人进行调查取证,作为形成稽核结论的依据。
必要时,可结合果用实地稽核方式进行稽核。
5.采用约谈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参保人实施核时,应说明约淡的目的、被约谈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有关事实况进行调查取证。
(六)调查取证
1.在查阅核资料时,对有关发现子以记录和说明,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
2.在收集证据时,对需要带走或留存待查的核资料《包括病历、处方、单据、账簿、医疗保险凭证等),应进行登记并出具材料清单,详细写明材料名称、页数(份数)等内容经稽对象核对后签字或章确认。
3.对需要作为活留存的资料,应进行复制或照相,注明来源和时间,并由稽核对象签字或益章确认。
拒不签字或益章的,由核人员注明情况。
对需留作证据的现场情况,应进行照相、录音或录像。
4.在调查询问时,应制作社会保险稽核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拒不签字的,由稽核人员注明情况。
5.实施实地稽核或约淡时,稽核人员不应少于2人,并应向稽核对象出示有效核证件。
(七)结果告知与异议处理
1.稽核完成后,根据汇总分析所取得的信息、证据和资料等形成稽核论,并向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说明稽核内容与稽核结论,由稽核对象签收,稽核对外拒不签收的,采取留置送达。
2.稽核机构应对稽核对象提出有异议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或组织合议,并根据核实情况或合议结论,形成对异议的认定结果。
稽核机构组织合议时,可邀相关专家,经讨论后形成异议处理结论,并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合议记录。
2.相关主管部门可独立确认约异议问题,稽核机构可直接征询其意见,形成异议处理结论,并予以记录留存。
(八)结果处理与应用
稽核者应对稽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形成处理意见发给给稽核对象;
稽核对象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按有关行政复议,政诉讼的规定执行;
对举报投诉的,还应将核与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源。
稽核机构应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核结果进行整改,并定期开展稽核工作分析并掌握动态,指导稽核工作的有效开展;
同时将核情况报告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完善政策的参考。
稽核结果应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的成信管理。
(九)稽核材料整理归档。
六、完善稽核工作的配套政策、措施
(一)深化医保结算办法和支付方式改革
在总额控制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各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信息化管理程度以及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积极探索按病种付费等更为先进的医保结算办法,提高医保服务质量,节约管理成本,能从源头上减少医院各种违规行为,以便于医保稽核工作事半功倍。
(二)加快医保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成效
在实现医院费用清单等数据与医保系统实时同步,准确及时的信息来分析筛查,消除医院医生因信息优势而产生违规行为的道德风险。
同时健全医保智能监控建设,提提高监管效率,为稽核提供技术支撑。
(3)加强两定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疗行为
医保服务协议是医保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和抓手。
要细化协议管理内容,明确医保病人就医时医院在各个环节的要求和责任;
要突出管理的重点,对分解住院、挂床等违规行为要有明确的界限规定和处罚措施。
(四)加强稽核人才队伍建设
医保稽核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
针对稽核人员,要加强医疗、医保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不断提升稽核人员的履职能力。
要优化稽核队伍专业结构,满足稽核工作的需要。
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既要监管又要服务,要创新管理理念,正确树立“监管即服务”的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内容,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保稽核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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